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户口人员 拆迁补偿问题,没有土地在拆迁中就不认定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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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浩腾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涉及类型广泛,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群体性拆迁、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腾退、厂房、企业拆迁、养殖场搬迁、厂房企业的提升改造等方面。

无户口人员 拆迁补偿问题,没有土地在拆迁中就不认定安置人口

一、没有土地在拆迁中就不认定安置人口

没有土地在拆迁中并不直接决定是否认定安置人口。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主要基于一系列具体的条件和标准,而并非仅仅依据是否拥有土地。

一、拆迁安置人口认定的关键因素

在拆迁过程中,安置人口的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居住情况:例如,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一年,或未满一年但居住困难且只能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户口与住房条件:被拆迁人需要具备本市常住户口,并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这些条件有助于确定哪些人真正依赖于被拆迁房屋作为居住场所。

特殊情形的考虑:如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调回的干部职工、离休退休人员等,这些特殊情形也可能影响安置人口的认定。

二、土地所有权与安置人口认定的关系

虽然土地所有权是拆迁补偿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它并不直接决定安置人口的认定。拆迁补偿通常包括对土地和房屋的补偿,而安置人口的认定更多关注的是人员的生活和居住需求。

三、结论

因此,即使没有土地,个人仍有可能在拆迁过程中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前提是满足上述居住、户口与住房条件以及特殊情形的相关规定。这体现了拆迁政策的人性化和对居民实际需求的关注。

二、法律规定拆迁地没房能安置吗?

法律分析:

不享受动迁安置的人有户籍还没有从原来的地方迁到安置的地方的学生,工作人员、安置对象的配偶。

如果动迁地不在本地,在上述人员还没有迁出本地的时候,是不享受任何的动迁安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哪些人不享受动迁安置

法律分析: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四、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条件 法律问题

现实中,很多人因为政策性原因迁出户口。

本案中,陈某作为军人户籍在部队驻地,但家中遇到拆迁。

那么这种情形能不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呢?晏清律师来带您了解。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某区街道办与王某签订《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其中写明:

经审核安置人口为6人(不包括陈某),该户享受安置建筑面积480平方米。

陈某为现役军人,其户籍在部队驻地。

陈某与王某的女儿王小某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

在本案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协商过程中,王某多次要求将陈某作为安置人口进行补偿,均遭到拒绝。

于是,陈某和王某起诉请求将补偿协议中的安置人口变为7户,增加安置面积80平方米。

【裁判结果】

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陈某不是王某户内人员,不是拆迁安置对象。

遂判决驳回陈某和王某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所涉房屋征收应当适用《杭州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

《条例》中有规定,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本案中陈某虽在杭州市余杭区无常住户口,但其与王某户内的安置补偿人员结婚已有三年以上。

据此条规定当地街道办与王某签订协议时,拒将陈某列入安置人口当中,不符合条例中的规定,有失公平,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将补偿协议中的安置人口变更为7人,安置面积由480平方米对应变更为560平方米。

【律师分析】

征收拆迁应当遵循保障当事人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的原则。

本案中陈某军人身份较为特殊,其户口在部队驻地。

由于各地的标准大不相同,现存仅有《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提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但其中也有个限定条件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于现役军人能否被列为安置补偿人口,需要依据各地的具体政策来看。

本案中,陈某与王小某为夫妻关系,并且《杭州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中明确指出,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可以计入安置补偿人口。

因此本案中陈某最终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如果出现本案中的情形,还请您时刻关注当地的具体政策,是否有有关的规定,进而判断自身的情形。

五、户口不在征收地能否认定为安置人员

现实中,很多人因为政策性原因迁出户口。

本案中,陈某作为军人户籍在部队驻地,但家中遇到拆迁。

那么这种情形能不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呢?晏清律师来带您了解。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某区街道办与王某签订《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其中写明:

经审核安置人口为6人(不包括陈某),该户享受安置建筑面积480平方米。

陈某为现役军人,其户籍在部队驻地。

陈某与王某的女儿王小某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

在本案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协商过程中,王某多次要求将陈某作为安置人口进行补偿,均遭到拒绝。

于是,陈某和王某起诉请求将补偿协议中的安置人口变为7户,增加安置面积80平方米。

【裁判结果】

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陈某不是王某户内人员,不是拆迁安置对象。

遂判决驳回陈某和王某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所涉房屋征收应当适用《杭州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

《条例》中有规定,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本案中陈某虽在杭州市余杭区无常住户口,但其与王某户内的安置补偿人员结婚已有三年以上。

据此条规定当地街道办与王某签订协议时,拒将陈某列入安置人口当中,不符合条例中的规定,有失公平,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将补偿协议中的安置人口变更为7人,安置面积由480平方米对应变更为560平方米。

【律师分析】

征收拆迁应当遵循保障当事人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的原则。

本案中陈某军人身份较为特殊,其户口在部队驻地。

由于各地的标准大不相同,现存仅有《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提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但其中也有个限定条件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于现役军人能否被列为安置补偿人口,需要依据各地的具体政策来看。

本案中,陈某与王小某为夫妻关系,并且《杭州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中明确指出,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可以计入安置补偿人口。

因此本案中陈某最终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如果出现本案中的情形,还请您时刻关注当地的具体政策,是否有有关的规定,进而判断自身的情形。

六、拆迁无房户的安置问题

法律分析:

不享受动迁安置的人有户籍还没有从原来的地方迁到安置的地方的学生,工作人员、安置对象的配偶。

如果动迁地不在本地,在上述人员还没有迁出本地的时候,是不享受任何的动迁安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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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无户口人员 拆迁补偿问题,户口不在征收地能否认定为安置人员

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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