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营业税规定,拆迁还房税收政策如何详解

咨询
姚伟律师

姚伟律师

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姚伟律师为人正直,业务能力突出、喜欢钻研研究,对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中的所有相关问题均有研究,办案认真、严谨、负责,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等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尤其擅长征地拆迁中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果,受到委托人的广泛好评。姚伟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姚伟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营业税规定,拆迁还房税收政策如何详解

一、拆迁还房税收政策如何详解

拆迁还房税收政策如何详解

目前房地产开发业务中拆迁补偿主要有3种方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就产权调换方式而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不是货币和货物,而是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还房行为所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分别作如下不同处理。

一、营业税按同类房屋成本价确定计税依据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及国税函〔2007〕768号的规定,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基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二) 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则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顺序确定计税营业额,一是可以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是可以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中,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可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也可以按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拆一还一”行为,在按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应将此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三、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及此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72号)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关于计税成本的确定,该房地产公司用自建商品房抵偿应付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也就是说,该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为简化计算,假设本例中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等同于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由此可以看出,“拆一还一”行为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是一致的。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所得。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调换方式下的“拆一还一”属于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性,属于应税行为,但在计税营业额的确定上,应特殊问题特殊处理,不同税种,不同情形,区分对待。

二、房屋征收和拆迁的区别

(一)在现房安置方式中,对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的结构价差,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对因各种原因增加还房面积而收取的房屋价款,应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的结构价差,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对因偿还房面积超过原房面积而收取的结算价款,应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这个文件有两点问题需要大家注意,一个是对于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货币还是非货币形式,都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是对于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的结构价差的征税问题是一个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

对于结构价差,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原被拆迁户是一套60平方米的平房,拆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其一套等面积的楼房套房。

即使面积相同,但由于新旧两种房屋属于不同的结构,价值本身是不一样的。

因此,被拆迁户虽然取得的是等面积的60平方米的房屋,但由于新房是套房而不是平房,他仍应拆迁单位支付一个结算价差,这个价差就是结构价差。

当然,对于这个结构价差的营业税征税问题,渝地税发[2002]156只是重庆的做法,我们不能照搬,仅做参考。

我们认为,根据国税函[2007]768号的文件精神,这个结构价差征收营业税才是比较符合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对于拆迁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单行文规定。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中只是提到了开发企业发生的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即拆迁费是作为开发直接费进入开发成本的成本。

从拆迁补偿的形式看,货币补偿,所得税的计税成本的确认最简单。

按实施支付的货币补偿款确认直接成本。

难点在于产权调换形式下的补偿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我们在案例中将结合所得税的立法原则、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详细讲述。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45号文:

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目前城市拆迁中的补偿基本都是按照各地根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的,实务中争议在不大,这里就在文件讲解中简单列举一下,在后续的案例教学中,我们就不再围绕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了。

土地增值税

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拆迁补偿费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属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项目。

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产权调换进行拆迁补偿的,根据国税函[2007]768号的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我们是认定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的。

而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收入包含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

因此,我们认为一般情况对对拆迁调换房,对房地产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这里问题的关键就是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认。

实务中我们一般根据营业税计税依据确认。

在征收方式上,一般先在产权转移时先进行预征,最后进行整个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这个我们在后面案例中将简单探讨一下。

以上,是我们对于城市拆迁安置补偿中涉及的各税种的文件进行了一个列举和讲解,这为我们后续的案例分析先打一个理论的基础。

考虑到部分税种的税务处理相对简单,在后面的案例分析,我们着重是对于拆迁安置补偿中涉及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探讨。

三、房屋拆迁过程中对拆迁人的税收政策

拆迁补偿的房屋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拆迁补偿的房屋是否要交税

法律分析: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中,其实是包括拆迁房的。

拆迁房属于保障房和商品房的合体。

根据有关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产权证满三年的动迁安置房需要缴纳房产税。

因为拆迁安置房都是居民居住用房。

根据我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五、拆迁房房产税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中,其实是包括拆迁房的。

拆迁房属于保障房和商品房的合体。

根据有关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产权证满三年的动迁安置房需要缴纳房产税。

因为拆迁安置房都是居民居住用房。

根据我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六、拆迁房税收政策 -法律知识

(一)在现房安置方式中,对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的结构价差,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对因各种原因增加还房面积而收取的房屋价款,应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的结构价差,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对因偿还房面积超过原房面积而收取的结算价款,应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这个文件有两点问题需要大家注意,一个是对于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货币还是非货币形式,都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是对于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的结构价差的征税问题是一个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

对于结构价差,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原被拆迁户是一套60平方米的平房,拆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其一套等面积的楼房套房。

即使面积相同,但由于新旧两种房屋属于不同的结构,价值本身是不一样的。

因此,被拆迁户虽然取得的是等面积的60平方米的房屋,但由于新房是套房而不是平房,他仍应拆迁单位支付一个结算价差,这个价差就是结构价差。

当然,对于这个结构价差的营业税征税问题,渝地税发[2002]156只是重庆的做法,我们不能照搬,仅做参考。

我们认为,根据国税函[2007]768号的文件精神,这个结构价差征收营业税才是比较符合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对于拆迁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单行文规定。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中只是提到了开发企业发生的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即拆迁费是作为开发直接费进入开发成本的成本。

从拆迁补偿的形式看,货币补偿,所得税的计税成本的确认最简单。

按实施支付的货币补偿款确认直接成本。

难点在于产权调换形式下的补偿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我们在案例中将结合所得税的立法原则、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详细讲述。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45号文:

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目前城市拆迁中的补偿基本都是按照各地根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的,实务中争议在不大,这里就在文件讲解中简单列举一下,在后续的案例教学中,我们就不再围绕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了。

土地增值税

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拆迁补偿费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属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项目。

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产权调换进行拆迁补偿的,根据国税函[2007]768号的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我们是认定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的。

而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收入包含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

因此,我们认为一般情况对对拆迁调换房,对房地产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这里问题的关键就是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认。

实务中我们一般根据营业税计税依据确认。

在征收方式上,一般先在产权转移时先进行预征,最后进行整个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这个我们在后面案例中将简单探讨一下。

以上,是我们对于城市拆迁安置补偿中涉及的各税种的文件进行了一个列举和讲解,这为我们后续的案例分析先打一个理论的基础。

考虑到部分税种的税务处理相对简单,在后面的案例分析,我们着重是对于拆迁安置补偿中涉及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探讨。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怎么做账

2、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契税

3、房地产企业的拆迁补偿费

4、房地产公司拆迁补偿费交契税吗

5、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契税政策

6、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费会计处理

7、房地产公司拆迁房账务处理

8、房地产企业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涉及的相关税收

9、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入账要求

10、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款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营业税规定,拆迁还房税收政策如何详解”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营业税规定,拆迁房房产税 -法律知识

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营业税规定,拆迁还房税收政策如何详解/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个人房屋拆迁的税收政策,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

25年09月10日
北京市企业拆迁安置政策,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最新规定解读,北京市属企业搬迁

25年09月10日
企业房屋拆迁税收政策文件,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最新规定解读

25年09月10日
金华村拆迁补偿,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最新规定解读

25年09月10日
个企拆迁避税政策文件,公司拆迁补偿款怎么合理避税

25年09月10日
拆迁置换房屋税收政策,取得政府拆迁房产置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5年09月10日
政策性拆迁补偿税,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最新规定解读

25年09月10日
政府拆迁补偿税务筹划,企业拆迁补偿款怎么做账可以合法避税

25年09月10日
小孩拆迁政策解读,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最新规定解读

25年09月10日
涉外拆迁补偿,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最新规定解读

25年09月10日
出售拆迁房营业税,拆迁安置房视同销售增值税如何确认收入

25年09月10日
拆迁营业补偿怎么算,拆迁补偿经营损失费怎么算,拆迁营业税怎么算

25年09月10日
拆迁房需要交纳营业税,企业拆迁取得补偿款要交什么税

25年09月10日
拆迁房营业税政策,拆迁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25年09月10日
拆迁房营业税计算,拆迁房税费怎么算

25年09月10日
拆迁补偿安置缴纳营业税文件,“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如何作税务处理?

25年09月10日
拆迁营业收入赔偿,拆迁补偿款是营业外收入吗,拆迁补偿 营业税

25年09月10日
拆迁房营业税规定,政府拆迁安置房涉税政策

25年09月10日
拆迁营业补偿包括什么,拆迁补偿中经营性补偿指哪些

25年09月10日
租赁集体土地营业税,农村村集体土地租赁缴纳什么税

25年09月10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09月10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09月10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09月10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09月10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09月10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09月10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09月10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9月10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10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10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