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拆迁补偿2018标准,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以某物流园房屋被违法强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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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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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湘潭市拆迁补偿2018标准,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以某物流园房屋被违法强拆案

一、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以某物流园房屋被违法强拆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陈述

委托人商某位于某市经开区万三路与郑兴大道西北侧有临街商铺、厂房和办公居住房屋一处,并具有合法产权手续。2021年9月,某市启动物流园区征收项目,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22年2月28日,在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了上述临街商铺、厂房和办公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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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图片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我方立即针对街道办事处未经合法程序实施的强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确认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随后,我方第一时间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赔偿申请,街道办事处逾期未答复,未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随后我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目前案件在审理中。\n\n\n现场图片

二、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应对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如被告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三、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及厂房等建筑物的行为依法被确认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拆除房屋的损失赔偿,应以该房屋的价值为底限,目的是填平补齐被拆迁人受损的财产权利,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购买或得到与之前相当的房屋、与其他被拆迁人相当的房屋,满足其实际居住利益,确保其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社会的稳定性,同时,与征迁补偿利益相比,赔偿数额可以考虑给予被拆迁人适当的照顾和安排,以体现对违法强拆的惩罚性。

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为由物流园区征收项目范围内,可以参考该项目的补偿标准,当事人的房屋周边有在售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楼盘,对于居住房屋部分可以参考周边住宅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对于门面房部分,应参考周边非住宅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对于室内物品、装饰装修等,已经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已经提交了室内物品照片、收据、发票、购货清单、强制拆除房屋前后对比照片、视频等佐证。

四、办案思路

根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街道办事处是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委托人合理合法的赔偿;街道办事处违法强制拆除委托人的厂房、房屋等建筑物,必然导致误工、搬家、停止经营、固定资产毁损等必要的合理费用损失,这种损失是确定存在的,是强拆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属于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未制作清单、未与当事人进行核对,因实物灭失,原告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因此应由街道办事处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只有原告提出的损失,符合市场价格、在生活经验的合理范围内,就可以作为原告主张损失数额的依据。

具体的收集损失数额的依据操作如下: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案涉项目的征收、补偿补偿标准相关信息,赔偿的标准不能低于补偿标准;申请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交易参考价格,获取周边房价信息

2、指导收集行政赔偿相关证据,需要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屋结构、面积、装饰装修、室内物品等方面整理、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建筑物料购买票据、室内物品清单、照片、票据

五、本案类似参考案例

长沙市星城家俱实业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制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8578号),法院认定违法强拆的赔偿吸收补偿且不低于补偿: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

刘新学因诉被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赔再4号),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此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综上所述,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强制拆除后如何赔偿的问题,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关于室内物品、装饰装修,应尽可能多的提交证据证明室内物品损失情况。

二、遭遇违法强拆后赔偿的项目包括哪些?

强拆物品损失请求赔偿时如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致使被拆迁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的,对于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综合酌定受损物品的价值,一般为被拆迁人主张的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强拆物品发生的物流损失怎么赔偿

遭遇违法强拆后法律并没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这类案件,建议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先确认相关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同时,因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被告),只要被申请人(被告)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显然,这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

一、房屋被强拆如何提起行政赔偿

拆迁案件中涉及到国家赔偿时,程序如何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未经司法程序房屋被强拆和偷拆的情形屡见不鲜,这也是诸多令人震惊的一起起拆迁的血案发生的根源。

对于在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候对被拆迁人粗暴违法的强拆,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在房屋未被强拆前,应有相应的保护自己财产权的法律意识,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自行救济或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前期的政府信息公开、查处申请以及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依法维权,一旦房屋被强拆和偷拆,完全有权运用《国家赔偿法》赋予的权力,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强拆的赔偿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遭遇违法强拆后的赔偿标准

违法强拆案件赔偿需要多少时间,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被强拆人要在2年内申请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要在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一、强拆诉讼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1、土地房屋产权证明。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提交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需要提交相关建设批准文件。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需要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有建设批准文件的也可以同时提交,我们在实务中发现,某些地区会有一些类似于土地使用税凭证等,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证明行政机关实施了强拆行为的证据,如视频或者照片等等。

这些视频和照片,最好能够反映在强拆现场进行指挥的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员,这样才能将案件事实板上钉钉。

当然,如果强拆人员禁止围观人员进入强拆现场、恶意抢夺摄录设备、或者进行偷拆等等,导致原告实在无法提交这些证据,对于原告来说,也并非真的没有办法。

3、证明被诉强拆行为违法的其他材料。

这些证据主要包括前述视频、照片,以及部分通过信息公开程序获知的其他证据材料等等,案件不同,则证据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违法强拆案的赔偿规定是什么

违法强拆案件赔偿需要多少时间,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被强拆人要在2年内申请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要在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一、强拆诉讼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1、土地房屋产权证明。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提交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需要提交相关建设批准文件。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需要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有建设批准文件的也可以同时提交,我们在实务中发现,某些地区会有一些类似于土地使用税凭证等,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证明行政机关实施了强拆行为的证据,如视频或者照片等等。

这些视频和照片,最好能够反映在强拆现场进行指挥的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员,这样才能将案件事实板上钉钉。

当然,如果强拆人员禁止围观人员进入强拆现场、恶意抢夺摄录设备、或者进行偷拆等等,导致原告实在无法提交这些证据,对于原告来说,也并非真的没有办法。

3、证明被诉强拆行为违法的其他材料。

这些证据主要包括前述视频、照片,以及部分通过信息公开程序获知的其他证据材料等等,案件不同,则证据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六、2023房屋被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强拆物品损失请求赔偿时如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致使被拆迁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的,对于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综合酌定受损物品的价值,一般为被拆迁人主张的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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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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