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违建拆除 2025年7月,妨害公务二审认罪获缓刑(2025)鄂06刑终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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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违建拆除 2025年7月,妨害公务二审认罪获缓刑(2025)鄂06刑终104号

一、妨害公务二审认罪获缓刑(2025)鄂06刑终104号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鄂06刑终104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某定,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湖北省枣阳市。因本案于2024年10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施某,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系施某定次女。

辩护人梅春峰,湖北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某定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2025)鄂0683刑初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施某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雪梨、书记员刘某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施某定及其辩护人施某、梅春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24年10月14日,枣阳市南城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工作人员谢某、蔡某平接群众举报后至被告人施某定居住的南城沙店社区二组家中,告知其停止违建行为并要求自行拆除违建建筑。10月24日,谢某、蔡某平巡查发现施某定未将违建建筑拆除,遂与南城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工作人员任某平、潘某等人并雇请工人刘某江驾驶铲车至施某定家中,督促其自行拆除违建建筑,并向其告知随同的工人可以帮忙拆除,施某定不愿拆除,情绪激动,驾驶车辆进行冲撞,导致潘某和刘某江受伤、铲车和一辆轿车受损。经鉴定,潘某、刘某江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2024年10月24日,南城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至被告人施某定家中将其抓获。案发后,施某定分别赔偿潘某、刘某江损失17万元、19万元,分别赔偿李某民、吕某义铲车和轿车损失各2万元,取得几人谅解。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谢某、李某、童某平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潘某、刘某江、吕某义的陈述、被告人施某定供述与辩解、刑事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签、南城街道综合执法中心证明文件、违建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定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施某定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施某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上诉人施某定和辩护人施某辩护提出:施某定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施某定的辩护人梅春峰辩护提出:施某定不明知案发时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施某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有异议。施某定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二审对其改判缓刑。

出庭检察员秦雪梨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二审当庭表示认罪,建议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施某定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成立;认定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经开庭举证、质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用的证据,二审均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施某定在二审期间认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二审期间已将涉案违建建筑完全拆除,且经枣阳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施某定居住地社区及家属均同意对其进行监管。

上述事实有拆除违建建筑的视频、照片及枣阳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施某定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在二审期间,施某定自愿认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施某定及其辩护人施某、梅春峰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及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施某定的辩护人梅春峰还提出,施某定不明知案发时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施某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有异议。经查,因上诉人未取得规划区可证自行搭建柴火棚又砌墙形成固定建筑,枣阳市南城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工作人员于2024年10月14日接群众举报后至上诉人家中,告知上诉人停止违建行为并自行拆除,社区工作人员也对其讲解了法律政策,同月24日,该执法中心巡查时发现上诉人未将涉案建筑拆除,工作人员同上诉人沟通后,上诉人表示自己拆除,而后发生本案。上诉人明知案发时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还通过暴力方法予以阻碍,施某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因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施某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胡永涛

审 判 员王正道

审 判 员李涛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丹

书 记 员周源

二、妨害公务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例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犯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

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二)、客体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相关职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或严重影响不能执行职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

法律分析:

妨碍公务罪最轻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妨碍公务罪最轻判决

法律分析:

1、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

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2)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4、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减少基准刑10%一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妨害公务罪判刑

法律分析:

1、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

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2)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4、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减少基准刑10%一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2017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犯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

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二)、客体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相关职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或严重影响不能执行职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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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社区违建拆除 2025年7月,妨害公务罪判刑

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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