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撤诉后,能否再次申请补偿并立案,需结合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撤诉后再立案的可能性
民事案件撤诉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表明,在民事案件中,撤诉后原告有权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但需注意,对于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将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
行政诉讼撤诉特点:
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选择撤诉,但需经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若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也可按撤诉处理。
尽管行政诉讼撤诉后并未明确规定能否再立案,但参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若原告发现新证据或新事实,理论上应有权再次提起诉讼。
二、行政赔偿案的特殊性
行政赔偿案涉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其性质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或刑事案件。
在行政赔偿案中撤诉后,若原告发现新的证据或事实,证明其损害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符合行政赔偿的法定条件,原告理应有权再次申请补偿并立案。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案撤诉后,能否再次申请补偿并立案,取决于是否出现新证据或新事实,以及这些证据或事实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若满足相关条件,原告有权再次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律主观:
行政赔偿并不都是必须先复议才能诉讼的。
如果不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向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 、对 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的,当事人可以在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法律分析:
提起行政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撤诉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如果原告是因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可以再起诉,但要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提供起诉书等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一般来讲,行政撤销的条件如下:
第一,行政决定合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行政决定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某种行政决定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决定就是可撤销的行政决定。
第二,行政决定不适当。
所谓不适当,是指行政决定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在很多情形下同时是不合法的行为,但在有些情况下,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并不违法。
行政行为被撤销以后会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行政决定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如果行政决定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决定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
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决定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即行政机关主动依职权撤销授益性行政行为应受到相应法律限制;
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决定撤销的本身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
未依法撤销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行政相对人无权擅自否定其效力。
可撤销行政决定与无效行政决定相比仍有明显区别。
首先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无效行政行为发生的原因是特别严重且明显的瑕疵,而可撤消行政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合法要件缺损或行政决定不适当,属于一般的瑕疵。
两者溯及效力不同。
无效行政行为它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在理论上不能作合法、有效的推定。
而可撤消行政行为虽然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公益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消有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消之日起失效。
第三,两者的确认主体不同。
无效行政行为确认主体除了有权国家机关。
予以确认以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自行判定并予以抵制(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而可撤消行政行为的确认主体只能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相对人自己无撤销之权。
第四,两者的诉讼时效不同。
如果相对人向法院提出确认无效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无效的行政决定,相对人没有必要在法定期间内申请确认无效;
如果行政机关执行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可随时寻求救济”。
但撤销不同,如果相对人向有权机关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请求,必须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超过了规定的时限,丧失了诉讼权,就会导致该行为因有瑕疵本应无效却变成事实上有效的结果。
第五,两者的对相对人的拘束力不同。
引起可撤销的原因是一般瑕疵,行政行为在被有权国家机关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效力。
行政相对人应受其拘束,在依法撤消该决定之前,行政相对人无权擅自否定其效力,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而引起无效的原因是严重瑕疵,行政决定在作出时无效,所以。
相对人不受该决定拘束,不履行行政决定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来讲,行政撤销的条件如下:
第一,行政决定合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行政决定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某种行政决定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决定就是可撤销的行政决定。
第二,行政决定不适当。
所谓不适当,是指行政决定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在很多情形下同时是不合法的行为,但在有些情况下,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并不违法。
行政行为被撤销以后会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行政决定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如果行政决定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决定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
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决定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即行政机关主动依职权撤销授益性行政行为应受到相应法律限制;
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决定撤销的本身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
未依法撤销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行政相对人无权擅自否定其效力。
可撤销行政决定与无效行政决定相比仍有明显区别。
首先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无效行政行为发生的原因是特别严重且明显的瑕疵,而可撤消行政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合法要件缺损或行政决定不适当,属于一般的瑕疵。
两者溯及效力不同。
无效行政行为它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在理论上不能作合法、有效的推定。
而可撤消行政行为虽然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公益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消有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消之日起失效。
第三,两者的确认主体不同。
无效行政行为确认主体除了有权国家机关。
予以确认以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自行判定并予以抵制(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而可撤消行政行为的确认主体只能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相对人自己无撤销之权。
第四,两者的诉讼时效不同。
如果相对人向法院提出确认无效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无效的行政决定,相对人没有必要在法定期间内申请确认无效;
如果行政机关执行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可随时寻求救济”。
但撤销不同,如果相对人向有权机关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请求,必须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超过了规定的时限,丧失了诉讼权,就会导致该行为因有瑕疵本应无效却变成事实上有效的结果。
第五,两者的对相对人的拘束力不同。
引起可撤销的原因是一般瑕疵,行政行为在被有权国家机关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效力。
行政相对人应受其拘束,在依法撤消该决定之前,行政相对人无权擅自否定其效力,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而引起无效的原因是严重瑕疵,行政决定在作出时无效,所以。
相对人不受该决定拘束,不履行行政决定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主观:
行政赔偿并不都是必须先复议才能诉讼的。
如果不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向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 、对 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的,当事人可以在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1、行政赔偿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2、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3、行政赔偿可以上诉吗
4、行政赔偿后可以向行政相对人追偿吗
5、行政赔偿有诉讼时效吗?
6、行政赔偿能复议吗
7、行政赔偿可以申请再审吗
8、行政赔偿是否可以调解
9、行政赔偿直接起诉
10、行政赔偿案件能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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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行政赔偿诉过之后还可以诉行政补偿吗?法院会立案受理吗!,行政赔偿决定可否撤销
内容审核:马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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