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 停业停产损失法律依据,店面征迁导致停产停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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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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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征迁 停业停产损失法律依据,店面征迁导致停产停业怎么办

一、店面征迁导致停产停业怎么办

店面征迁导致停产停业,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获得补偿。具体来说:

一、补偿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如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具体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补偿申请流程

被征收人应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如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等,以证明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情况。政府将根据这些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总之,店面征迁导致停产停业时,被征收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并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二、门面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有哪些

一、商铺停产停业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具体的停产停业损失,需要根据运营实际来确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

1、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

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二、商铺租赁期间拆迁有停产停业损失吗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分配

有些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遇拆迁只好解除租赁合同,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常常发生争议,究竟如何处理?根据北京高院的有关规定,梳理如下:

合同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

2、对于存在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较短等情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得的数额不宜超过一半。

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亦未取得该补偿费,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

承租人可待出租人取得补偿后再行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解决。

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

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出租人已经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该补偿费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三、商铺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应该计算几个月

商铺遭受拆迁要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计算多少个月是没有规定的,补偿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商铺停产停业补偿

法律分析:

拆迁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商铺租赁期间拆迁有停产停业损失吗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分配

有些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遇拆迁只好解除租赁合同,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常常发生争议,究竟如何处理?根据北京高院的有关规定,梳理如下:

合同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

2、对于存在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较短等情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得的数额不宜超过一半。

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亦未取得该补偿费,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

承租人可待出租人取得补偿后再行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解决。

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

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出租人已经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该补偿费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五、商铺租赁期间拆迁有停产停业损失吗

商铺租赁期间拆迁有停产停业损失吗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分配

有些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遇拆迁只好解除租赁合同,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常常发生争议,究竟如何处理?根据北京高院的有关规定,梳理如下:

合同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

2、对于存在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较短等情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得的数额不宜超过一半。

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亦未取得该补偿费,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

承租人可待出租人取得补偿后再行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解决。

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

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出租人已经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该补偿费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六、店铺拆迁停产停业费给谁

一、商铺停产停业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具体的停产停业损失,需要根据运营实际来确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

1、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

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二、商铺租赁期间拆迁有停产停业损失吗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分配

有些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遇拆迁只好解除租赁合同,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常常发生争议,究竟如何处理?根据北京高院的有关规定,梳理如下:

合同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

2、对于存在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较短等情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得的数额不宜超过一半。

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亦未取得该补偿费,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

承租人可待出租人取得补偿后再行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解决。

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

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出租人已经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该补偿费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三、商铺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应该计算几个月

商铺遭受拆迁要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计算多少个月是没有规定的,补偿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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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拆迁停业损失费怎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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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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