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养殖场拆迁、房地产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强拆行为违法与程序违法的区别是:行为违法指的是强拆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属于无效。程序违法指的是法律规定的步骤被省略或者是被颠倒。比如说政府未经评估当事人住宅的价格就进行强拆的行为就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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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
1.司法强拆之前要通知被拆迁人,而且在达不成协议时应当先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以后,政府相关部门还要进行相关申请,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只有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强拆,而且就算要强拆,也要给被拆迁人留下足够的搬迁时间,否则就是程序违法,侵害被拆迁人利益,被拆迁人可以起诉。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二、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情形有哪些?
没有经过裁决,不可以强制拆迁。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三、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作出决定后,要认真宣传解释工作,让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
法律程序为:
(1)执法部门发现违章建筑进行立案;
(2)现场勘察;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
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
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 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确认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清楚其权利义务;
(10)限制拆除到期进行核查;
(11)报区政府进行备案登记;
(12)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确保送达。
(13)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7天后进行核查;
(14)签发并送达《 强制执行决定书》,张贴《强制拆除公告》;
(15)满足法律规定后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 制作强拆现场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主观:
程序违法强拆可以按照房子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在不低于拆迁补偿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主观:
程序违法强拆可以按照房子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在不低于拆迁补偿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如果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了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起诉。
1.司法强拆之前要通知被拆迁人,而且在达不成协议时应当先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以后,政府相关部门还要进行相关申请,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只有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强拆,而且就算要强拆,也要给被拆迁人留下足够的搬迁时间,否则就是程序违法,侵害被拆迁人利益,被拆迁人可以起诉。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二、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情形有哪些?
没有经过裁决,不可以强制拆迁。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三、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作出决定后,要认真宣传解释工作,让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
1、征地拆迁案件 程序违法怎么办
2、征地拆迁违法案例
3、征地拆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
4、征地拆迁涉及法律
5、涉及征地拆迁的违法犯罪
6、征地拆迁合法程序
7、征地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8、征地拆迁法律问题
9、征地拆迁的法律依据
10、征地拆迁纠纷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征地拆迁案件 程序违法,强拆行为违法和程序违法的区别”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案件 程序违法,强拆程序违法的后果
内容审核:铁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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