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定村委会拆迁补偿,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腾退补偿款,是否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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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禹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督导律师,拥有逾18年法律执业经验。他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执业,多年来一直坚持一线办案,专注服务于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类服务;企业法律风险、行政风险防控及处置;民商事、行政争端解决。

监察法规定村委会拆迁补偿,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腾退补偿款,是否构成贪污罪?

一、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腾退补偿款,是否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通常情况下村委会组织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村委会组织人员若是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实施侵占、受贿、挪用等行为的,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罚。

案情:

被告人黄某自2007年8月始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曾任某园区拆迁腾退工作办公室后勤保障组负责人。王某与黄某系情人关系,并不具备拆迁被腾退人资格,在拆迁期间,为取得拆迁利益,黄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使用他人名义制作拆迁材料、代签拆迁补偿协议,在宅基地确认单上盖章等方式,最终帮助王某获得拆迁补偿款99.586万元。

公诉机关:

被告人黄某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即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职责为“负责对村民和宅基地进行核实确认,并提供给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相关证明材料,负责相关联系组织工作”。在本案中,黄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资金,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及辩护人:

黄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北京高院:

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作为后勤保障组负责人,负责拆迁过程中后勤保障工作,并不负责或者协助政府管理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其不具备主管、管理、经手拆迁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黄某明知他人为获取拆迁利益,为他人出具宅基地确认单,只是单纯的帮助他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因此,对黄某不宜认定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身份具有双重性。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组织人员从事的管理村集体事务工作,不同于以国家或者政府名义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及社会的生存、发展相关的各种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活动。因此,村委会组织人员从事的管理村集体事务工作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公务”活动,通常情况下村委会组织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村委会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受贿、挪用等行为,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罪等,关键是看其实施犯罪时所具体利用的职务便利。若是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的,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罚;若是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工作的职务便利的,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罚。究竟利用了何种职务便利,一定要结合其工作性质、有无协助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犯罪行为实施阶段等具体判断。

在本案中,从表面上看,他人得以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的原因似乎是经黄某同意后由村委会出具宅基地确认单的行为,但从源头上看,其实是黄某违反村集体讨论程序和困难住房分配政策、擅自决定对剩余困难住房的分配行为,而后者恰恰利用的是黄某作为村书记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权,出具宅基地确认单不过是对黄某这一违规越权行为的书面认可,并不具有行政管理工作的属性。因此,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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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书记挪用公款怎么定罪

法律主观:

村支书一般不能被认定为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村支书贪污3000元,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村支书是不能被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的,在村支书有贪污行为的时候,也只能以其他的罪定罪处罚,往往是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

一、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如下:

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所以六万元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

二、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怎么区分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1、主体要件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三、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指什么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村支书属于贪污罪吗

法律分析: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五、滥用职权村支书什么罪

法律分析: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六、村长挪用公款什么罪

法律主观:

村支书一般不能被认定为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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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监察法规定村委会拆迁补偿,滥用职权村支书什么罪

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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