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地补偿标准的10%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二、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水浇地、旱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 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市本级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2),各县市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3)。
三、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设立一个区片。各县市征地补偿区域划分为两个区片(见附件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征地补偿标准的10%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二、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
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水浇地、旱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 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市本级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2),各县市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3)。
三、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设立一个区片。
各县市征地补偿区域划分为两个区片(见附件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律师解答:
一、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征地补偿标准的10%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二、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
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水浇地、旱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 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市本级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2),各县市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3)。
三、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设立一个区片。
各县市征地补偿区域划分为两个区片(见附件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法律分析:
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南洲镇湘渌村(具体位置、范围和界限详见现场张贴的征地红线图)。
法律依据: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渌政告〔202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版)的有关规定,现将株洲县梅子湖生态新区规划五路等建设项目(2016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相关情况
(一)批准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
(2019)政国土挂字第111号
(三)批准用途:
株洲县梅子湖生态新区规划五路等建设项目(2016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四)批准时间:
2019年8月7日
(五)批准征收土地面积及类别:
1.3734公顷(合20.601亩,其中:
水田2.0265亩,旱地2.187亩,林地14.0325亩,坑塘水面2.355亩)。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南洲镇湘渌村。
三、征地范围:
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南洲镇湘渌村(具体位置、范围和界限详见现场张贴的征地红线图)。
四、补偿标准: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实施。
五、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后的失地农民纳入失地农民社会生活保障。
房屋征收涉及的安置人口,采取自购商品房方式安置。
六、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南洲镇湘渌村村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政国土挂字第11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再受理。
法律分析:
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南洲镇湘渌村(具体位置、范围和界限详见现场张贴的征地红线图)。
法律依据: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渌政告〔202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版)的有关规定,现将株洲县梅子湖生态新区规划五路等建设项目(2016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相关情况
(一)批准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
(2019)政国土挂字第111号
(三)批准用途:
株洲县梅子湖生态新区规划五路等建设项目(2016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四)批准时间:
2019年8月7日
(五)批准征收土地面积及类别:
1.3734公顷(合20.601亩,其中:
水田2.0265亩,旱地2.187亩,林地14.0325亩,坑塘水面2.355亩)。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南洲镇湘渌村。
三、征地范围:
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南洲镇湘渌村(具体位置、范围和界限详见现场张贴的征地红线图)。
四、补偿标准: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实施。
五、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后的失地农民纳入失地农民社会生活保障。
房屋征收涉及的安置人口,采取自购商品房方式安置。
六、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南洲镇湘渌村村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政国土挂字第11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再受理。
法律分析:
一、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征地补偿标准的10%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二、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
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水浇地、旱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 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市本级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2),各县市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3)。
三、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设立一个区片。
各县市征地补偿区域划分为两个区片(见附件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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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株洲市拆迁6号文件,株洲市渌口区征收范围
内容审核:张春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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