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田征收补偿标准2023,水田征收补偿标准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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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征收补偿标准2023,水田征收补偿标准2023

一、水田征收补偿标准2023

法律主观:

1、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的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 土地管理法 》中删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水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二、征地赔偿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地方性规定参考:

《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1、征收稻田。

按每亩补偿3500元计补。

2、征收甘蔗田。

糖蔗每亩补偿3200元;食用黑蔗每亩补偿4200元;食用黄皮(白)蔗每亩补偿6000元。

3、征收菜地、作物地。

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3500元;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1000元。

4、征收山林地。

山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具体如何补偿还要结合当地情况,只能提供一个标准。

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水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1、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的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 土地管理法 》中删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四、水田征收补偿标准2020

法律主观:

第一条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

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

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

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15亩)1665株;

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5亩)1245株;

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15亩)不超过1665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

树龄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顷(15亩)1665株;

树龄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顷(15亩)825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

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

枯死果树不予补偿。

第四条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产量,按其产值的3倍计算。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5亩)6000—7500公斤。

2、三至六年生每公顷(15亩)7500—45000公斤。

3、七年生以上每公顷(15亩)45000—7500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15亩)补偿元。

第六条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

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一年生砧木苗圃按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的50%计算。

未经嫁接的三年生以上的板栗、核桃果树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一至二年生按三年生以上的50%计算。

(二)其它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

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

乡土树种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

第七条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标准如下:

每株:

厘米元种类3厘米以下以上阔叶树针叶树一般树木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3m处树木的直径(三)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

(五)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

有取暖设施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75元补偿。

(二)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补偿。

第九条各类大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补偿。

(二)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补偿。

(三)小拱棚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10元补偿。

第十条青苗的补偿标准依据县(市)区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所在乡镇该作物产值计算。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淡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照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1、精养池塘单位面积产量:

(1)主养鲤鱼的(池中合理套养鲢鱼、鳙鱼或鲫鱼等)每公顷(15亩)公斤。

(2)主养罗非鱼的(池中合理套养鲢鱼、鳙鱼或鲫鱼等)每公顷(15亩)公斤。

(3)甲鱼每公顷(15亩)2250—3750公斤。

(4)南美白对虾每公顷(15亩)公斤。

(5)池塘养河蟹每公顷(15亩)公斤。

2、半精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

每公顷(15亩)公斤。

3、散混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

每公顷(15亩)公斤。

池塘内多品种混养的,以主养品种的价格计算补偿。

(二)海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1、海水养殖池塘以虾豚、虾蜇、虾蟹(其中虾为中国虾、日本虾)混养的,其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虾豚混养的:

虾每公顷(15亩)公斤,河豚鱼每公顷(15亩)公斤;

(2)虾蜇混养的:

虾每公顷(15亩)公斤,海蜇每公顷(15亩)公斤;

(3)虾蟹混养的:

虾每公顷(15亩)公斤,海蟹每公顷(15亩)公斤。

2、其它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单位面积产量经评估确定。

(三)水产养殖的单位面积产量以实际占用池塘的净水面的面积计算。

(四)工厂化养殖的补偿标准,其产量、价格和设施均经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池塘的补偿标准:

一般池塘每公顷(15亩)37500—45000元;

围海造池的每公顷(15亩)60000—75000元。

第十三条各类水井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庭院压水井,每眼补偿元;(二)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元;(三)钢管、铸铁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元;(四)钢筋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迁葬费每具补偿800元。

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

第十五条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建(构)筑物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经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农田灌溉设施中的地下灌溉管网,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40-50元;

机井房,区别大小、新旧、材料等情况每座补偿元。

第十七条农田中小型低压电力设施(含电线、电杆等),按线路长度每米补偿40-50元。

第十八条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2023年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明细

法律主观:

第一条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

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

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

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15亩)1665株;

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5亩)1245株;

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15亩)不超过1665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

树龄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顷(15亩)1665株;

树龄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顷(15亩)825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

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

枯死果树不予补偿。

第四条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产量,按其产值的3倍计算。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5亩)6000—7500公斤。

2、三至六年生每公顷(15亩)7500—45000公斤。

3、七年生以上每公顷(15亩)45000—7500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15亩)补偿元。

第六条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

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一年生砧木苗圃按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的50%计算。

未经嫁接的三年生以上的板栗、核桃果树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一至二年生按三年生以上的50%计算。

(二)其它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

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

乡土树种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

第七条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标准如下:

每株:

厘米元种类3厘米以下以上阔叶树针叶树一般树木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3m处树木的直径(三)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

(五)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

有取暖设施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75元补偿。

(二)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补偿。

第九条各类大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补偿。

(二)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补偿。

(三)小拱棚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10元补偿。

第十条青苗的补偿标准依据县(市)区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所在乡镇该作物产值计算。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淡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照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1、精养池塘单位面积产量:

(1)主养鲤鱼的(池中合理套养鲢鱼、鳙鱼或鲫鱼等)每公顷(15亩)公斤。

(2)主养罗非鱼的(池中合理套养鲢鱼、鳙鱼或鲫鱼等)每公顷(15亩)公斤。

(3)甲鱼每公顷(15亩)2250—3750公斤。

(4)南美白对虾每公顷(15亩)公斤。

(5)池塘养河蟹每公顷(15亩)公斤。

2、半精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

每公顷(15亩)公斤。

3、散混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

每公顷(15亩)公斤。

池塘内多品种混养的,以主养品种的价格计算补偿。

(二)海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1、海水养殖池塘以虾豚、虾蜇、虾蟹(其中虾为中国虾、日本虾)混养的,其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虾豚混养的:

虾每公顷(15亩)公斤,河豚鱼每公顷(15亩)公斤;

(2)虾蜇混养的:

虾每公顷(15亩)公斤,海蜇每公顷(15亩)公斤;

(3)虾蟹混养的:

虾每公顷(15亩)公斤,海蟹每公顷(15亩)公斤。

2、其它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单位面积产量经评估确定。

(三)水产养殖的单位面积产量以实际占用池塘的净水面的面积计算。

(四)工厂化养殖的补偿标准,其产量、价格和设施均经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池塘的补偿标准:

一般池塘每公顷(15亩)37500—45000元;

围海造池的每公顷(15亩)60000—75000元。

第十三条各类水井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庭院压水井,每眼补偿元;(二)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元;(三)钢管、铸铁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元;(四)钢筋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迁葬费每具补偿800元。

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

第十五条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建(构)筑物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经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农田灌溉设施中的地下灌溉管网,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40-50元;

机井房,区别大小、新旧、材料等情况每座补偿元。

第十七条农田中小型低压电力设施(含电线、电杆等),按线路长度每米补偿40-50元。

第十八条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六、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23

一、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二、征地赔偿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地方性规定参考:

《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1、征收稻田。

按每亩补偿3500元计补。

2、征收甘蔗田。

糖蔗每亩补偿3200元;食用黑蔗每亩补偿4200元;食用黄皮(白)蔗每亩补偿6000元。

3、征收菜地、作物地。

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3500元;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1000元。

4、征收山林地。

山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具体如何补偿还要结合当地情况,只能提供一个标准。

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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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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