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维权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协商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快速、简便,对于拆迁人来说是一种理想的途径。
二、行政申诉救济
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救济。被拆迁人可以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虽然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但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内部纠错。
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救济。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以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虽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但仍可酌情使用。
三、司法途径起诉
在法制日益健全的背景下,运用法律手段得到的保护具有国家强制力,因此权利的保护会更彻底、更有保障。被拆迁户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此外,虽然上访在中国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方式,但需要注意,上访应摆出实际证据向政府部门提出,且其效果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维权的方法主要包括协商、行政申诉救济和司法途径起诉。在选择维权方法时,被拆迁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
1、协商,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发生争议后,就补偿安置协议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这种方式快速、简便,对于拆迁人来说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2、上访,在中国的独特文化背景下,通过上访帮助自己,可能是大部分老百姓首先想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无论教育背景、城市农村,几乎这成了人们的一种本能反应。
上访其实是一个促使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过程,被拆迁人要摆出实际证据向政府部门上访。
3、向行政机关、监察部门和人大的申诉救济。
首先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救济。
这种途径,相对人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但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其次是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救济。
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有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酌情使用。
4、司法途径起诉,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运用法律手段得到的保护就等于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当然会更彻底更有保障。
被拆迁户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一、提请行政诉讼的时效性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权利是对被征收人个体而言,无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房屋拆迁)还是旧城改造,被征收人都可以在法定时间被提起。
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两个月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
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诉讼等。
这是我们遇到拆迁时维护自己的法律武器。
一、拆迁维权的具体方法
(一)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
(二)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
(三)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
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
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
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目的就是要拖时间。
(六)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
1、被拆迁人可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
2、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记住:
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
因为拆迁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补偿标准。
(七)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
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
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诉讼等。
这是我们遇到拆迁时维护自己的法律武器。
一、拆迁维权的具体方法
(一)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
(二)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
(三)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
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
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
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目的就是要拖时间。
(六)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
1、被拆迁人可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
2、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记住:
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
因为拆迁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补偿标准。
(七)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
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
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
1、协商,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发生争议后,就补偿安置协议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这种方式快速、简便,对于拆迁人来说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2、上访,在中国的独特文化背景下,通过上访帮助自己,可能是大部分老百姓首先想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无论教育背景、城市农村,几乎这成了人们的一种本能反应。
上访其实是一个促使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过程,被拆迁人要摆出实际证据向政府部门上访。
3、向行政机关、监察部门和人大的申诉救济。
首先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救济。
这种途径,相对人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但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其次是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救济。
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有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酌情使用。
4、司法途径起诉,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运用法律手段得到的保护就等于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当然会更彻底更有保障。
被拆迁户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一、提请行政诉讼的时效性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权利是对被征收人个体而言,无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房屋拆迁)还是旧城改造,被征收人都可以在法定时间被提起。
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两个月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三个月内提出。
1、拆迁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遇到拆迁怎么维护权益
3、拆迁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拆迁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5、拆迁问题向谁投诉
6、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投诉
7、拆迁纠纷找谁投诉
8、拆迁问题应该上哪投诉
9、拆迁问题投诉找哪个部门
10、拆迁问题找谁投诉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拆迁中维权的途径有哪些?,房屋拆迁维权方法有哪些?”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在拆迁中维权的途径有哪些?,房屋拆迁维权有什么方式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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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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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