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村小组扣留村民土地征收款是违法行为,村民有多种解决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该法条明确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此外,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解决途径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村民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村小组扣留土地征收款的情况,请求政府介入调查并解决问题。
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举报:如果问题严重,构成犯罪,村民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以便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寻求法律援助:村民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可以帮助村民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三、注意事项
在解决村小组扣留土地征收款问题的过程中,村民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征收款发放记录、村小组会议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同时,村民应当保持冷静和理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综上所述,村小组扣留村民土地征收款是违法行为,村民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举报以及寻求法律援助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是不得非法挪用、侵占的,如果非法扣留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
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不违法,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大家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对于村委会能否截留征地补偿款,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不过,事实上,确实需要一笔资金用于村集体公共建设或其他公益用途,比如修建学校、建身设备、村办企业等等。
这也是不得不考虑进去的客观情况,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比如上文提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就不能截留,且安置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因此,村委会可以截留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了。
各级省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1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福建省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民没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况下,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针对撤销村集体建制的,山西省规定,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因此,我们通常认为,村委会能够截留的土地补偿费部分保持在20左右的比例就是合理的。
如果村委会截留得过多,比如有的地方的村委会提取50的补偿费高达数百万元,声称将用于公益事业。
这时老百姓就需要掂量下拿到手里的补偿费是否合理了。
因此,吴先生所称的村委会截留一半的补偿款,比例严重偏大。
一般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程序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包括:
①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的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标准规定。
②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公告、实施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争议的处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6、补偿费用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对于村委会能否截留征地补偿款,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不过,事实上,确实需要一笔资金用于村集体公共建设或其他公益用途,比如修建学校、建身设备、村办企业等等。
这也是不得不考虑进去的客观情况,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比如上文提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就不能截留,且安置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因此,村委会可以截留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了。
各级省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1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福建省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民没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况下,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针对撤销村集体建制的,山西省规定,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因此,我们通常认为,村委会能够截留的土地补偿费部分保持在20左右的比例就是合理的。
如果村委会截留得过多,比如有的地方的村委会提取50的补偿费高达数百万元,声称将用于公益事业。
这时老百姓就需要掂量下拿到手里的补偿费是否合理了。
因此,吴先生所称的村委会截留一半的补偿款,比例严重偏大。
一般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程序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包括:
①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的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标准规定。
②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公告、实施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争议的处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6、补偿费用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法律分析: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是不得非法挪用、侵占的,如果非法扣留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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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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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学校房屋拆迁补偿会议记录,村委会有权扣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吗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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