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证被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有集体土地证怎么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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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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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集体土地证被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有集体土地证怎么征收与补偿

一、有集体土地证怎么征收与补偿

持有集体土地证的土地被征收时,补偿的分配和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以下是征收与补偿的详细过程:

一、征收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军事和外交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或成片开发等。且这些建设活动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征收程序

预公告与现状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认为需要征收土地时,应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补偿与安置: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青苗的类型和成长阶段,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四、补偿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间进行分配。

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应分配给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具体分配应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总结来说,持有集体土地证的土地在被征收时,应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集体土地有土地证吗

有补偿,但是补偿标准,按照土地使用的用途来确定。

补偿的项目一般包括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等。

如果有需要,还可以获得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费用标准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其实,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的计算方式,与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补偿标准并没有什么不同。

其补偿标准,按照土地使用的用途来确定。

补偿的项目一般包括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等。

如果有需要,还可以获得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费用标准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三、有集体土地证征地有补偿吗?

一、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分配1、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如下:

(1)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应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分配;

(2)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应面向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分配;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应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

2、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二、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如下:

1、提出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的方案;

2、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公告;

3、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4、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5、交付土地。

四、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分配

一、有集体土地证如何征收与补偿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

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

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6、属地人民政府拟定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包括补助与奖励措施),上报县人民政府。

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签约期限、房屋补偿与安置费用测算等。

7、属地人民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国土部门,县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属地人民政府将审核通过的补偿与安置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8、属地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9、属地人民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国土部门备案。

10、属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县国土部门审核:

(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

(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

(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

(7)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11、县国土部门应当组织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复。

审核通过的,属地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附经审定的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

县国土部门征收集体土地决定同时一并公告。

12、房屋补偿与安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房屋补偿与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属地人民政府在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监督下负责对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结算。

13、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则由县建设部门在报名的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

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

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1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被收购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15、被征收人选择补偿与安置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16、属地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补偿与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途径等事项。

17、属地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的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8、补偿与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按合同约定)。

19、属地人民政府应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0、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对被收购房屋的拆除工作。

五、其他

1、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不管他处有没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原址产权调换的,根据同房同价原则,按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重新调整安排被征收人宅基地或者但他处有但尚未建设,被征收人必须放弃宅基地。

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他处有宅基地尚未建设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的,即对被征收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房屋重置价格按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对被征收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提供迁建安置用地,属地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3、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标准按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有集体土地证如何征收与补偿

一、有集体土地证如何征收与补偿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

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

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6、属地人民政府拟定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包括补助与奖励措施),上报县人民政府。

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签约期限、房屋补偿与安置费用测算等。

7、属地人民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国土部门,县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属地人民政府将审核通过的补偿与安置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8、属地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9、属地人民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国土部门备案。

10、属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县国土部门审核:

(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

(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

(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

(7)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11、县国土部门应当组织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复。

审核通过的,属地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附经审定的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

县国土部门征收集体土地决定同时一并公告。

12、房屋补偿与安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房屋补偿与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属地人民政府在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监督下负责对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结算。

13、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则由县建设部门在报名的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

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

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1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被收购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15、被征收人选择补偿与安置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16、属地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补偿与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途径等事项。

17、属地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的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8、补偿与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按合同约定)。

19、属地人民政府应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0、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对被收购房屋的拆除工作。

五、其他

1、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不管他处有没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原址产权调换的,根据同房同价原则,按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重新调整安排被征收人宅基地或者但他处有但尚未建设,被征收人必须放弃宅基地。

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他处有宅基地尚未建设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的,即对被征收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房屋重置价格按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对被征收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提供迁建安置用地,属地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3、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标准按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集体土地征收怎么补偿

有补偿,但是补偿标准,按照土地使用的用途来确定。

补偿的项目一般包括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等。

如果有需要,还可以获得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费用标准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其实,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的计算方式,与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补偿标准并没有什么不同。

其补偿标准,按照土地使用的用途来确定。

补偿的项目一般包括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等。

如果有需要,还可以获得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费用标准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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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证被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有集体土地证如何征收与补偿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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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由哪个部门管理

25年09月11日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25年09月11日
村集体拆迁补偿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

25年09月11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09月11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09月11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09月11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09月11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09月11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09月11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09月11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9月11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11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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