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廉租房屋承租人有补偿吗,动迁时什么样的房屋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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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浩腾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涉及类型广泛,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群体性拆迁、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腾退、厂房、企业拆迁、养殖场搬迁、厂房企业的提升改造等方面。

拆迁廉租房屋承租人有补偿吗,动迁时什么样的房屋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一、动迁时什么样的房屋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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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住房主拆迁补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非居住房屋,一般情况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房屋。

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一、市政拆迁政策是怎样的呢

1、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3、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三、房屋拆迁如何认定非居住房

动迁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动迁房五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满五年取得产权证后可以自由买卖过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什么是非动迁房?

在办理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的服务中,律师应提醒当事人,这种拆迁及补偿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防止拆迁对当地原有工商业与就业的负面影响。

补偿标准一般为: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

(1)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农村房屋拆迁程序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

大家需要区别开来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的拆迁补偿是不一样的。

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非居住房屋拆迁安置

在办理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的服务中,律师应提醒当事人,这种拆迁及补偿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防止拆迁对当地原有工商业与就业的负面影响。

补偿标准一般为: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

(1)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农村房屋拆迁程序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

大家需要区别开来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的拆迁补偿是不一样的。

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六、非居住房主拆迁补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非居住房屋,一般情况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房屋。

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一、市政拆迁政策是怎样的呢

1、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3、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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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廉租房屋承租人有补偿吗,非居住房屋拆迁安置

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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