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行政诉讼法律工作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为执业理念。
储藏室和地下停车位是否要随同房屋进行分割?
一、楼房储藏室及车位捆绑出售触犯了法律规定吗
房地产捆绑车位销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一、绑定车位销售触犯了什么法律
绑定车位销售是不合法的,可以到住建部门或是物价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车位如何分类
1、规划内合法建设的具有独立结构的车位,该类车位部分有产权证,部分的因为各方面原因而成为“准”产权证车位,但它们均具有独立的建筑结构,完全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建筑物专有部分。
2、利用地面划线或占用住宅楼架空层或楼顶,在规划外形成的车位。
该类车位一般均以占用业主公共用地或人防设施而形成,没有独立的建筑结构,亦无独立产权。
三、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
1、原则:
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根据《民法典》规定,登记权利人为产权人,以登记转移为要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交易即合法。
2、针对规划内未取得产权证的车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通过约定方式确认车位权属并明确开发商对规划内车位的处分权: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
以上条款规定了开发商的处分权,有处分权的前提就是开发商对车位拥有所有权。
因此,此类车位开发商具有所有权,买卖具有合法性,但未办理登记转移之前,不得对抗第三人,买方具有一定风险。
3、针对利用地面划线或占用住宅楼架空层或楼顶,在规划外形成的车位。
根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就意味着该类车位所有权不属于开发商,而是属于全体业主。
法律分析:
小区的车库有两种情况:
一是可以有产权的车库,购买就能办产权证,此类的车库没有问题。
二是不能办理产权的车库,一般是楼房地下部分的人防工程,只有使用权,不能办产权。
此类的车库,一般应与开发商签定合同,开发商给出具收款收据,不能开发票。
此类车库在转让时,凭收款收据的当时的合同进行转让。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社区内地下车库只能作为配套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随着主要物品的销售而转让。
车库面积不能分摊到房屋面积,以提高房屋销售总价。
二次销售不能仅仅以建设成本不计入房屋销售成本为由侵犯他人利益。
法律分析:
有权出售。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是有权出售的,业主商品房的产权内容不包括地下车库。
开发商在进行的车库销售时应优先买给本小区住户.有剩余,可以卖给别的住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如何确定地下车库的产权面积不属于共享面积。
地下车库如果包含在房屋面积内,则有土地使用权证。
比如独栋别墅的地下车库,但车库很少有一个单独的土地使用权证,一套房子只有一个土地使用权证。
但并不排除由于历史原因,有一些车库具有单独的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地下车库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
车库物业服务费定价标准,是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来确定的,通常物业进入小区的情况下,会跟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里面会规定小区住房和车库物业费的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的规定是:
1、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共有;
3、地下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我家建房因为相邻权,让出了部分面积,这部分面积,所有权依然是我,邻居只有使用权对吗?
相邻权包括:
1、对相邻不动产为特定使用的权利。
如为便宜使用自己的不动产,在相邻不动产上铺设管道。
2、限制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当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造成对邻人的妨害(包括危险)时,其邻人有权予以排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法律分析:
属于违规的,物业是有权对公共部分进行整改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分析:
属于违规的,物业是有权对公共部分进行整改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楼房储藏室及车位捆绑出售触犯了法律规定吗
房地产捆绑车位销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一、绑定车位销售触犯了什么法律
绑定车位销售是不合法的,可以到住建部门或是物价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车位如何分类
1、规划内合法建设的具有独立结构的车位,该类车位部分有产权证,部分的因为各方面原因而成为“准”产权证车位,但它们均具有独立的建筑结构,完全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建筑物专有部分。
2、利用地面划线或占用住宅楼架空层或楼顶,在规划外形成的车位。
该类车位一般均以占用业主公共用地或人防设施而形成,没有独立的建筑结构,亦无独立产权。
三、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
1、原则:
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根据《民法典》规定,登记权利人为产权人,以登记转移为要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交易即合法。
2、针对规划内未取得产权证的车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通过约定方式确认车位权属并明确开发商对规划内车位的处分权: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
以上条款规定了开发商的处分权,有处分权的前提就是开发商对车位拥有所有权。
因此,此类车位开发商具有所有权,买卖具有合法性,但未办理登记转移之前,不得对抗第三人,买方具有一定风险。
3、针对利用地面划线或占用住宅楼架空层或楼顶,在规划外形成的车位。
根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就意味着该类车位所有权不属于开发商,而是属于全体业主。
1、车库和储藏室拆迁后有补偿吗
2、车位 拆迁
3、拆迁房车位收费
4、车位拆迁补偿标准
5、车位拆迁赔付标准
6、车位产权拆迁
7、拆迁安置房车位
8、拆迁房车库归属
9、车位拆迁赔偿
10、拆迁安置房车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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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聊城郊区拆迁补偿楼房车位储藏室算吗,地下车位放柜子违法吗
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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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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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