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五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官闫芳最后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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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杰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征地拆迁经验,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及房屋纠纷等类型案件百余件。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善于运用多层次、多元主体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梅州五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官闫芳最后怎么处理的

一、法官闫芳最后怎么处理的

法官闫芳最后因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具体来说: 法律适用:法官闫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数罪并罚:由于法官闫芳同时犯有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因此,法院最终决定对闫芳执行有期徒刑15年,这是对其所犯数罪的综合惩罚。 综上所述,法官闫芳因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被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彰显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如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13146663812,安启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二、法官处理结果

法律分析:

法官程序违法属于审判阶段程序性违法,一般的处理意见是发回重审,法官在法院内部接受处罚。

法官程序违法属于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三、控告法官成功案例

法律分析:

法院院长发现生效判决错误,提起再审没有诉讼时效规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法院院长发现

2016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连作出数份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多起案件的被告人有期徒刑。

特殊的是,这一次被判刑的人,是一些法官。

从背靠国徽、端坐审判席的堂堂法官,变身成为囚徒、锒铛入狱,究竟是什么让他们沦为罪犯的呢?

  他们都栽在同一件事上——虚假诉讼。

  这些人有的曾是年轻的书记员、法官,有的是资深的庭长、副院长……从2014年至2016年末,仅在广州两级法院被判刑的就有9案、10余人。

另有一些相关人员在深圳等其他法院接受审判。

此外,还有个别案件虽经判决但尚未公布。

  为了防止房价快速上涨、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2010年以来,深圳、广州等地政府颁布了限购令,对购买商品房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对购房数量也作出限制,在本地已拥有两套住房者不得再购买新的住房。

  然而限购令发布后,一些地方出现了为规避限购令而实施的虚假诉讼。

  据检察机关披露,如在广州市的番禺区,仅限购令出台短短的两个月内,当地法院就受理房地产案件236件,其中涉及房屋买卖并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有68件,占新收案件量的29%。

  这些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案件从何而来,具体如何实施,又有怎样的结果呢?

  多起法官落马的案件,揭示了这一答案,也揭露出虚假诉讼的冰山一角。

  兴宁法官:

虚假立案违规交易数百套房

  2012年4月,女子杨小霞(化名)看中了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龙园山庄的一套百万元的房子。

然而,由于她不符合深圳市的购房条件,眼看买卖就要告吹。

但是房屋中介公司的人却说“不怕限购令”、保证可以房产过户。

  杨小霞将信将疑,随着中介人员,在深圳市房产中心旁边的茶楼里见到了梅州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

她惊奇地发现,法院工作人员竟然预先准备好了兴宁法院(2012)梅兴民二初字38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送达回证、借款协议、开庭笔录、和解协议……只要她在这些法律文书上签了名,就和原房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此,法院会以原房主欠债为名,把她看中的那套房子进行强制过户。

为此,杨小霞额外多给了中介公司二万多元用于过户。

  2013年,由于深圳市房地产中心一名涉案人员被捕,检察机关深入侦查,发现了类似大量虚假诉讼、由法院执行房产过户的案件。

随后检察机关一步步收网,逮捕了各类涉案人员,多名涉案的法院工作人员闻讯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指控,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罗职森伙同其他人员(另案处理),帮助不符合深圳市住房限购规定的买卖双方实现房产过户以从中牟利,采用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在龙田法庭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对违规虚假立案,在买卖双方均未到龙田法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制作后续虚假的《开庭笔录》、《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再违反执行规定,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产中心协助进行房产过户。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上述人等制作《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115份,转移过户房产111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665.4万余元。

此外,龙田法庭在办理上述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收受“好处费”21.9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罗峰、罗职森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

同时,其行为还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公诉机关未对二被告人所在单位提出起诉,故法院仅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查明的投案自首等具体案情,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和三年六个月。

  基层法院副院长深度涉案

  在办理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发现在向龙田法庭行贿的人员当中,还包括了平远县法院的工作人员,继而又查出平远县法院上至副院长、庭长,下至执行局法官、书记员等多名工作人员。

  据检方披露,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张志成,律师于非林(该公司法律顾问)通过梅州市平远县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林奕芳居间介绍,与时任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庭长邹阳春约定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实现房产过户。

  经查实,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邹阳春参与办理该类虚假诉讼案件共126宗,协助转移过户房产170套,造成国家税款漏征共计1604万余元。

2013年11月16日,邹阳春主动向平远县检察院投案。

  据黄埔法院判决书显示,邹阳春因为参与制作了上述多宗虚假民事调解书,还曾在2013年3月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十佳调解能手并进行了奖励。

  2016年11月,前文提到的张志成被终审判决帮助伪造证据罪,因其协助虚假诉讼、转移过户房产168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16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查到的已判刑人员包括:

  1.广东连平县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原庭长赖文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韶关市仁化县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罗标,被判处5年9个月。

  3.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 罗职森,两人共同受贿,获刑均超三年

  4.揭阳市榕城区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钟伟涛,被判刑5年6个月。

  5.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室原副主任徐兆山,获刑两年八个月。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儒洞人民法庭原庭长陈仲潭,获刑三年九个月。

  6.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龙村人民法庭庭长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7.广东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原庭长邹阳春,被判3年9个月。

  8.广东蕉岭县人民法院蓝坊法庭、民一庭、行政庭等多名法官(具体量刑结果不明)。

  最高检:

将虚假诉讼与司法腐败结合严惩

  针对各地出现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于2013年6月发出了《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査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

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作出明令,严防虚假诉讼,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遏制。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发布通知,要求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此前涉及司法腐败的虚假诉讼中,通常有法院工作人员作出调解书这样关键的环节,因为调解书不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文书,不受社会监督,因此许多虚假诉讼借此暗藏污垢。

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调解书,检察机关应当监督。

  广东省法学会有关法学专家告诉记者,虚假诉讼调解书分为多种类型。

其中包括:

为侵吞国有资产实施的虚假诉讼,由拆迁安置补偿引起的虚假诉讼,为规避离婚时分割财产所作的虚假诉讼,以及为房产过户实施的虚假诉讼等类型。

  其中,针对限购政策进行的虚假诉讼,会进一步抬高房价,形成房地产的泡沫,加剧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高房价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类虚假诉讼,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鉴于在此类犯罪中,还有司法腐败问题,大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更应当坚决打击,从严处理。

五、因为做了这件事,10余名法官被判刑!

2016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连作出数份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多起案件的被告人有期徒刑。

特殊的是,这一次被判刑的人,是一些法官。

从背靠国徽、端坐审判席的堂堂法官,变身成为囚徒、锒铛入狱,究竟是什么让他们沦为罪犯的呢?

  他们都栽在同一件事上——虚假诉讼。

  这些人有的曾是年轻的书记员、法官,有的是资深的庭长、副院长……从2014年至2016年末,仅在广州两级法院被判刑的就有9案、10余人。

另有一些相关人员在深圳等其他法院接受审判。

此外,还有个别案件虽经判决但尚未公布。

  为了防止房价快速上涨、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2010年以来,深圳、广州等地政府颁布了限购令,对购买商品房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对购房数量也作出限制,在本地已拥有两套住房者不得再购买新的住房。

  然而限购令发布后,一些地方出现了为规避限购令而实施的虚假诉讼。

  据检察机关披露,如在广州市的番禺区,仅限购令出台短短的两个月内,当地法院就受理房地产案件236件,其中涉及房屋买卖并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有68件,占新收案件量的29%。

  这些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案件从何而来,具体如何实施,又有怎样的结果呢?

  多起法官落马的案件,揭示了这一答案,也揭露出虚假诉讼的冰山一角。

  兴宁法官:

虚假立案违规交易数百套房

  2012年4月,女子杨小霞(化名)看中了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龙园山庄的一套百万元的房子。

然而,由于她不符合深圳市的购房条件,眼看买卖就要告吹。

但是房屋中介公司的人却说“不怕限购令”、保证可以房产过户。

  杨小霞将信将疑,随着中介人员,在深圳市房产中心旁边的茶楼里见到了梅州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

她惊奇地发现,法院工作人员竟然预先准备好了兴宁法院(2012)梅兴民二初字38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送达回证、借款协议、开庭笔录、和解协议……只要她在这些法律文书上签了名,就和原房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此,法院会以原房主欠债为名,把她看中的那套房子进行强制过户。

为此,杨小霞额外多给了中介公司二万多元用于过户。

  2013年,由于深圳市房地产中心一名涉案人员被捕,检察机关深入侦查,发现了类似大量虚假诉讼、由法院执行房产过户的案件。

随后检察机关一步步收网,逮捕了各类涉案人员,多名涉案的法院工作人员闻讯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指控,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罗职森伙同其他人员(另案处理),帮助不符合深圳市住房限购规定的买卖双方实现房产过户以从中牟利,采用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在龙田法庭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对违规虚假立案,在买卖双方均未到龙田法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制作后续虚假的《开庭笔录》、《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再违反执行规定,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产中心协助进行房产过户。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上述人等制作《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115份,转移过户房产111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665.4万余元。

此外,龙田法庭在办理上述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收受“好处费”21.9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罗峰、罗职森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

同时,其行为还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公诉机关未对二被告人所在单位提出起诉,故法院仅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查明的投案自首等具体案情,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和三年六个月。

  基层法院副院长深度涉案

  在办理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发现在向龙田法庭行贿的人员当中,还包括了平远县法院的工作人员,继而又查出平远县法院上至副院长、庭长,下至执行局法官、书记员等多名工作人员。

  据检方披露,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张志成,律师于非林(该公司法律顾问)通过梅州市平远县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林奕芳居间介绍,与时任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庭长邹阳春约定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实现房产过户。

  经查实,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邹阳春参与办理该类虚假诉讼案件共126宗,协助转移过户房产170套,造成国家税款漏征共计1604万余元。

2013年11月16日,邹阳春主动向平远县检察院投案。

  据黄埔法院判决书显示,邹阳春因为参与制作了上述多宗虚假民事调解书,还曾在2013年3月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十佳调解能手并进行了奖励。

  2016年11月,前文提到的张志成被终审判决帮助伪造证据罪,因其协助虚假诉讼、转移过户房产168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16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查到的已判刑人员包括:

  1.广东连平县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原庭长赖文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韶关市仁化县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罗标,被判处5年9个月。

  3.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 罗职森,两人共同受贿,获刑均超三年

  4.揭阳市榕城区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钟伟涛,被判刑5年6个月。

  5.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室原副主任徐兆山,获刑两年八个月。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儒洞人民法庭原庭长陈仲潭,获刑三年九个月。

  6.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龙村人民法庭庭长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7.广东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原庭长邹阳春,被判3年9个月。

  8.广东蕉岭县人民法院蓝坊法庭、民一庭、行政庭等多名法官(具体量刑结果不明)。

  最高检:

将虚假诉讼与司法腐败结合严惩

  针对各地出现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于2013年6月发出了《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査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

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作出明令,严防虚假诉讼,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遏制。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发布通知,要求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此前涉及司法腐败的虚假诉讼中,通常有法院工作人员作出调解书这样关键的环节,因为调解书不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文书,不受社会监督,因此许多虚假诉讼借此暗藏污垢。

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调解书,检察机关应当监督。

  广东省法学会有关法学专家告诉记者,虚假诉讼调解书分为多种类型。

其中包括:

为侵吞国有资产实施的虚假诉讼,由拆迁安置补偿引起的虚假诉讼,为规避离婚时分割财产所作的虚假诉讼,以及为房产过户实施的虚假诉讼等类型。

  其中,针对限购政策进行的虚假诉讼,会进一步抬高房价,形成房地产的泡沫,加剧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高房价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类虚假诉讼,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鉴于在此类犯罪中,还有司法腐败问题,大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更应当坚决打击,从严处理。

六、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是维持原判的机会

法律分析:

法官程序违法属于审判阶段程序性违法,一般的处理意见是发回重审,法官在法院内部接受处罚。

法官程序违法属于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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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梅州五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因为做了这件事,10余名法官被判刑!

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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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11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差额集中的项目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25年09月11日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先做这件事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25年09月11日
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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