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拟拆除某建筑时,应当报送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关于拆迁项目的基本资料
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详细说明拆迁的步骤、时间安排和预期目标,是拆迁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
二、关于被拆迁房屋的资料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是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明确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相关资料
拆迁公告:向公众公示拆迁信息,确保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银行汇款专户信息:用于接收和支付拆迁补偿款项,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还应主动公开涉及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包括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征收范围等,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综上所述,拟拆除某建筑时,应报送的资料主要包括拆迁许可证、拆迁计划和方案、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等。同时,行政机关还应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分析: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需要具备以下资质:
一、新规定要求房屋拆除必须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
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必须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实施。
二、房屋拆除委托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被拆除房屋及地下管线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则须根据拆除工程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规定指出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现场救治和处理,并立即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未报、瞒报或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在正式实施拆除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并指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对房屋拆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法律分析: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违章建筑的建造者对违章建筑享什么权利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
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
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
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
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
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
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
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
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
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订)》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违章建筑的建造者对违章建筑享什么权利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
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
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
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
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
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
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
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
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
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订)》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需要具备以下资质:
一、新规定要求房屋拆除必须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
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必须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实施。
二、房屋拆除委托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被拆除房屋及地下管线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则须根据拆除工程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规定指出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现场救治和处理,并立即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未报、瞒报或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在正式实施拆除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并指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对房屋拆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1、建筑拆迁拆除需要什么资料和手续
2、建筑拆迁需要什么资质
3、建筑拆迁拆除需要什么资料呢
4、建筑拆除需要什么手续
5、建筑物拆迁
6、建筑 拆除
7、拆除建筑物需要向谁审批
8、建筑拆除资料有哪些
9、建筑拆迁补偿标准
10、房屋建筑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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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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