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上没有明确安置位置,拆迁协议与实际安置房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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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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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顾问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张海涛,1972年生,济南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在征地拆迁领域研究造诣颇深。志在为广大征地拆迁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

拆迁协议上没有明确安置位置,拆迁协议与实际安置房屋不符

一、拆迁协议与实际安置房屋不符

法律主观:

安置房户型与 拆迁补偿协议 不一致,可以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协议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 、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安置房户型与拆迁补偿协议不一致,可以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安置房户型与拆迁补偿协议不一致怎么办

签了拆迁协议后如果不同意拆房子,就要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在此期间和如果复议或诉讼成功,政府就不会强拆房子。

但如果没有提起,就会视为弃权,默认同意拆迁,政府就会拆除房子。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方在实施强拆之前应当先向被拆迁人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国有土地上房屋)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视为被拆迁人弃权,默认了拆迁方确定的补偿金额及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征收方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

而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强拆是一种合法的强拆。

所以签了拆迁协议后如果不同意拆房子,是有机会不拆房子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申请行政诉讼,又不在一定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四、签了拆迁协议后不同意拆房子

一、回迁房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面积不一致怎么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房屋面积与协议中的面积相差太多,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参照适用商品房买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购买无证回迁房的法律风险

1、回迁房可以买卖吗?回迁房是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配给回迁户的房子,基本上每个楼盘都有回迁房。

开发商会与回迁户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一般会有关于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的条款。

只有购房合同的回迁房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只有办理了房产证的回迁房才能上市交易,像商品房那样正常买卖。

2、未获得房产证的回迁房的买卖有效吗?在没有获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购买回迁房会有诸多风险。

(1)回迁房办理房产证时,一般是根据业主在签订回迁房协议时所签订的名字确定房产所有人。

因此,如果在未获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购买回迁房,则办理房产证时可能房产证上的名字并非购买人。

(2)在没有获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是属于私下交易,是不合法的行为,即使在公证处办理公证,也不受法律保护,原回迁户也可以收回自己的房产。

五、回迁房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面积不一致怎么办?

一、回迁房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面积不一致怎么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房屋面积与协议中的面积相差太多,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参照适用商品房买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购买无证回迁房的法律风险

1、回迁房可以买卖吗?回迁房是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配给回迁户的房子,基本上每个楼盘都有回迁房。

开发商会与回迁户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一般会有关于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的条款。

只有购房合同的回迁房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只有办理了房产证的回迁房才能上市交易,像商品房那样正常买卖。

2、未获得房产证的回迁房的买卖有效吗?在没有获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购买回迁房会有诸多风险。

(1)回迁房办理房产证时,一般是根据业主在签订回迁房协议时所签订的名字确定房产所有人。

因此,如果在未获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购买回迁房,则办理房产证时可能房产证上的名字并非购买人。

(2)在没有获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是属于私下交易,是不合法的行为,即使在公证处办理公证,也不受法律保护,原回迁户也可以收回自己的房产。

六、安置房户型与拆迁补偿协议不一致怎么办?

法律分析:

安置房户型与拆迁补偿协议不一致,可以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拆迁协议上没有明确安置位置怎么办

2、拆迁协议未写安置地块怎么办

3、拆迁协议上没有明确安置位置有效吗

4、拆迁协议无安置地点

5、拆迁协议中没有写安置人员名单

6、拆迁安置协议上没有我的名字

7、拆迁安置协议签了没有给我们协议

8、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9、拆迁安置协议找不到了怎么办

10、拆迁没给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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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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