英德拆迁补偿标准,韶关刘祥峰判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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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琳律师具有充足的知识储备与丰富的办案经验,严谨、认真,能尽心尽力为每一位委托人负责,以最大的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英德拆迁补偿标准,韶关刘祥峰判了没有

一、韶关刘祥峰判了没有

韶关刘祥峰是否判了的问题,由于未提供具体案情和背景信息,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然而,可以明确的是,如果刘祥峰涉及犯罪行为,并且已经经过法院审理,那么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在类似案件中,判决的结果通常取决于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例如,如果刘祥峰被控犯有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他可能会面临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具体判决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裁量。

为了获取韶关刘祥峰是否判了的准确信息,建议查阅相关的法院公告、新闻报道或联系当地法院进行查询。同时,尊重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不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和不实言论,以维护法治的公正和权威。

总的来说,是否判决以及判决结果需要依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建议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准确信息。

二、郭强诉韶关市公安局北江分局违法收容审查行政赔偿案

「案情」 原告:

刘宗幸,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韶关冶炼厂工人。

被告:

韶关市公安局韶南分局九公里派出所。

代表人:

陈兴德,所长。

第三人:

梁传举,男,英德市 「案情」 原告:

刘宗幸,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韶关冶炼厂工人。

被告:

韶关市公安局韶南分局九公里派出所。

代表人:

陈兴德,所长。

第三人:

梁传举,男,英德市沙口中心小学教师。

1996年2月6日,第三人梁传举从英德市到韶关市办事。

次日凌晨二时许,刘到其住在韶关冶炼厂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原告刘宗幸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

黑夜中梁传举把第5幢楼误认为是第四幢楼,梁上楼到刘宗幸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锁匙开刘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

正在睡觉的刘宗幸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刘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梁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

刘开门后发现梁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便用三角刮刀向梁刺去,致梁右肩受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996.30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

在梁住院的第二天,刘宗幸前往医院看望,并向梁道歉。

九公里派出处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于2月18日作出001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刘宗幸殴打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又根据该条例第八条以9601号裁决书裁决刘宗幸赔偿梁传举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30元。

刘宗幸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韶南分局申请复议。

韶南分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

刘宗幸仍不服,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宗幸诉称:

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第三人误开房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第三人是小偷而误伤第三人,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不公平,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书。

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

原告刘宗幸于1996年2月7日凌晨二时许因第三人梁传举回其姑梁捌娣家时,误开刘宗幸的屋门,正在房内睡觉的刘宗幸听到响声起床手持三角刮刀,开门朝站在门外的梁传举身上捅去,致使梁右肩受轻微伤,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审判」 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三人梁传举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里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第三人,其行为虽造成第三人轻微伤,但原告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原告作出的裁决欠妥。

原告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4月22日作出判决:

撤销韶关市公安局韶南分局九公里派出所1996年2月18日第001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第9601号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三、刘宗幸不服韶关市公安局韶南分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处罚决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邝某某于 2018 年 8 月 11 日向武江公安分局邮寄了一份《立案查处申请书》,以邝某某作为申请人,其自述 2018年 3 月 4 日下午四点左右,数十名不法分子强行闯入申请人家中,将申请人屋内物品搬出并堆放于芙蓉小学,为确保财产安全,申请人前往芙蓉小学整理物品,但不法分子随即指挥一台大型工程机械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拆,当申请人赶到强拆现场时,房屋已被完全拆除。

由于不法分子粗暴搬运、堆放申请人的屋内物品,致使申请人的屋内物品大量遗失、部分严重损毁,为此特向武江公安分局递交申请,请求武江公安分局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邝某某在向武江公安分局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后,迟迟未收到被告武江公安分局的答复,邮件底单显示,该邮件 2018 年 8 月 13 日已被签收。

邝某某遂于 2018 年 10 月22 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武江公安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侵犯其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裁判要旨: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以及在案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邝某某是否已经向被告武江公安分局提交了《立案查处申请书》;二是被告武江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关于原告邝某某是否已经向被告武江公安分局提交了《立案查处申请书》的问题,原告邝某某为证实其已经向被告武江公安分局邮寄了《立案查处申请书》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 该快递单显示收件人名称为被告武江公安分局办公室负责人,内件品名为“立案查处申请书及附件”,从快递单显示内容上来看,明显并非私人信件。

被告武江公安分局称其单位并未收到上述邮件,但正如本院向中国邮政调取的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底单显示,被告武江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已经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签收了上述邮件,故本院认定 , 本 案 原 告 邝 某 某 已 经 向 被 告 武 江 公 安 分 局 邮 寄 了EMS106654914925 邮件,且该邮件已经被告武江公安分局有效签收, 至于该邮件内的内容,因邮件自从寄出后已经脱离原告的控制,被告武江公安分局并未举证证实邮寄的资料并非是原告所主张的《立案查处申诸书》,本院对于被告武江公安分局在 2018 年 8 月 13 日已经收到原告提交《立案查处申请书》的事实子以确认。

关于被告武江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 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规定,武江公安分局对其辖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负有处理的法定职责,原告邝某某以其财产在被告武江公安分局辖区内受到侵犯为由申请被告武江公安分局进行处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被告武江公安分局受理后是不子立案、立行政案件调查还是立刑事案件调查或者是其他不子受理的情况,被告武江公安分局应书面答复原告邝某某,本院对于被告武江公安分局提出的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定期限内履行” 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武江公安分局在 2018 年 8 月 13 日收到原告邝某某的《立案'查处申请书》后,迟至原告邝某某提起本案诉讼的 2018年 11月14 日都未能作出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现原告邝某某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侵犯原告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邝某某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律师点评:

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原告方需要举证明证提出过履职请求,故相关邮寄单据十分重要,须妥善保管。

四、韶关市邝先生诉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情介绍:

2018 年 4 月 3 日,委托人邝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递交了《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芙蓉村整村拆迁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市区政府对该方案的批准文件”,市国土于 2018 年 4 月 4 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表。

2018 年 4 月 28 日,市国土向委托人邮寄《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对委托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委托人于 2018 年 4 月 29 日收到该份材料。

2018年 5 月 19 日,委托人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决定要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申请人于 2018 年 4 月 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 2018年 4 月 4 日收到涉案信息公开申请,故应以 2018 年 4 月 4 日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在 2018 年 4 月 28 日才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已经超过上述规定15 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被申请人亦无通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超期,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关于蓉村整村拆迁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市区政府对该方案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是《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公开信息与申请内容不一致,且被申请人并无作出相应的书面答复,对申请人中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与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之间有何关联性等问题进行说明,被申请人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及《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行为明显不当。

决定结果:

撤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点评:

信息公开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启动后续维权程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五、韶关市邝某某复议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 法定职责案

案情介绍:

2018 年 4 月 3 日,委托人邝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递交了《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芙蓉村整村拆迁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市区政府对该方案的批准文件”,市国土于 2018 年 4 月 4 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表。

2018 年 4 月 28 日,市国土向委托人邮寄《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对委托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委托人于 2018 年 4 月 29 日收到该份材料。

2018年 5 月 19 日,委托人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决定要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申请人于 2018 年 4 月 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 2018年 4 月 4 日收到涉案信息公开申请,故应以 2018 年 4 月 4 日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在 2018 年 4 月 28 日才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已经超过上述规定15 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被申请人亦无通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超期,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关于蓉村整村拆迁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市区政府对该方案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是《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公开信息与申请内容不一致,且被申请人并无作出相应的书面答复,对申请人中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与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之间有何关联性等问题进行说明,被申请人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及《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行为明显不当。

决定结果:

撤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点评:

信息公开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启动后续维权程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六、东莞太子辉制判多久

「案情」 原告:

刘宗幸,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韶关冶炼厂工人。

被告:

韶关市公安局韶南分局九公里派出所。

代表人:

陈兴德,所长。

第三人:

梁传举,男,英德市 「案情」 原告:

刘宗幸,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韶关冶炼厂工人。

被告:

韶关市公安局韶南分局九公里派出所。

代表人:

陈兴德,所长。

第三人:

梁传举,男,英德市沙口中心小学教师。

1996年2月6日,第三人梁传举从英德市到韶关市办事。

次日凌晨二时许,刘到其住在韶关冶炼厂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原告刘宗幸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

黑夜中梁传举把第5幢楼误认为是第四幢楼,梁上楼到刘宗幸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锁匙开刘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

正在睡觉的刘宗幸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刘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梁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

刘开门后发现梁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便用三角刮刀向梁刺去,致梁右肩受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996.30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

在梁住院的第二天,刘宗幸前往医院看望,并向梁道歉。

九公里派出处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于2月18日作出001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刘宗幸殴打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又根据该条例第八条以9601号裁决书裁决刘宗幸赔偿梁传举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30元。

刘宗幸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韶南分局申请复议。

韶南分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

刘宗幸仍不服,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宗幸诉称:

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第三人误开房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第三人是小偷而误伤第三人,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不公平,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书。

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

原告刘宗幸于1996年2月7日凌晨二时许因第三人梁传举回其姑梁捌娣家时,误开刘宗幸的屋门,正在房内睡觉的刘宗幸听到响声起床手持三角刮刀,开门朝站在门外的梁传举身上捅去,致使梁右肩受轻微伤,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审判」 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三人梁传举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里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第三人,其行为虽造成第三人轻微伤,但原告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原告作出的裁决欠妥。

原告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4月22日作出判决:

撤销韶关市公安局韶南分局九公里派出所1996年2月18日第001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第9601号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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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英德拆迁补偿标准,韶关市邝某某复议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 法定职责案

内容审核:白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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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09日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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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09日
在明律所接强拆后订单违约案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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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09日
在明律所接强拆后员工遣散案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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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09日
拆迁许可证和征收决定的区别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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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09日
在明律所接强拆后停产停业损失案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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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09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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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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