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十余年以来,在行政诉讼尤其在土地房屋征收、民商事争端解决、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刑事辩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大量的胜诉案例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主观: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 被拆迁房屋 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 被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 房屋被征收 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濮阳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1、对企业房产价值的补偿,基本以拆迁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参考值;
2、对于机器设备的搬迁和运输费用的补偿;
3、对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对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应当根据具体劳动合同,并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
征收补偿及标准:
1、征地补偿费: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本项目所处户部寨镇和文留镇片区征地地价补偿标准58000元/亩。
2、社会保障费: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濮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8800元/亩。
3、房屋补偿费:本项目按每户宅基地置换120m应安置面积,超出置换安置房面 ,按6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
4、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对被征收合法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5、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本项目附属物补偿含地埋管线、电力设施、简易棚、围墙、公厕、地坪、雨污水检查井、零星树木等,补偿标准取综合包干补偿价5000元/户。
6、搬迁补助费: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为2000元/户(4人/户标准) ,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
7、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300元/人月标准补偿,过渡期24个月。
8、搬迁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拆迁完毕的,可给予合法房屋补偿部分30%的奖励。
法律依据:
《2021年濮阳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 二、居民安置 (四)征收补偿及标准:
1、征地补偿费: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 [2016] 48号),本项目所处户部寨镇和文留镇片区征地地价补偿标准58000元/亩。
2、社会保障费: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 [2008] 72号),濮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8800元/亩。
3、房屋补偿费:本项目按每户宅基地置换120m应安置面积,超出置换安置房面积根据(濮政文[2014] 69号) ,按6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
4、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对被征收合法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5、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濮政文 [2014] 69号) ,本项目附属物补偿含地埋管线、电力设施、简易棚、围墙、公厕、地坪、雨污水检查井、零星树木等,补偿标准取综合包干补偿价5000元/户。
6、搬迁补助费: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濮政文[2014] 69号),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为2000元/户(4人/户标准) ,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
7、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300元/人月标准补偿,过渡期24个月。
8、搬迁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拆迁完毕的,可给予合法房屋补偿部分30%的奖励。
法律分析:
濮阳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1、对企业房产价值的补偿,基本以拆迁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参考值;
2、对于机器设备的搬迁和运输费用的补偿;
3、对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对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应当根据具体劳动合同,并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
濮阳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1、对企业房产价值的补偿,基本以拆迁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参考值;
2、对于机器设备的搬迁和运输费用的补偿;
3、对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对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应当根据具体劳动合同,并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
濮阳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1、对企业房产价值的补偿,基本以拆迁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参考值;
2、对于机器设备的搬迁和运输费用的补偿;
3、对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对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应当根据具体劳动合同,并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濮阳农村拆迁补偿办法最新
2、濮阳农村拆迁补偿办法全文
3、濮阳农村拆迁补偿办法细则
4、濮阳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5、2021濮阳农村拆迁吗
6、濮阳县拆迁补偿标准
7、濮阳县拆迁政策
8、2020年濮阳县拆迁
9、2021年濮阳县拆迁哪个村
10、2020年濮阳市农村搬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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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濮阳农村拆迁补偿办法,濮阳市拆迁补偿规定
内容审核: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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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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