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拆迁政策 选房协议,北京离婚律师——婚内夫妻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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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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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北京 拆迁政策 选房协议,北京离婚律师——婚内夫妻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分割纠纷

一、北京离婚律师——婚内夫妻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分割纠纷

原告诉称

陈某霞、陈某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吴某鹏支付我方25.14平米安置房面积的折价补偿款75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某鹏承担。

陈某霞、陈某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陈某霞、陈某琪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对于吴某鹏使用陈某霞、陈某琪的优惠购房面积而进行折价补偿的标准,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额及优惠面积予以计算确定,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补偿数额,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取得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非优惠取得物权本身,但该购房利益应属于个人财产。生效判决酌情确认由陈某霞支付吴某鹏17万元后,其中一套吴某鹏名下面积为74.86平方米的安置房归陈某霞、陈某琪所有,但就另一套房屋未做处理,诉讼过程中,吴某鹏承认使用了陈某霞、陈某琪25.14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则吴某鹏应当给予陈某霞、陈某琪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酌定的金额及计算方式明显不合理,明显低于吴某鹏因使用二人的安置面积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严重有违等价有偿、公平正义原则。此外,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因北京市大兴区拆迁引起的多起案件生效判决均参照市场价格与优惠购房价格的差额及面积予以确定。一审判决导致同类案件裁判结果截然不同,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由于案涉安置房的产权性质系商品房且能够上市交易,加之房屋已经于2019年取得了产权证,同时,吴某鹏于一审庭审中自认安置房市场价值为2.5万元平方米,陈某霞、陈某琪对该价格也予以认可,双方对于安置房的市场价值已经协商一致。陈某霞、陈某琪主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范围内确定折价款数额并无不当。\n\n\n被告辩称

吴某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某霞、陈某琪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陈某霞与吴某鹏系再婚,陈某琪与吴某鹏没有血缘关系,陈某霞、陈某琪的户籍并不在拆迁院落处且为非农业家庭户。陈某霞、陈某琪不是实际被安置人。二、村镇两级宅基地确认单明确吴某鹏是产权人、被拆迁人。

三、根据拆迁补偿手册,每人50平方米的指标不等于50平方米的所有权,是需要出资购买的。四、根据拆迁补偿手册,人均50平方米内均价4900元平方米,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均价5500元平方米。即使没有陈某霞、陈某琪,吴某鹏同样可以购买150平米的安置房屋,只是多支付6万元而已。具体到本案,多出50平方米的24.73平方米只需多支付14838元。陈某霞、陈某琪起诉要求75420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陈某霞、陈某琪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三份生效判决已经对两套安置房进行了处理,但未解决陈某霞、陈某琪应向吴某鹏支付房款的问题。六、根据生效判决及各份证据,陈某琪享有的拆迁款为0元,陈某霞享有的拆迁款为88203元,扣除吴某鹏、陈某霞在拆迁后至离婚共同支出的32万元中一半,及陈某霞支付给陈某琪5万元,自己消费用去4万元,存定期10万元后,归属陈某霞的拆迁款为负数,购买两套安置房屋的拆迁款都是吴某鹏个人的拆迁款,没有陈某霞、陈某琪的份额,两套安置房屋都应归吴某鹏所有。

法院查明

陈某霞与吴某鹏于2002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琪为陈某霞与前夫之女。因感情不和,陈某霞与吴某鹏于2015年3月1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吴某鹏在北京市大兴区W号有一处院落。前述院落因拆迁被划入拆迁范围内。拆迁档案显示:产权人为吴某鹏,共计补偿总额1000261元。补偿报审表2:拆迁人陈某琪,宅基地面积155.66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110.08平方米。共计补偿总额721786元。陈某琪出具委托书载明:陈某琪委托吴某鹏办理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甲方、选房、领取全补偿款等事宜。2010年1月16日,吴某鹏与陈某琪签订协议书,双方同意以下事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1.吴某鹏作为房屋买受人使用被拆迁人本次拆迁应享有购房面积74.20平方米及拆迁补偿款366548元购买安置回迁房。\n\n\n2.吴某鹏作为房屋买受人使用被拆迁人本次拆迁应享有购房面积74.20平方米及拆迁补偿款369516元购买安置回迁房。陈某琪出具承诺书,吴某鹏、陈某琪约定合并签协议,合并选房,合并结算拆迁补偿款,剩余款项记入吴某鹏名下。2010年1月16日,吴某鹏与K公司签订了安置房认购协议,认购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66548元),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69516元),同意用拆迁补偿款1722047元直接转付给出卖人。

陈某霞、陈某琪诉吴某鹏、吴某鑫、吴某涛及郭某芬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法院立案,陈某霞、陈某琪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确认一号房屋的二分之一面积归陈某霞所有;2.二号房屋归陈某琪所有;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因一号房屋、二号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变更诉讼请求为:二号房屋归陈某琪、陈某霞使用。经审理出具判决书,载明:2002年7月陈某霞、吴某鹏登记结婚,2002年8月建设的东西厢房各两间、厕所、淋浴间、储物间、门道,属于吴某鹏、陈某霞的夫妻共有财产。陈某琪因建房时尚未成年对于建造房屋没有贡献,故其不是共有人。因陈某霞、陈某琪的户籍不在拆迁宅基地,故该二人不享有拆迁区位补偿价。陈某琪拆迁时并未实际在此居住,故不能享有搬迁配合奖、搬家奖等费用。

陈某霞、陈某琪、吴某鹏均为拆迁后的被安置人口,安置面积为150平方米;拆迁后共同选购安置房二套,现陈某霞、吴某鹏已经离婚,为了利于生产、便于生活,因签订的拆迁协议陈某琪作为被拆迁人之一,且陈某霞愿意与陈某琪一起主张权利,法院根据安置房屋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以吴某鹏名义购买的二号房屋归陈某霞、陈某琪使用。因本案争议的拆迁安置房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本案不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待争议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双方当事人可再进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及购房款的结算。

对于支付购房款后的剩余拆迁款102万元,综合双方之前数次诉讼的当庭陈述,可以证明其中50万元在吴某鹏手中,其余52万元,扣除陈某霞、吴某鹏认可的共同支出,考虑实际生活支出情况,酌情确定吴某鹏、陈某霞在拆迁后至离婚共同支出32万元,陈某霞尚有20万元无法说明用途,应视为陈某霞手中尚有20万元,综上对W号拆迁利益计算,法院酌情确定陈某霞支付吴某鹏17万元。上述判决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n\n\n陈某霞、陈某琪诉吴某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法院立案,陈某霞、陈某琪要求吴某鹏将二号房屋变更至陈某霞名下。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陈某霞、陈某琪的诉讼请求。前述判决作出后,吴某鹏不服提起上诉,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鹏提交《拆迁补偿手册》,以证明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该手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定向安置用房价格:人均50平米内均价为4900元建筑平方米(实际购买需结合楼层差价),超出人均50平米部分均价为5500元建筑平方米(实际购买需结合楼层差价)。陈某霞、陈某琪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北京市大兴区W号院落及房屋因拆迁转化为两套拆迁安置房和拆迁款若干。生效判决已判决其中一套拆迁安置房归陈某霞、陈某琪,并对扣除拆迁安置购房款后的拆迁款进行了分割。吴某鹏为被拆迁房所在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50平米安置房指标,其可以取得一套拆迁安置房。根据拆迁政策,陈某霞和陈某琪各享有50平米安置房指标,拥有该指标可以享受按照安置价支付购房款的权益,而非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权利,另外,其已实际取得其中一套拆迁安置房。拆迁补偿手册规定安置价和商品房价每平方米相差600元。

法院根据安置价和商品房价相差情况,并考虑到房屋现价值,酌情确定吴某鹏给予陈某霞、陈某琪70000元补偿款。陈某霞、陈某琪要求按照安置房现有价值给予25.14平米折价款的主张,缺乏依据,且明显有违公平,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审理期间吴某鹏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案涉一号房屋的面积为74.73平方米,超出50平方米的数量为24.73平方米,陈某霞、陈某琪认可该份证据及吴某鹏主张的面积。

裁判结果

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吴某鹏支付陈某霞、陈某琪补偿款70000元;二、驳回陈某霞、陈某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点评

因两套拆迁安置房系各方在拆迁安置时共同选购,陈某霞、陈某琪已实际取得一套拆迁安置房,故吴某鹏基于其享有的50平米安置房指标,有权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根据案涉拆迁补偿手册的规定,拆迁安置房超出人均50平米部分每平米需要多支付600元,吴某鹏超出50平方米的数量为24.73平方米,即使不使用陈某霞、陈某琪的安置房指标,按照拆迁补偿手册,要取得一号房屋只需多支付14838元。

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量拆迁时各方系共同选购两套拆迁安置房,陈某霞、陈某琪已实际取得一套拆迁安置房,吴某鹏有权购买一套安置房且按照拆迁补偿手册实际应该支付的超出50平米部分的房款,吴某鹏使用了陈某霞、陈某琪的安置房指标,以及一号房屋现有价值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吴某鹏给予陈某霞、陈某琪70000元补偿款,兼顾了各方利益,并无不当。

二、拆迁房屋离婚分割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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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婚后拆迁房屋离婚后可否归子女所有?

近日我的一位客户刘女士向我了这样一个问题“结婚后我老公的父母房子进行了政府拆迁,安置了三套房屋,写了我老公的名字,现在我们准备协议离婚,想约定将房屋归儿子所有这样可以吗?”

我想这也是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在此分享给大家.对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可以自由约定,最大限度的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我建议应尽快办理这套房屋的过户手续.因为这套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即置换房屋时征收部门所给的优惠政策是否考虑到了同住人、房屋所有人的配偶,以及在以小换大情况下是否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差额进行了补足,如果没有以上情况法院一般认定房产属于一方单独所有.因此,这套房屋实质上是你老公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儿子的赠与,仅仅离婚协议进行相应约定,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老公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如果此时的你真遇到了这种棘手情况也不要害怕,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依离婚协议产生的赠与不同于单纯的赠与,该约定在夫妻关系解除期间已达成条件,对协议双方产生效力,一方以房屋系单方对子女的赠与主张自己单方有解除权,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律师的法律建议是让当事人规避法律,夫妻因爱结合,虽感情破裂希望也能保留对彼此最大尊重,如果这份“体面”不存在了,还请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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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婚姻律师:婚后拆迁房屋离婚后可否归子女所有?

小A(男)和小B(女)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未成年),因小A和小B所居住的房屋为小A父母老房子,在拆迁办征收过程中,不仅获得征收款,且因拆掉老房子所领取的购房券获得两套房屋。

现因感情破裂,小B起诉小A离婚,其中包括分割两套房屋。

开庭前两天,小A咨询了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后,委托律师应诉。

01律师办案及主要办案思路

我所肖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沟通小A整理对其有利证据资料,联系法院,告知A申请证人出庭。

1、考虑到这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且小A和小B均同意离婚,必然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需要理清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存款、房屋、汽车、共同债务。

2、临近开庭,但小A关于房屋拆迁的证据基本上没有,需要想办法充分举证,延期开庭或者第二次庭审,解决目前证据不足的问题。

3、因为小B诉请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儿子目前已满八岁,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儿子抚养权归小A有利于其成长。

02本案结果

本案开庭当日,肖律师同小A及证人一同到庭,庭上就感情破裂的事实原因、孩子抚养情况、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激烈答辩,并且我方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小B为过错方,房屋及存款属房屋拆迁获得,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证人证明小孩一直由小A母亲抚养长大,小孩的意愿是跟奶奶。

开完第一次庭后,法官要求双方补充房屋拆迁相关证据,择期开庭质证。

我方在庭后抓紧时间补充了相关证据,并且在第二次开庭时充分举证,便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小A和小B解除婚姻关系,小孩抚养权归小A。

关于房屋,因为房屋拆迁购房券购买,应为家庭共有财产,本案为离婚纠纷,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当事人可另行处理。

关于拆迁现金补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补偿项目的划分,征地补偿费用可以分为三部分:

一是对建筑物、附属物及附属设施等因被拆迁而对房屋所有权人或建造者给予的补偿;

二是因拆迁对房屋使用人造成实际影响而给予房屋实际使用人的补助和奖励;

三是因拆迁的其他补助费用。

因被拆迁房屋不是小A、小B所建,《征地拆迁住户调查表》记载的房屋所有人为案外人,故所下发的拆迁现金补偿款并非全部系小A、小B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补偿款已用于购买房屋、房屋装修及生活开支等,在本案中无法明确区分,故关于双方陈述的小户型房屋,当事人可与前述房屋一并进行分家析产另行处理。

03律师表示

如果离婚之前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被拆迁,是否能分得一部分的拆迁补偿款,这主要取决于拆迁补偿款的性质和分配方式。

宅基地补偿款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质,与特定的人身密不可分。

然而,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出现了对拆迁款的分配争议,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例如,如果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那么就需要按照协议进行处理。

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就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总的来说,离婚过程中涉及宅基地拆迁补偿的处理方式是比较复杂的,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拆迁补偿款的性质和分配方式等,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04律师普法

农村妇女在入户夫家后,在既未重新申请过宅基地建房,又未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过改扩建的情况下,其是否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动迁安置补偿享有权利以及享有多大的权利。

1第一种观点认为

农村妇女婚后入户夫家,如夫家原宅基地上房屋未进行过改扩建的,那么其对夫家宅基地上房屋不享有权利。

而宅基地房屋动迁安置补偿是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补偿,故该妇女自然无权享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部分的动迁安置补偿利益。

2第二种观点认为

婚后入户的农村妇女对夫家已建成且后续未改扩建的宅基地上房屋是否享有动迁安置补偿利益,应以动迁部门是否将其核定为安置对象为准。

但如其婚后宅基地房屋确未进行过改扩建的,那么其享有的动迁安置补偿利益应限于因户内人员变化而核定增加的面积。

3第三种观点认为

婚后入户的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动迁安置补偿利益,应以动迁部门是否将其核定为安置对象为准,并且与户内其他人员平等分享动迁安置补偿利益。

如婚后夫家原宅基地上房屋未进行过改扩建的,可酌情少分或不分地上房屋部分的安置补偿利益。

四、离婚纠纷中涉及宅基地拆迁补偿所获得的房屋,该如何分配?

法律主观: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的房屋,离婚分割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房屋占有人,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告知当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不直接判决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五、离婚时针对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两人各一半,后遇拆迁应如何分配

法律主观: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的房屋,离婚分割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房屋占有人,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告知当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不直接判决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六、离婚宅基地拆迁分割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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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 拆迁政策 选房协议,离婚时针对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两人各一半,后遇拆迁应如何分配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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