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擅长从案件细节入手,分析案情梳理法律点,并将自己的所学专业全部倾注于当事人的案件代理工作中,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深得当事人的信任与肯定。
《防御式安全执法手册》提出,戒备的手要高于对象的手的位置
1、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行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加以区别。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的,侵害行为一般不宜实施正当防卫,因为这部分人属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的犯意与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有根本的区别。
因此,在受到他们的侵害时,应尽可能地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己的情况下,才允许实施正当防卫。
如果防卫人对象的刑事责任能力不明知或不可能明知时,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2、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
正当防卫是侵害者明显地实施不法侵害,在双方结束斗殴以后,一方出于报复,又重新主动侵害对方,而对方不愿再行斗殴,退避不予还手,但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确属被迫自己反击的,不能再当作互殴案件对待。
如果防卫行为没有过当,则应视为正当防卫。
(2)区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不能单纯以行为人过去有无劣迹,当时是否携带凶器为划分界限,而必须以行为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为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把一些曾因打架斗殴被拘留过或者有过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了防身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人所实行的正当防卫,误认为是互殴或者寻衅械斗。
对于这类案件,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作实事求是的全面分析。
3、正确区分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要制止的具有意识的不法侵害行为,即故意的行为,而过失犯罪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只有在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以后,犯罪才能成立,过失犯罪旦成立,因此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
4、由于事实认识错误而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不
5、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该条还规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与不法侵害的对抗,而紧急避险是合法权益的冲突,两者区别在于:
(1)危害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于自然界的侵袭以及其他方面的侵袭;
(2)行为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本人权益,而紧急避险的损害对象则是他人的权益或公共利益;
(3)对行为的要求不同。
正当防卫是只要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即可,而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己的情况下,才可实施;
(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大于或等于不法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危害所可造成的损害。
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确认应注意:
1、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和防卫人的防卫能力的对比。
2、防卫环境。
3、不法侵害的突发性。
4、双方力量对比悬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确认应注意:
1、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和防卫人的防卫能力的对比。
2、防卫环境。
3、不法侵害的突发性。
4、双方力量对比悬殊。
一、正当防卫的限度
不法侵害的强度,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
不法侵害的权益。
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二、什么叫正当防卫 需要具备哪四个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行为,在该种情况下即使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
这种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且正在发生的,这是正当防卫起因和时间条件,其次防卫行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再次防卫人必须主观上有正当目的,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最后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正当防卫的要件有哪些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决意制不法侵害。
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互相斗殴的一方实施正当防卫。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同时,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为可能赞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确认应注意:
1、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和防卫人的防卫能力的对比。
2、防卫环境。
3、不法侵害的突发性。
4、双方力量对比悬殊。
一、正当防卫的限度
不法侵害的强度,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
不法侵害的权益。
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二、什么叫正当防卫 需要具备哪四个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行为,在该种情况下即使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
这种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且正在发生的,这是正当防卫起因和时间条件,其次防卫行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再次防卫人必须主观上有正当目的,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最后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正当防卫的要件有哪些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决意制不法侵害。
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互相斗殴的一方实施正当防卫。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同时,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为可能赞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行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加以区别。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的,侵害行为一般不宜实施正当防卫,因为这部分人属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的犯意与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有根本的区别。
因此,在受到他们的侵害时,应尽可能地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己的情况下,才允许实施正当防卫。
如果防卫人对象的刑事责任能力不明知或不可能明知时,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2、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
正当防卫是侵害者明显地实施不法侵害,在双方结束斗殴以后,一方出于报复,又重新主动侵害对方,而对方不愿再行斗殴,退避不予还手,但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确属被迫自己反击的,不能再当作互殴案件对待。
如果防卫行为没有过当,则应视为正当防卫。
(2)区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不能单纯以行为人过去有无劣迹,当时是否携带凶器为划分界限,而必须以行为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为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把一些曾因打架斗殴被拘留过或者有过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了防身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人所实行的正当防卫,误认为是互殴或者寻衅械斗。
对于这类案件,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作实事求是的全面分析。
3、正确区分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要制止的具有意识的不法侵害行为,即故意的行为,而过失犯罪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只有在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以后,犯罪才能成立,过失犯罪旦成立,因此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
4、由于事实认识错误而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不
5、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该条还规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与不法侵害的对抗,而紧急避险是合法权益的冲突,两者区别在于:
(1)危害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于自然界的侵袭以及其他方面的侵袭;
(2)行为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本人权益,而紧急避险的损害对象则是他人的权益或公共利益;
(3)对行为的要求不同。
正当防卫是只要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即可,而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己的情况下,才可实施;
(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大于或等于不法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危害所可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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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哈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确认应注意什么方面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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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