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决定拆迁补偿的4个因素,最后1个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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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凤律师

刘德凤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处罚

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拆迁补偿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决定拆迁补偿的4个因素,最后1个很重要!

一、决定拆迁补偿的4个因素,最后1个很重要!

决定拆迁补偿的4个因素,最后1个很重要!

二、拆迁补偿方案是谁制定的

(一)调查确认知情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征收决定起诉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老百姓可诉程序。

(三)评估选择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征收方指定评估机构,有何意义?

(四)房屋补偿方式选择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补偿方案及修改参与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起诉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老百姓第二可诉程序。

(七)依法享有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在此老百姓不难看出,通俗讲就是拿钱走人。

(八)最后救济权。

在我们以往办理案件过程中,普遍存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理想、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从而引起各种不当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的老百姓法律指定的宗旨以人为本,公平,平等,维持社会稳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有没有用呢?您不去用就是个摆设,只制约与你,都不去尝试的话,莫要说无用。

三、拆迁补偿影响的因素

1、调查确认知情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征收决定起诉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老百姓可诉程序。

3、评估选择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4、房屋补偿方式选择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5、补偿方案及修改参与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起诉权。

7、依法享有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在此老百姓不难看出,通俗讲就是拿钱走人。

8、最后救济权。

协议拆迁的前提就是拆迁机构与被拆迁户之间订立拆迁协议,所以拆迁协议是协议拆迁的基础,合法的拆迁方式除了协议拆迁之外,还有合法的强制拆迁,即由行政机关决定的强制拆迁和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拆迁,其一般都是由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执行机关实施的。

四、拆迁补偿影响的因素有哪些?

1、调查确认知情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征收决定起诉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老百姓可诉程序。

一、农村房屋拆除协议多久可以拿钱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房屋拆迁部门要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拆迁补偿款,支付补偿款后才能拆迁的。

二、拆迁协议是否可以违约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五、拆迁补偿影响的因素有哪些

1、调查确认知情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征收决定起诉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老百姓可诉程序。

一、农村房屋拆除协议多久可以拿钱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房屋拆迁部门要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拆迁补偿款,支付补偿款后才能拆迁的。

二、拆迁协议是否可以违约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六、拆迁补偿标准引起了社会热议,该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一)调查确认知情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征收决定起诉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老百姓可诉程序。

(三)评估选择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征收方指定评估机构,有何意义?

(四)房屋补偿方式选择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补偿方案及修改参与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起诉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老百姓第二可诉程序。

(七)依法享有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在此老百姓不难看出,通俗讲就是拿钱走人。

(八)最后救济权。

在我们以往办理案件过程中,普遍存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理想、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从而引起各种不当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的老百姓法律指定的宗旨以人为本,公平,平等,维持社会稳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有没有用呢?您不去用就是个摆设,只制约与你,都不去尝试的话,莫要说无用。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拆迁补偿的主要因素有哪些方面

2、拆迁补偿的组成

3、拆迁补偿的意义

4、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

5、拆迁补偿的形式可分为什么

6、拆迁补偿形式有两种

7、拆迁补偿的依据是什么

8、拆迁补偿内容

9、拆迁补偿的七项原则

10、拆迁补偿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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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的主要因素有哪些?,拆迁补偿影响的因素有哪些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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