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法律分析:(一)转业干部原籍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二)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安徽省的转业干部,配偶取得合肥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可以到合肥市安置;配偶取得其他地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安徽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办发〔2001〕14号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工作满10年的,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地在安徽省的,可以随父母到安徽省安置。
法律依据:《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是指用于安置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安置所需经费,主要包括退役士兵待分配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条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经审查档案合格同意接收后,方可领取经济补助。
法律分析:
(一)转业干部原籍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二)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安徽省的转业干部,配偶取得合肥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可以到合肥市安置;
配偶取得其他地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安徽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办发〔2001〕14号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工作满10年的,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地在安徽省的,可以随父母到安徽省安置。
法律依据:
《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是指用于安置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安置所需经费,主要包括退役士兵待分配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条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经审查档案合格同意接收后,方可领取经济补助。
法律主观:
1、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 就业补助金 。
2、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3、可见,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其首次就业是有保障的,也是必须落实的,除非自己选择放弃。
律师解答:
(一)转业干部原籍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二)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安徽省的转业干部,配偶取得合肥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可以到合肥市安置;
配偶取得其他地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安徽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办发〔2001〕14号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工作满10年的,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地在安徽省的,可以随父母到安徽省安置。
【法律依据】:
《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是指用于安置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安置所需经费,主要包括退役士兵待分配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条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经审查档案合格同意接收后,方可领取经济补助。
律师解答:
(一)转业干部原籍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二)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安徽省的转业干部,配偶取得合肥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可以到合肥市安置;
配偶取得其他地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安徽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办发〔2001〕14号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工作满10年的,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地在安徽省的,可以随父母到安徽省安置。
【法律依据】:
《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是指用于安置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安置所需经费,主要包括退役士兵待分配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条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经审查档案合格同意接收后,方可领取经济补助。
法律分析:
(一)转业干部原籍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二)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安徽省的转业干部,配偶取得合肥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可以到合肥市安置;
配偶取得其他地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安徽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办发〔2001〕14号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工作满10年的,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地在安徽省的,可以随父母到安徽省安置。
法律依据:
《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是指用于安置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安置所需经费,主要包括退役士兵待分配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条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经审查档案合格同意接收后,方可领取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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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军转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合肥市2021年军转安置规定?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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