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解释 拆迁项目,公房动迁非本地户口可享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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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及民事诉讼

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及民事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

中国司法解释 拆迁项目,公房动迁非本地户口可享受吗

一、公房动迁非本地户口可享受吗

不是公房承租人,户口也不在这里,能有拆迁补偿吗

能不能获得拆迁安置,要看一直居住在此的的居住人的身份是什么。

如果是同住人,则涉及同住人资格认定问题。是否符合同住人认定标准,决定着各方权益包括安置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要看户口是不是在公租房所在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符合动迁安置资格要求的实际居住人,有户口在里面,实际居住过房子满一年,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可以主张分配动迁利益的,与承租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很多地方的拆迁补偿条例都会对被拆迁居住房屋居住人的户口有一定要求,一般而言要求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居住满五年的,可分割拆迁利益。

由于各地区每个拆迁项目适用的政策不同,其拆迁补偿标准也不同。如有的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为补偿计算的依据,而有的回迁安置项目则把户口的数量做为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

以上海市为例,在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公租房拆迁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n\n\n\n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如果户口不在,并非就一定得不到补偿。因特殊原因户口在他处,且符合当地具体动迁补偿标准,实际居住人仍有获得安置的机会。

仍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公租房拆迁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也应考虑视为同住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力。

二、公租房动迁户口有用吗?

法律分析:

仅仅同住,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连居住权都没有。

居住权是由产权人分配的。

产权人同意你住,就有居住权。

不同意你住,就没有居住权。

1.福利住房是家庭的住房。

福利住房是公民根据身份(如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集体组织成员、动迁区域具有户籍等)、居住区域、收人等情况,以家庭需要为理由,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组织等无偿或低于市场价格,租赁、购买、交换、安置,或获得土地使用权自行建造的住房。

2.同住人是隐名权利人。

同住权是以住房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设立的权利,公有福利住房同住人是通过承租人代表与公房产权(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人员,非公有福利住房同住人往往是放弃显名的产权人。

承租人、产权人必须保证福利住房同住人的居住权利。

3.同住人之间的约定效力较高。

承租(同住)人之间为了方便使用,可以约定各自使用的专有部位;

对合用部位各自使用范围的协议内容与租用公房凭证上所载明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协议内容为准,违反法律的除外。

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一般应该根据租用公房凭证上所载明的内容使用房屋,相对独立使用的面积不合理的,一般通过补偿的方法解决。

明显影响相邻承租(同住)人正常使用,可以通过出租人参照区分所有权原理协调确定相对独立使用的部位。

为改善厨、卫条件,在园地(天井)、晒台搭建面积合理的建筑物,没有严重影响相邻承租(同住)人正常使用且放弃相应合用部位的使用权,形成各自相对独用的一般应当维持现状。

4.同住人购买权是债权。

同住权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所有权的权利,兼具租赁权、所有权的特征和债权、股权的双重性质,具有所有权的权利大和一般租赁权的风险小的特点。

同住权的债权性,即类似承租人在支付一定报酬的条件下获得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的处分权能,包括选择行使购买产权的权利。

同住权的物权性,即同住权人可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和处置房屋的权利,但法律禁止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三、公房动迁有户口不实际居住

法律分析:

有的。

公租房动迁户口有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四、公租房动迁户口有用吗

不是公房承租人并且户口也不在当地的,在公房拆迁后能否有补偿需要根据居住人的身份,如果是符合同住人身份的,则能够获得拆迁补偿。

如果与承租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维权。

一、民法典拆迁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的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应归个人所有。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补偿款中又只按面积算,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那么拆迁收益归取得公房承租权方所有。

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的老房子婚后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

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三、公房拆迁补偿多少钱?

公房拆迁政府是给补偿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积进行1:

1的补偿,但具体应该怎么补偿,还是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拆迁公告怎么要求和规定。

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所有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

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

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不是公房承租人,户口也不在这里,能有拆迁补偿吗

不是公房承租人并且户口也不在当地的,在公房拆迁后能否有补偿需要根据居住人的身份,如果是符合同住人身份的,则能够获得拆迁补偿。

如果与承租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维权。

一、民法典拆迁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的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应归个人所有。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补偿款中又只按面积算,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那么拆迁收益归取得公房承租权方所有。

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的老房子婚后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

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三、公房拆迁补偿多少钱?

公房拆迁政府是给补偿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积进行1:

1的补偿,但具体应该怎么补偿,还是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拆迁公告怎么要求和规定。

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所有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

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

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不是公房承租人,户口也不在这里,能有拆迁补偿吗

法律分析:

仅仅同住,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连居住权都没有。

居住权是由产权人分配的。

产权人同意你住,就有居住权。

不同意你住,就没有居住权。

1.福利住房是家庭的住房。

福利住房是公民根据身份(如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集体组织成员、动迁区域具有户籍等)、居住区域、收人等情况,以家庭需要为理由,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组织等无偿或低于市场价格,租赁、购买、交换、安置,或获得土地使用权自行建造的住房。

2.同住人是隐名权利人。

同住权是以住房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设立的权利,公有福利住房同住人是通过承租人代表与公房产权(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人员,非公有福利住房同住人往往是放弃显名的产权人。

承租人、产权人必须保证福利住房同住人的居住权利。

3.同住人之间的约定效力较高。

承租(同住)人之间为了方便使用,可以约定各自使用的专有部位;

对合用部位各自使用范围的协议内容与租用公房凭证上所载明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协议内容为准,违反法律的除外。

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一般应该根据租用公房凭证上所载明的内容使用房屋,相对独立使用的面积不合理的,一般通过补偿的方法解决。

明显影响相邻承租(同住)人正常使用,可以通过出租人参照区分所有权原理协调确定相对独立使用的部位。

为改善厨、卫条件,在园地(天井)、晒台搭建面积合理的建筑物,没有严重影响相邻承租(同住)人正常使用且放弃相应合用部位的使用权,形成各自相对独用的一般应当维持现状。

4.同住人购买权是债权。

同住权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所有权的权利,兼具租赁权、所有权的特征和债权、股权的双重性质,具有所有权的权利大和一般租赁权的风险小的特点。

同住权的债权性,即类似承租人在支付一定报酬的条件下获得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的处分权能,包括选择行使购买产权的权利。

同住权的物权性,即同住权人可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和处置房屋的权利,但法律禁止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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