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 案由,未经法定程序强拆诉讼的案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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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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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收拆迁 环保关停 农村土地纠纷

从事法律工作已逾八年,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为人正直,富有正义感和使命感,始终忠实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和职责,善于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快速梳理出清晰脉络,精准把脉,用最正确思路、方法、程序,去解决当事人疑难法律问题,不仅工作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精湛,而且学习能力超强,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

行政强拆 案由,未经法定程序强拆诉讼的案由是什么

一、未经法定程序强拆诉讼的案由是什么

未经法定程序强拆诉讼的案由是“行政强制拆除纠纷”或“行政强制执行纠纷”。

具体分析如下:

一、案由确定

在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除的情况下,被拆迁方通常会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诉讼的案由应当明确为与强制拆除行为直接相关的行政纠纷,如“行政强制拆除纠纷”或“行政强制执行纠纷”。这些案由直接指向了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便于法院对案件性质进行准确认定。

二、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拆除,而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也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如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第一百二十三条则明确了起诉的基本条件。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未经法定程序强拆诉讼的法律依据。

三、诉讼要点

在提起未经法定程序强拆诉讼时,原告应当围绕以下几个要点进行举证和论述:

证明被告(即行政机关)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证明该强制拆除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或授权;

阐述因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如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未经法定程序强拆诉讼的案由应明确为“行政强制拆除纠纷”或“行政强制执行纠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诉讼。

二、房屋违法强拆之行政诉讼向谁提出

法律分析:

强制拆除程序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

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

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

(二)暴力损毁财物、强制拆除房屋方面:

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三、强制拆除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强拆房屋违反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典》强调房屋拆迁的强制性。

,《民法典》规定的是征收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房屋拆迁有所不同。

《民法典》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是以国家为主体,带有强制性。

,而在《条例》中所规定的拆迁是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

原来的房屋拆迁是介于征收和自由交易之间的“特殊交易行为”,处于一个模糊的法律中间地带。

因此,《民法典》出台后对房屋拆迁给予了新的定位,强调了房屋拆迁的强制性。

,(二)《民法典》使房屋拆迁工作“有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因此在《民法典》出台前很多社会人士认为房屋拆迁“违宪”,《民法典》填补了房屋拆迁在法律层次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房屋拆迁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客观: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

四、强拆法律依据程序

法律分析: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

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1、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

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2、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

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强制拆除 行政诉讼 案由 -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

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1、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

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2、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

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违法拆除的强制措施是否可诉讼?

法律分析:

强制拆除程序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

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

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

(二)暴力损毁财物、强制拆除房屋方面:

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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