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久拖不决,征地拆迁安置遗留问处理办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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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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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业务(征地拆迁) 争议解决业务 常法业务

执业至今办理了上千件案件,致力于有效解决各类行政、民商事争议及刑事辩护等案件,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范围。深耕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赔偿等行政领域。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久拖不决,征地拆迁安置遗留问处理办法有哪些?

一、征地拆迁安置遗留问处理办法有哪些?

1、征地拆迁房屋如系合法建造,不存在权利瑕疵,即使其所有人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且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2、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导致的无证房屋能获得安置补偿吗?

征地拆迁房屋如系合法建造,不存在权利瑕疵,即使其所有人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且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而非拥有产权证明的人,产权证明只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方式之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因此只要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所居住房屋并非违章建筑,也并非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且根据房改政策,其对上述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应当对其进行合法补偿安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强调,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除此之外,各地多有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房屋补偿问题,如《解决漳州市区拆迁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等,都可以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时的参考。

通过对上述条文的阅读,相信大家已经对征地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导致的无证房屋是否应当给予安置补偿已经没有疑问了。征地拆迁在目下已经与大多数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大家实有必要对其有所了解,但是知晓与运用并不总是一回事。因此,我建议,在遭遇纠纷时,大家还是应该及时联鄂州律师,以便获取专业的法律服务,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土地以后如何安置

本文介绍农民房屋征用补偿的法律建议,明确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事项,制定统一的补偿计算标准及安置原则,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征用补偿虽发生在全国城乡各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样,但作为农村被征用者有充分理由享受同样的法律环境。

从宪法和法理上说,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剥夺的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而不能交由其他机关行使。

特此建议,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一部有关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

1.明确规定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从法理上正确分析征用补偿法律关系,是确立征用补偿基本原则的基础。

第一,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原则。

“征用”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就政府而言,对农民私有财产进行征用(或因征用进行房屋拆迁),性质上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限制,最基本的原则是政府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授权事项不可为,包括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

就农民而言,其私有财产应当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

第二,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征用后的“补偿”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政府负有公平合理补偿农民财产损失的职责和义务;

农民有权要求政府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和金额的确定应遵循平等合理、弥补实际损害的基本原则,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剥夺农民的财产主体地位及求偿权。

2.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事项公共利益是政府在公权限制私权过程中的行为边界,也是公民接受限制的行为边界。

法律要以例举或排除的方法对公共利益作出严格具体界定,防止假公共利益之名,僭越法律,进行商业开发的违法行为。

3.制定统一的补偿计算标准及安置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

同理,对房屋等私产的征用补偿也应确定计算标准。

在此基础上,由各地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

通过制定补偿计算标准,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

也能防止被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的事件发生。

4.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对农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借助严格的法律程序完成。

具体包括:

第一,征用程序。

如:

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

第二,救济程序。

如:

行政裁决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这些程序都必须明确而完善,特别要避免地方政府同时充当决策者、规则制定者、征用方及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的多种角色。

5.在较大规模的征用补偿过程中,政府可以考虑为农民配备律师,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三、拆迁遗留及法律相关

法律主观:

首先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把房屋、土地的证件保留好,不要跟拆迁方正面冲突,保持冷静,及时的录音拍照录视频方便以后维权;及时报警,如果警察不出警不作为,为日后追究责任,增加争取补偿的砝码做好准备。

做好维权准备。

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自己去维权也可以找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走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 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拆迁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

农村房屋被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看待,其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规定。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因城市建设项目的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五、政府征地后补偿留置地。

法律分析:

农村房屋被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看待,其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规定。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因城市建设项目的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六、如何处理征地拆迁问题处理办法有哪些

本文介绍农民房屋征用补偿的法律建议,明确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事项,制定统一的补偿计算标准及安置原则,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征用补偿虽发生在全国城乡各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样,但作为农村被征用者有充分理由享受同样的法律环境。

从宪法和法理上说,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剥夺的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而不能交由其他机关行使。

特此建议,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一部有关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

1.明确规定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从法理上正确分析征用补偿法律关系,是确立征用补偿基本原则的基础。

第一,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原则。

“征用”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就政府而言,对农民私有财产进行征用(或因征用进行房屋拆迁),性质上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限制,最基本的原则是政府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授权事项不可为,包括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

就农民而言,其私有财产应当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

第二,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征用后的“补偿”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政府负有公平合理补偿农民财产损失的职责和义务;

农民有权要求政府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和金额的确定应遵循平等合理、弥补实际损害的基本原则,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剥夺农民的财产主体地位及求偿权。

2.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事项公共利益是政府在公权限制私权过程中的行为边界,也是公民接受限制的行为边界。

法律要以例举或排除的方法对公共利益作出严格具体界定,防止假公共利益之名,僭越法律,进行商业开发的违法行为。

3.制定统一的补偿计算标准及安置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

同理,对房屋等私产的征用补偿也应确定计算标准。

在此基础上,由各地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

通过制定补偿计算标准,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

也能防止被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的事件发生。

4.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对农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借助严格的法律程序完成。

具体包括:

第一,征用程序。

如:

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

第二,救济程序。

如:

行政裁决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这些程序都必须明确而完善,特别要避免地方政府同时充当决策者、规则制定者、征用方及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的多种角色。

5.在较大规模的征用补偿过程中,政府可以考虑为农民配备律师,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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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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