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经验,专注代理征地拆迁领域。杨素丽律师长期专注如何维护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尽职尽责,其善于谈判协调,专业、负责的代理风格深受当事人好评。杨素丽律师代理了广西、河南、河北、山东、贵州、北京、天津等多地案件并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一、案情介绍
北京朝阳区张某某家面临公房拆迁补偿及家庭分配难题。其家原公房为1971年分配的两间平房,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该区域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张某某称,家中存在自建房情况,依据“不低于现有居住水平,保证长远生活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基本原则,认为补偿应参考现有居住水平(原登记房屋加自建房,如六间房加过道)。然而当前补偿方案显示,按原登记40平方米计算,可安置100多平方米房屋但可能需补交部分款项,自建房仅按建筑成本补偿,张某某认为此方案远低于现有居住水平。
家庭内部利益分配矛盾突出。此前家中两套楼房均分配给哥哥,此次拆迁中,母亲与哥哥一致表示不分给张某某任何补偿款及房屋(哥哥当母亲面明确称“一分没你的”)。张某某表示,自己不主张房屋,仅要求在补偿款刨除房款后,分得剩余XX万元的一半(即XX万元),但遭拒绝。
张某某户籍在拆迁房屋处,虽无长期居住,但持有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且姐姐可做证其曾居住。她担忧拆迁办为省事,绕过自己直接与哥哥签订拆迁协议,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目前,张某某已与拆迁办基层工作人员及负责人沟通,对方对其居住证明持怀疑态度,沟通未果,其已通过12345投诉,并保留相关电话录音。
{"ctype":2,"value":"eac4b74543a98226acf194af9882b9014a90eb02","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eac4b74543a98226acf194af9882b9014a90eb02?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二、当事人诉求
张某某核心诉求为:在拆迁补偿款刨除购房款后,分得剩余XX万元的50%(即XX万元)。若拆迁办未与其协商一致,擅自与哥哥签订拆迁协议,她将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要求确认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补偿分配权利。
三、北京一讼律所李主任法律分析建议
(一)自建房补偿的法律认定与实践
法律依据与现实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实践,公房范围内自建房因权属不清晰(非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合法建设),难以直接认定为私产。部分项目会按一定比例认定自建房面积(如部分区域按比例折算)或给予建筑成本补偿,但完全参照正式公房标准补偿难度较大。
争取空间与风险提示:主张自建房补偿可尝试与拆迁方协商,但需理性看待结果——可能争取到一定额外补偿,但难以实现根本性突破(如全额认定面积)。
(二)被腾退人认定与家庭内部权益保障
被腾退人资格的法定条件:若原公房承租人已故,腾退方案通常规定,需由现居住的、有户籍的、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协商推举被腾退人,且该过程需保障所有利害关系人(如张某某)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权益救济路径:
事前防范:张某某需明确向拆迁办表明,未经其同意,不得单方面认定哥哥为唯一被腾退人。可通过发送律师函至拆迁公司(需明确拆迁主体为受区政府委托的实施单位),书面告知其利害关系人身份及权利主张,留存证据。
事后救济:若拆迁办擅自与哥哥签约,张某某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拆迁行为属于政府征收委托行为),请求撤销已签订的拆迁协议。需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录音证据等,证明其属于法定利害关系人,签约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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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据效力:居委会居住证明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姐姐的证言可作为辅助证据(需结合其他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与拆迁办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尤其是对方拒绝协商或暗示偏向哥哥的内容)需完整保存,可作为程序违法的证据。
律师函的作用:及时向拆迁公司发送律师函,一是督促其依法履行协商程序,二是固定“拆迁方明知张某某权益存在争议仍签约”的事实,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四)诉讼性质与主体确认
若进入诉讼程序,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因拆迁公司系受区政府或其征收部门(如住建局)委托实施拆迁行为,被告应为委托机关(即朝阳区政府或相关征收部门),而非拆迁公司。张某某需在起诉中明确指出签约程序违法、剥夺其参与权的事实,请求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并责令重新协商。
四、总结建议
张某某需优先通过家庭协商解决分配争议,若协商无果,应立即启动法律程序:一方面通过律师函施压拆迁方依法处理,另一方面着手准备诉讼材料(如户籍、居住证明、录音、家庭财产分配历史证据等)。需注意诉讼时效与程序细节,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瑕疵影响权益主张。同时,建议其优先保障自身核心利益(如补偿款分配),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平衡家庭关系与权益诉求。
法律分析:
家庭纠纷应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内部不能解决,又协调解决不了的,可到法院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局组织各区、县局对全市拆迁单位进行了年度审核,同时按照市政府指示精神对全市拆迁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现将拆迁单位2002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清理整顿全市拆迁单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200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屋拆迁资质的240个拆迁单位中,通过2002年度资质年审的拆迁单位共计214个,其中优秀拆迁单位11个,现予公布。
未通过年审的拆迁单位,应在2003年8月31日前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市局暂停其房屋拆迁资质;
2003年8月31日前未进行整顿,或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市局将取消其房屋拆迁资质。
二、为加强拆迁单位管理,市局对《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重新发布,并于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和各拆迁单位应予认真学习和贯彻。
市国土房管局按照新《办法》要求重新核定拆迁单位资质等级,并对符合条件的拆迁单位换发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拆迁单位现有资金和人员构成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补足,并向市局申请换发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逾期不补足的,市局将按照新《办法》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拆迁资质。
特此通知 附件:
通过2002年度资质年审的拆迁单位名单 附件:
北京市2002年度优秀拆迁单位
公房拆迁有补偿,补偿方式根据当地政府拆迁公告规定。
补偿款包括面积补偿和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
公房承租人可获得住房安置或补偿款,具体数额由公房所属单位决定。
公房拆迁补偿应保障居住条件。
被拆迁人与公房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安置后可获得补偿。
拆迁补偿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存在租赁关系时需解除租赁关系或进行安置。
补偿可包括金钱支付。
公房拆迁补偿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分析
公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拆迁政府是给补偿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积进行1:
1的补偿,但具体应该怎么补偿,还是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拆迁公告怎么要求和规定。
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所有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
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
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公房拆迁应该如何补偿?
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
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由此可见,公房拆迁也是有补偿的,但是很多人对于公房拆迁补偿的问题不是很明确。
也因为这些问题产生过很多的纠纷,大家公房拆迁的时候,可以根据情况得到相应补偿。
结语
公房拆迁补偿问题确实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被拆迁人有权获得补偿。
具体补偿方式和金额需根据当地政府的拆迁公告和规定来确定。
公房拆迁补偿通常按照面积进行1:
1的补偿,同时考虑到承租人的居住条件,可能提供住房安置或直接支付补偿款。
对于拆迁中的纠纷,建议根据个人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公房拆迁有补偿,补偿方式根据当地政府拆迁公告规定。
补偿款包括面积补偿和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
公房承租人可获得住房安置或补偿款,具体数额由公房所属单位决定。
公房拆迁补偿应保障居住条件。
被拆迁人与公房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安置后可获得补偿。
拆迁补偿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存在租赁关系时需解除租赁关系或进行安置。
补偿可包括金钱支付。
公房拆迁补偿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分析
公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拆迁政府是给补偿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积进行1:
1的补偿,但具体应该怎么补偿,还是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拆迁公告怎么要求和规定。
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所有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
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
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公房拆迁应该如何补偿?
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
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由此可见,公房拆迁也是有补偿的,但是很多人对于公房拆迁补偿的问题不是很明确。
也因为这些问题产生过很多的纠纷,大家公房拆迁的时候,可以根据情况得到相应补偿。
结语
公房拆迁补偿问题确实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被拆迁人有权获得补偿。
具体补偿方式和金额需根据当地政府的拆迁公告和规定来确定。
公房拆迁补偿通常按照面积进行1:
1的补偿,同时考虑到承租人的居住条件,可能提供住房安置或直接支付补偿款。
对于拆迁中的纠纷,建议根据个人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法律分析:
家庭纠纷应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内部不能解决,又协调解决不了的,可到法院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朝阳区公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2、朝阳区公房拆迁补偿标准表
3、朝阳区公房拆迁补偿标准文件
4、朝阳区公房腾退
5、朝阳区拆迁公告
6、北京市朝阳区拆迁补偿政策
7、朝阳区2020拆迁
8、朝阳区在建公租房项目
9、朝阳区2021年公租房最新消息
10、北京朝阳公产房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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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朝阳区公房拆迁补偿标准,公房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
内容审核:杨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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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