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补偿诉讼为什么要把住房保障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拆迁户一定要避免的三种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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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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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征地拆迁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律师执业前,从事工程类工作近10年时间,十分熟悉建设工程类合同及相关流程,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务经验。

行政征收补偿诉讼为什么要把住房保障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拆迁户一定要避免的三种心态!

一、拆迁户一定要避免的三种心态!

面对强势的拆迁方,以下三种心态拆迁户一定不能有。1、民不与官斗“听天由命”。拆迁方说补偿款只有这么多,你觉得补偿过低,却因为对方的势力不敢争取,这样只会吃大亏!2、以暴制暴。很多拆迁户以一种豁出去的心理去跟拆迁方硬碰硬,这无异于鸡蛋碰石头,采取暴力阻挡拆房,最终可能问题没解决,您自己可能还涉嫌违法,造成人财两空的局面。3、盲目信访。信访虽是您的权利,但不能因执着于信访而耽误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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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拆迁安置不满意怎么应对

一、为了拆迁奖励,快速签协议

关于在征地拆迁的补偿过程中,大部门地方拆迁办,都会采取一系列奖励措施,前多少名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多少钱。

多少名到多少名之间奖励多少钱的等之类的。

在面对拆迁办奖励的诱惑下,迅速的就将自己的补偿协议签字了。

在看到其他邻居得到的补偿款比自己多的时候,就反悔了,但也极大可能就只能得到这些补偿了。

在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对于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也就是说,只要在最后签订了补偿协议,支持了政府的工作,理应都是有奖励的。

面对奖励摇摆不定的时候,大家要权衡,究竟是你的奖励比较重要还是补偿不合理比较重要。

补偿不合理,争取空间大的话,完全是比奖励高的,更何况奖励是大家都有的。

所以,面对补偿不合理,大家首先要先补偿争取合理之后,再去争取奖励。

二、找熟人塞钱,想让补偿高一点

这个是一个拆迁户咨询过我的,说我们这里要拆迁了,我的父亲给了拆迁办的熟人,能让我们的补偿高一点,已经给了几万,但是那个人又在问我们要钱,我该怎么办?我详细不仅是这个拆迁户,还有许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

我想说的是,趁早打消这个念头。

找关系托熟人,塞钱,就为了补偿能够高一点。

但是,到最后真正能够获得高额补偿的人又有几个?欠下了人情不说,还多花了冤枉钱。

要知道,你的房屋拆迁的补偿是可以通过自己争取的,没必要求别人。

三、寄托于媒体

在信息网络化覆盖的时代,有点风吹草动的事情就会被媒体拿来当大众的午后闲聊。

那么究竟我们把补偿不合理,寄托于媒体的曝光,能不能解决问题呢?

虽然媒体的力量能够直接控制舆论的方向,但是,并不是什么事件,媒体都会关注,曝光的。

第一事件必须有代表性;

第二事件要保障政府工作底线;

第三媒体能从社会舆论关注中获益。

征地拆迁的活动是与政府进行抗衡,媒体会有顾虑。

究竟你的事情值不值得他们冒险来曝光此事。

会直接影响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就算你的事件被曝光了,大众都知道了,但是,信息化更新那么快,能保证大家在几天后还能记得吗?而是会被其他的事件所吸引,你的事情会被逐渐淡忘。

终究得不到解决。

四、强拆之后才找律师

只要有征地拆迁的地方,就会有强拆的事件发生。

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拒签协议以后,不理政府发来的相关文件,房屋最终被强拆。

有的是,拆迁办违法强拆。

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拆迁户就会找到律师,说我们这里马上要强拆了,律师您能不能来一趟。

拆迁户可能以为,只要律师在现场,拆迁办的人就不敢强拆房屋。

这是错误的想法。

律师只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帮您争取合理的补偿。

面对强拆时,悔恨自己为什么没有早一点寻求律师的帮助。

要知道,房屋拆迁了,是很难估计损失的。

大家在补偿价格标准公布之后,觉得自己补偿不合理的,一定要及时的趁早的联系律师,时间越早,强拆的可能性越小。

三、拆迁户陷入的误区,你会这样想吗?(二)

一、消极应对

许多被拆迁人至今都还持有着“民不与官斗,贫不与富争”的错误思想,认为行政机关即代表着绝对的权威与公正,其所作所为代表着正义,不容置疑。

而现代的中国早已步入了法制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作出的行政行为究竟是否合法,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法院来做出最终认定。

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我们只需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初步判断即可,若可能存在侵权的违法行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及时进行维权。

对行政机关权利的放任极有可能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受损,逆来顺受吃亏的必然是被拆迁人。

二、死扣政策

在一个地区实施征收拆迁项目,都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审批及相应的补偿政策制定等程序。

这些程序虽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查、核验,但并不代表着其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

所以,被拆迁人在和拆迁方对补偿问题谈判时,可适当抛开拆迁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政策,结合自家实际情况及周边地区的补偿价格来反驳其补偿的不合理性,有理有据地主动争取提高补偿。

三、自作聪明,胡乱应对

被拆迁人在面对拆迁方沟通、谈判时,完全可以提出拆迁中所存在的不合理因素,从而作为提高补偿的依据。

但并不代表着不切实际的漫天要价、态度强硬地沟通谈判就会取得满意的补偿。

以不理智的方式应对拆迁,认为坚持到最后成为钉子户才能取得更高的补偿,坐等行政机关“跪地求饶”?这些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签约期限到期后对于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钉子户,行政机关可通过合法程序实施强拆。

但对于自己胡乱应对不仅没有维权效果,还很有可能造成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时效超期,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超期了便失去了维权的重要资本。

四、拆迁中切记不要有这些行为

法律分析:

(一)加大宣传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

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村干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教育农民必须服从规划,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政府应按规划严格实施建设,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建立农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网络,理顺人户分离关系,坚决刹住违规占地建房之风。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政策供给又落伍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

目前所见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致使农村集体房屋拆迁在现实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因此,规范征收土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十分必要。

我们要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房拆迁行为。

同时不管征地拆迁资金由谁买单,政府部门都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三)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

目前普遍实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

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考虑。

(四)在开发项目中实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农民拆迁征地的积极性。

如在寇家塬镇横沟村温泉旅游开发中,该项目的建设必然会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其征地拆迁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条件的契机,因此,开发投资方可尝试让被征地农民入股,以后在经营中按比例分红,或在旅游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开发带来的利益,这样不仅可以顺利的征地拆迁,还可以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以实现共赢。

同时,在以后的旅游业或相关产业发展中,政府应承诺给当地百姓更多的实惠,比如在运输、餐饮、税收等方面给农民以优惠,或安置相关村民,使农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迁带来的益处,以提高其拆迁征地的积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拆迁的问题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

(一)加大宣传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

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村干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教育农民必须服从规划,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政府应按规划严格实施建设,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建立农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网络,理顺人户分离关系,坚决刹住违规占地建房之风。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政策供给又落伍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

目前所见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致使农村集体房屋拆迁在现实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因此,规范征收土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十分必要。

我们要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房拆迁行为。

同时不管征地拆迁资金由谁买单,政府部门都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三)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

目前普遍实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

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考虑。

(四)在开发项目中实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农民拆迁征地的积极性。

如在寇家塬镇横沟村温泉旅游开发中,该项目的建设必然会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其征地拆迁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条件的契机,因此,开发投资方可尝试让被征地农民入股,以后在经营中按比例分红,或在旅游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开发带来的利益,这样不仅可以顺利的征地拆迁,还可以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以实现共赢。

同时,在以后的旅游业或相关产业发展中,政府应承诺给当地百姓更多的实惠,比如在运输、餐饮、税收等方面给农民以优惠,或安置相关村民,使农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迁带来的益处,以提高其拆迁征地的积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为了拆迁奖励,快速签协议

关于在征地拆迁的补偿过程中,大部门地方拆迁办,都会采取一系列奖励措施,前多少名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多少钱。

多少名到多少名之间奖励多少钱的等之类的。

在面对拆迁办奖励的诱惑下,迅速的就将自己的补偿协议签字了。

在看到其他邻居得到的补偿款比自己多的时候,就反悔了,但也极大可能就只能得到这些补偿了。

在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对于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也就是说,只要在最后签订了补偿协议,支持了政府的工作,理应都是有奖励的。

面对奖励摇摆不定的时候,大家要权衡,究竟是你的奖励比较重要还是补偿不合理比较重要。

补偿不合理,争取空间大的话,完全是比奖励高的,更何况奖励是大家都有的。

所以,面对补偿不合理,大家首先要先补偿争取合理之后,再去争取奖励。

二、找熟人塞钱,想让补偿高一点

这个是一个拆迁户咨询过我的,说我们这里要拆迁了,我的父亲给了拆迁办的熟人,能让我们的补偿高一点,已经给了几万,但是那个人又在问我们要钱,我该怎么办?我详细不仅是这个拆迁户,还有许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

我想说的是,趁早打消这个念头。

找关系托熟人,塞钱,就为了补偿能够高一点。

但是,到最后真正能够获得高额补偿的人又有几个?欠下了人情不说,还多花了冤枉钱。

要知道,你的房屋拆迁的补偿是可以通过自己争取的,没必要求别人。

三、寄托于媒体

在信息网络化覆盖的时代,有点风吹草动的事情就会被媒体拿来当大众的午后闲聊。

那么究竟我们把补偿不合理,寄托于媒体的曝光,能不能解决问题呢?

虽然媒体的力量能够直接控制舆论的方向,但是,并不是什么事件,媒体都会关注,曝光的。

第一事件必须有代表性;

第二事件要保障政府工作底线;

第三媒体能从社会舆论关注中获益。

征地拆迁的活动是与政府进行抗衡,媒体会有顾虑。

究竟你的事情值不值得他们冒险来曝光此事。

会直接影响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就算你的事件被曝光了,大众都知道了,但是,信息化更新那么快,能保证大家在几天后还能记得吗?而是会被其他的事件所吸引,你的事情会被逐渐淡忘。

终究得不到解决。

四、强拆之后才找律师

只要有征地拆迁的地方,就会有强拆的事件发生。

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拒签协议以后,不理政府发来的相关文件,房屋最终被强拆。

有的是,拆迁办违法强拆。

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拆迁户就会找到律师,说我们这里马上要强拆了,律师您能不能来一趟。

拆迁户可能以为,只要律师在现场,拆迁办的人就不敢强拆房屋。

这是错误的想法。

律师只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帮您争取合理的补偿。

面对强拆时,悔恨自己为什么没有早一点寻求律师的帮助。

要知道,房屋拆迁了,是很难估计损失的。

大家在补偿价格标准公布之后,觉得自己补偿不合理的,一定要及时的趁早的联系律师,时间越早,强拆的可能性越小。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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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行政征收补偿诉讼为什么要把住房保障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拆迁的问题怎么解决

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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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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