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西崔拆迁补偿政策,合伙协议未做约定,LP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是否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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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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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以及因海域滩涂养殖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执业期间联合其他律师承办多起群体性拆迁案件,在群体诉讼相关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民商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处理企业间相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领域均有相关涉猎。

长安区西崔拆迁补偿政策,合伙协议未做约定,LP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是否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一、合伙协议未做约定,LP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是否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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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合伙企业法》第73条是对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对外转让合伙份额的约定,LP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合伙协议并未对LP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做出约定,由于《合伙企业法》也未进一步规定:若合伙协议对此没做约定的,LP对外转让财产份额该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依据《合伙企业法》第60条,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未经同意的,转让是否无效?

简单结论:

最高法在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861号判决书,并不认同上诉人的上诉观点“合伙协议未做约定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未经同意的,转让协议无效”,认为“LP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份额的,不构成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违反,并不因此无效”。具体分析见相关案例部分。

相关法律:

《合伙企业法》第73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60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关案例:

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861号判决书:

上诉人长春中天能源其中一个上诉请求认为:“二、原审判决认定深圳英大公司与长春中天能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公司签订的《承诺函》为有效协议错误……《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出约定。且长春中天能源公司并非嘉兴盛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案涉《承诺函》的实质为深圳英大公司向长春中天能源公司转让其在嘉兴盛天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但案涉《承诺函》的签署未经嘉兴盛天合伙企业其他7名合伙人一致同意,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而最高法认为“本案嘉兴盛天合伙企业系有限合伙,深圳英大公司系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故本案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考虑到嘉兴盛天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相关事项没有禁止性约定,以及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且嘉兴盛天合伙企业通过股权转让事项退出已出现困难,本院认为,深圳英大公司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持有的嘉兴盛天合伙企业LP优先级份额,并不构成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违反,《承诺函》并不因此而无效。”

启示:

对外转让合伙份额事项,无论《合伙企业法》第73条还是第22条都认可合伙协议的约定优先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此要珍惜可以协商约定的机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无论是GP和LP都要对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条款做出足够的重视,注意以下几点:

(1)关注合伙协议是否对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做了约定;

(2)根据自身立场,考虑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条款有无、转让要求和程序对自身的影响和风险;

(3)根据自身的诉求和风险接受能力,与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谈判,争取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二、合伙人未经同意转让份额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份额转让

法律分析:

是的。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普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需要其他人同意吗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除非合伙协议有特殊约定,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明确表达反对,可以推定转让份额获得了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应当符合下列两方面的条件:

第一,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

尽管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事项并非合伙协议必要记载事项,但由于其关系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重要利益,因此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中往往会有具体约定。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则该有限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只能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

如果合伙协议中约定允许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但附加其他条件的,如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需要经过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人大会的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等情况时,有限合伙人就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二,合伙协议允许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无论合伙协议中有无其他限制条件,该有限合伙人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条要求通知的意义在于,考虑到虽然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之间并没有像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人合性,并且,有限合伙人不管是谁都不是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人,因此,并不影响合伙企业的经营,但考虑到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会发生合伙人变动、合伙企业财产结算等情形,必定会对合伙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规定了提前通知的义务,有利于其他合伙人作出充分准备。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具体操作程序:

第一,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否需要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人大会等合伙企业内部决策通过。

第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五)应当提交新合伙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限合伙协议的内容有限合伙协议载明了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及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各方面的事项。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

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合伙人性质转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后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有限合伙人转让份额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吗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除非合伙协议有特殊约定,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明确表达反对,可以推定转让份额获得了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应当符合下列两方面的条件:

第一,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

尽管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事项并非合伙协议必要记载事项,但由于其关系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重要利益,因此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中往往会有具体约定。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则该有限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只能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

如果合伙协议中约定允许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但附加其他条件的,如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需要经过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人大会的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等情况时,有限合伙人就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二,合伙协议允许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无论合伙协议中有无其他限制条件,该有限合伙人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条要求通知的意义在于,考虑到虽然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之间并没有像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人合性,并且,有限合伙人不管是谁都不是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人,因此,并不影响合伙企业的经营,但考虑到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会发生合伙人变动、合伙企业财产结算等情形,必定会对合伙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规定了提前通知的义务,有利于其他合伙人作出充分准备。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具体操作程序:

第一,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否需要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人大会等合伙企业内部决策通过。

第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五)应当提交新合伙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限合伙协议的内容有限合伙协议载明了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及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各方面的事项。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

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合伙人性质转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后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六、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

法律分析: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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