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规定,民法典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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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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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规定,民法典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

一、民法典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

民法典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根据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关于民法典征用土地补偿规定的详细解读:

补偿原则:征用土地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补偿内容: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些费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的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等因素确定。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费用,确保其有稳定的居住地和生活来源。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如果征地涉及到农村村民的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应当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以保障其长期生活。

禁止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确保补偿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公布。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执行。

二、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

同《物权法》的规定相比,做了4个方面的修改完善:

一是将征收补偿费的支付由“依法足额支付”修改为“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体现《民法典》第117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及时得到补偿费。

二是将征收补偿的范围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修改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这一修改主要是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从地上附着物补偿中独立出来,以特别强调对被征收人住宅的保障。

这两处修改,与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保持了一致性。

三是将《物权法》中的“拆迁补偿”修改为“征收补偿”,这是对原规定不准确表述的更正。

四是体现疫情防控的需要,在《物权法》第44条关于因抢险救灾可以征用不动产的基础上,《民法典》物权编第245条增加“疫情防控”作为征用不动产的法定事由,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不动产征用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四、民法典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五、民法典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六、民法典征收农民土地补偿

法律分析:

同《物权法》的规定相比,做了4个方面的修改完善:

一是将征收补偿费的支付由“依法足额支付”修改为“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体现《民法典》第117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及时得到补偿费。

二是将征收补偿的范围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修改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这一修改主要是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从地上附着物补偿中独立出来,以特别强调对被征收人住宅的保障。

这两处修改,与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保持了一致性。

三是将《物权法》中的“拆迁补偿”修改为“征收补偿”,这是对原规定不准确表述的更正。

四是体现疫情防控的需要,在《物权法》第44条关于因抢险救灾可以征用不动产的基础上,《民法典》物权编第245条增加“疫情防控”作为征用不动产的法定事由,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不动产征用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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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规定,民法典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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