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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补偿款的继承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以下是具体的继承规定:
一、继承方式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协议办理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则按照遗嘱内容继承。
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二、继承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对于受遗赠人,其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综上所述,农村拆迁补偿款的继承主要根据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者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否则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征地拆迁补偿款能继承。
征地拆迁补偿款是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土地实施房屋拆迁行为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款项,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依法予以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一、拆迁房继承房产怎么规定的1、拆迁房继承房产的规定如下:
(1)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继承;
(2)没有协议的,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内容继承;
(3)既没有协议,也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房产继承怎么办理1、继承人携带身份证、房权证和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继承变更;
2、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认真核实材料真伪,确认无误进行受理;
3、7个工作日后带着身份证到房管部门开具缴费单;
4、持交费单据到指定银行缴纳手续费;
5、持回执到房管部门领取房权证。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房屋补偿款和宅基地补偿款。
地上物(即房屋)的补偿原则上应当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利人。
房屋权利人已经死亡的,拆迁补偿款作为遗产按继承关系处理。
而对于宅基地补偿款,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且按户计算,一户人口减少,宅基地使用权则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因此,能否作为遗产继承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继承
1、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宅基地有名字,户口不在,能不能分房子
1、宅基地拆迁条例中有相关规定,凡是宅基地证上有名字的人都能有分房权益。
2、现有动迁政策有两种:
一、按照人口来安置,二、按照土地房屋面积来进行动迁安置。
3、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权利人以及对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4、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
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5、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并且按户计算。
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房屋补偿款和宅基地补偿款。
地上物(即房屋)的补偿原则上应当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利人。
房屋权利人已经死亡的,拆迁补偿款作为遗产按继承关系处理。
而对于宅基地补偿款,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且按户计算,一户人口减少,宅基地使用权则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因此,能否作为遗产继承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继承
1、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宅基地有名字,户口不在,能不能分房子
1、宅基地拆迁条例中有相关规定,凡是宅基地证上有名字的人都能有分房权益。
2、现有动迁政策有两种:
一、按照人口来安置,二、按照土地房屋面积来进行动迁安置。
3、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权利人以及对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4、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
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5、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并且按户计算。
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
征地拆迁补偿款能继承。
征地拆迁补偿款是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土地实施房屋拆迁行为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款项,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依法予以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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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款继承规定,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继承问题
内容审核:王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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