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银川胜诉案例:四年多不给补偿,要求履责还不回应,违法!
案情简介
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某村实施拆迁,该地块数亿历史遗漏问题,2011年就发布了拆迁公告和方案,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实施。2018年又启动拆迁,但是补偿方案仍然是2011年的。由于补偿方案不合法不合理,征收范围内十户委托了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王明慧律师也是承办律师之一。其中有一户白先生,他家的房屋于2018年8月被强拆,接受委托后首先做了政府信息公开,2018年9月21日,当地区政府才作出征收决定。我们通过一些程序,了解到由于历史原因涉案地块是国有土地。2018年9月21日,区政府作出《XX搬迁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书》。后针对征收决定和强拆案件提起诉讼,到2022年时,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但区政府仍然没有作出补偿决定。白先生考虑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为降低风险,选择申请履行补偿职责。2022年5月10日,王律师让白先生向区政府邮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区政府依法对其合法房屋履行补偿职责。区政府于2022年5月11日签收,但未对白先生作出答复。
双方观点
原告认为,区政府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并严重侵犯了白先生的合法权益。
被告区政府认为,其正积极要求相关单位推进对白先生的征收补偿事宜。
裁判结果
确认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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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区政府具有对收回案涉国有土地及房屋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区政府收回白先生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后,既未与白先生签订补偿协议,亦未向白先生作出补偿决定,且在收到白先生邮寄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后,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确定为不作为违法。
复盘之读者启示
一般来说,对于行政相对人邮寄的《履责申请书》,行政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答复,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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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正常秩序;
2、虚假诉讼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和单位,没有身份上的特别要求;
3、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4、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5、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宁夏侵权纠纷怎么样维权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
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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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正常秩序;
2、虚假诉讼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和单位,没有身份上的特别要求;
3、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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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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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银川市西夏区拆迁,宁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如何维权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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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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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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