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后未作征收决定 补偿标准,征地批复同意后村民一直种地没有征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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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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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诉讼 刑事案件 征地拆迁

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批复后未作征收决定 补偿标准,征地批复同意后村民一直种地没有征收合法吗

一、征地批复同意后村民一直种地没有征收合法吗

征地批复同意后,村民一直种地而没有进行实际征收,这种情况是否合法需要具体分析。

一、征地批复的法律效力

征地批复是政府对特定土地进行征收的决策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征地批复同意,意味着政府已经决定对该土地进行征收,并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二、征地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性要求

征收程序合法性: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征收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进行征收补偿协商等。如果政府在征地批复后未依法启动征收程序,村民继续种地可能并不构成违法。

征收补偿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政府在征地批复后未及时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项,村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此时继续种地可视为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三、村民种地的法律性质

在征地批复同意后,如果政府尚未正式启动征收程序或未完成补偿安置工作,村民在自家土地上继续种植农作物,从法律性质上可视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然而,一旦政府依法启动征收程序并完成补偿安置,村民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交出土地,此时再继续种地则可能构成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综上所述,征地批复同意后村民一直种地是否合法,取决于政府征收程序的进展和补偿安置的落实情况。如果政府尚未正式启动征收或未完成补偿工作,村民种地行为可视为合法;一旦征收程序启动且补偿安置到位,村民则必须依法交出土地。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村民密切关注政府的征收动态,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政府征收土地,农民不同意怎么办?

土地征用是政府履行的代行国家行为,与出地出让不是一个性质,政府征用土地不须村民同意。

土地征用是由国家决定的,属于国家的权力,不需要经过村民的同意。

土地是与人类生存和发息息相关的物质基础。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河流,湖泊,城乡住宅和公共建设用地,工矿用地,交水利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有有限性,不可替代性,永久性,不可移动性。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别人来征收你的土地,第一你要看性质,对方说的是不是征收做公共利益,第二是不是国家依法征收,因为除了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征收土地。

征地要走流程,只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上有权批准,如果批准了用于公共利益的征地方案,是不必经过村民集体签字的。

征收是国家行为,只有国家才有这个权利,征收的用途是为了公共利益,不是拿来做房子的。

所以如果是商业用途,那肯定要村民签字同意。

而且涉及到征地都有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村里征地需要经过村民同意吗

法律分析:

土地被政府部门进行征收的话是不能进行种地的,因为这个土地的所有权利已经不归你了,所以当事人是没有权利进行种地的。

如果征收方允许或者默认,是可以在该宗地上耕作的,但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土地已经征收了还能种植吗

法律分析: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不需要村民同意,但是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征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五、征地要不要经过村民同意

法律分析: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不需要村民同意,但是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征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六、村民不同意征地怎么办

土地征用是政府履行的代行国家行为,与出地出让不是一个性质,政府征用土地不须村民同意。

土地征用是由国家决定的,属于国家的权力,不需要经过村民的同意。

土地是与人类生存和发息息相关的物质基础。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河流,湖泊,城乡住宅和公共建设用地,工矿用地,交水利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有有限性,不可替代性,永久性,不可移动性。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别人来征收你的土地,第一你要看性质,对方说的是不是征收做公共利益,第二是不是国家依法征收,因为除了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征收土地。

征地要走流程,只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上有权批准,如果批准了用于公共利益的征地方案,是不必经过村民集体签字的。

征收是国家行为,只有国家才有这个权利,征收的用途是为了公共利益,不是拿来做房子的。

所以如果是商业用途,那肯定要村民签字同意。

而且涉及到征地都有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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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批复后未作征收决定 补偿标准,征地要不要经过村民同意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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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后未作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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