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两年至今未得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一直未发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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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主任律师 党支部书记 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拆迁两年至今未得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一直未发放怎么办

一、拆迁补偿款一直未发放怎么办

拆迁补偿属于一种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行为,不过,这种拆迁一定要建立在合乎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否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可以索偿。那么,拆迁补偿款一直未发放怎么办?下面将为你一一介绍!一、拆迁补偿款一直未发放怎么办

如果对补偿协议中补偿的数额没有异议,只是一直拿不到协议中写明的补偿款的话。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到法院起诉。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那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

二、什么是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拆迁补偿的计算方法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二、拆迁补偿款未发放,如何维权?

一、如果是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对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无异议,但征收部门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要求对方履行补偿协议:

(1)如果对方欠款,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划拨拆迁补偿款;

(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征收人可对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是作出该房屋征收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2、对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或者经复议后对复议的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即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因对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应当为:

1)直接对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的,作出该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拆迁补偿决定的,作出原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3)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拆迁补偿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被拆迁人起诉原拆迁补偿决定的,作出原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5)房屋拆迁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出拆迁、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对该决定不服的,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被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拆迁没给补偿款怎么办

法律分析: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是土地征收的征收人,政府征收土地的,要按法律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要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政府征收拆迁房屋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拖欠补偿款不给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政府欠拆迁款不给怎么办

不少小伙伴在遭遇拆迁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晏清律师也收到很多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咨询,其中晏清律师收到比较多的来信是询问如果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房屋被强拆后,征收单位的补偿款迟迟不到位,几年过去……,房价已经上涨到原来签订协议时的n倍。

那么,是否必须只能按照当时签订协议的价格进行补偿呢?现在,跟随晏清律师的脚步,由一个小案例出发,探索问题的答案吧!

基本案情:

2002年4月,陈先生从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处以购买方式取得争议房屋。

2002年5月,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给陈先生颁发了洛阳市房屋所有权证。

2002年8月,洛阳市人民政府成立的新街道路建设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将陈先生宅院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全部拆除。

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

指挥部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应该对陈先生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后在赔偿过程中,由于洛阳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2002年未依法将争议房屋性质确定为营业房,导致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陈先生未能依法获得合理补偿安置。

陈先生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再审。

那么,问题来了:

经过十多年的拆迁维权之路,陈先生的房屋虽早已被拆除,但是因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屋的价值早已不可同日而语,按照原来的房屋补偿标准对陈先生进行补偿,是否有失公允呢?

律师解析: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认为,陈先生自2002年房屋被拆除至2014年未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其中既有拆迁单位未履行补偿安置责任的原因,也有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行政的原因。

在房屋价格明显上涨且被拆迁人未及时获得合理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如仅向陈先生支付按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款,对陈先生明显有失公平。

陈先生配合拆迁工作,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陈先生有权要求根据拆迁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裁判结果:

最高院最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五、拆迁补偿一直都没发该怎么办?

不少小伙伴在遭遇拆迁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晏清律师也收到很多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咨询,其中晏清律师收到比较多的来信是询问如果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房屋被强拆后,征收单位的补偿款迟迟不到位,几年过去……,房价已经上涨到原来签订协议时的n倍。

那么,是否必须只能按照当时签订协议的价格进行补偿呢?现在,跟随晏清律师的脚步,由一个小案例出发,探索问题的答案吧!

基本案情:

2002年4月,陈先生从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处以购买方式取得争议房屋。

2002年5月,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给陈先生颁发了洛阳市房屋所有权证。

2002年8月,洛阳市人民政府成立的新街道路建设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将陈先生宅院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全部拆除。

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

指挥部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应该对陈先生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后在赔偿过程中,由于洛阳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2002年未依法将争议房屋性质确定为营业房,导致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陈先生未能依法获得合理补偿安置。

陈先生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再审。

那么,问题来了:

经过十多年的拆迁维权之路,陈先生的房屋虽早已被拆除,但是因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屋的价值早已不可同日而语,按照原来的房屋补偿标准对陈先生进行补偿,是否有失公允呢?

律师解析: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认为,陈先生自2002年房屋被拆除至2014年未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其中既有拆迁单位未履行补偿安置责任的原因,也有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行政的原因。

在房屋价格明显上涨且被拆迁人未及时获得合理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如仅向陈先生支付按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款,对陈先生明显有失公平。

陈先生配合拆迁工作,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陈先生有权要求根据拆迁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裁判结果:

最高院最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六、拆迁款迟迟不下来怎么办

一、如果是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对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无异议,但征收部门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要求对方履行补偿协议:

(1)如果对方欠款,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划拨拆迁补偿款;

(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征收人可对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是作出该房屋征收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2、对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或者经复议后对复议的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即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因对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应当为:

1)直接对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的,作出该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拆迁补偿决定的,作出原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3)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拆迁补偿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被拆迁人起诉原拆迁补偿决定的,作出原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5)房屋拆迁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出拆迁、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对该决定不服的,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被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拆迁两年至今未得到补偿款怎么办

2、拆迁两年后还能起诉吗

3、拆迁款两年没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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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拆迁公告发布两年多没有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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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两年至今未得到补偿款,拆迁补偿一直都没发该怎么办?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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