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拆迁纠纷仲裁裁决,对土地承包仲裁裁决不服提起什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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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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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十年以上的法律事务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公司法律事务。

土地拆迁纠纷仲裁裁决,对土地承包仲裁裁决不服提起什么诉讼

一、对土地承包仲裁裁决不服提起什么诉讼

对土地承包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对于土地承包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裁决。在提起诉讼时,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后还可以起诉吗

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不服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的规定,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民事诉讼。

一、相关知识:

“三农”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妥善审理涉农纠纷,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与诉讼的顺畅对接,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2009年6月27日,《调解仲裁法》公布,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一个新的更加切实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的无缝顺畅对接,也成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该法的重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一种新的仲裁模式,其与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商事仲裁采用的是自愿仲裁原则和或裁或审原则。

商事仲裁中,须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同时,除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外,当事人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均不需要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也有区别,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裁可诉。

商事仲裁采用的是一裁终局模式,法律仅针对仲裁裁决规定了申请撤销和申请执行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也不能再行起诉;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区分终局性裁决和非终局性裁决,对于终局性裁决,仅赋予劳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非终局性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的,均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起诉,即可使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效力不服的话应当怎么办?

法律分析:

对土地承包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不服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的规定,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

不服仲裁庭的裁决怎么办: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仲裁法》第64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采取主动,主动要求人民法院进行撤销,但是需要注意,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的事由基本是一些程序性违法事由或是仲裁庭有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对于一些当事人理解不同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这里请大家注意,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原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类似民事诉讼中二审的审查方式,特别体现在对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上。

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原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原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现在为第二百三十七条。

该条规定: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的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后,将不予执行仲裁的事由进行变化,基本和撤销仲裁裁决事项一致,更加关注程序上的审核,而限制执行过程中进行实体的审查,除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以外,在不予执行司法审查时仅实施程序性审查。

因此,应对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事人选择仲裁进行纠纷解决应该更加慎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四、对土地承包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市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当事人申请土地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五、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去哪里解决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市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当事人申请土地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六、对土地仲裁不服怎么办

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不服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的规定,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民事诉讼。

一、相关知识:

“三农”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妥善审理涉农纠纷,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与诉讼的顺畅对接,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2009年6月27日,《调解仲裁法》公布,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一个新的更加切实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的无缝顺畅对接,也成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该法的重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一种新的仲裁模式,其与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商事仲裁采用的是自愿仲裁原则和或裁或审原则。

商事仲裁中,须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同时,除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外,当事人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均不需要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也有区别,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裁可诉。

商事仲裁采用的是一裁终局模式,法律仅针对仲裁裁决规定了申请撤销和申请执行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也不能再行起诉;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区分终局性裁决和非终局性裁决,对于终局性裁决,仅赋予劳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非终局性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的,均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起诉,即可使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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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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