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拆除工程厂,山西某煤业公司诉中煤某能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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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拆除工程厂,山西某煤业公司诉中煤某能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山西某煤业公司诉中煤某能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1-2-043-002山西某煤业公司诉中煤某能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是否构成矿产资源压覆及赔偿范围不能仅依据采矿权证面积范围,还需审查矿产资源储量关键词民事

财产损害赔偿

矿产资源压覆

证载面积

资源储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用途郜云律师学习研究。

基本案情山西某煤业公司诉称:中煤某能源公司违法建设某电厂,压覆山西某煤业公司15号煤层114.2万吨,各方未达成补偿协议。山西某煤业公司已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对该许可证范围内的案涉压覆114.2万吨矿产资源享有采矿权。中煤某能源公司及某电厂侵害了山西某煤业公司的矿业权,应当赔偿压覆煤炭损失。

中煤某能源公司、某电厂辩称:山西某煤业公司认为案涉压覆资源只要在其采矿许可证四至范围内,就当然对案涉压覆资源享有赔偿权,忽略了采矿许可证所代表的矿权要素不仅包括地理范围,更重要的是有资格开采的资源储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过程中,已经对案涉压覆资源明确作为消耗资源储量予以核减,山西某煤业公司所取得的矿权根本未包括该部分资源,既未缴纳也无需缴纳价款,且无任何投入,不存在任何损失,不享有压覆赔偿请求权。山西某煤业公司在被核减压覆储量及相应价款后,应进行矿区范围变更。中煤某能源公司合法压覆,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被压覆的15号煤层原属于昔阳县乐平镇安坪煤矿,该矿系昔阳县乐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乐平镇政府)投资设立的集体企业。2005年9月中煤某能源公司获得某电厂建设核准后,就某电厂压覆煤炭资源储量进行了核算备案,相关地质报告载明压覆安坪煤矿批采15号煤层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14.42万吨。2006年5月29日,乐平镇政府的上级单位昔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昔阳县政府)就某电厂建设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形成昔政专纪字〔2006〕7号《国投某公司某电厂建设问题协调会议纪要》记载:“在尽量少压煤炭资源的前提下选定变电站建设位置,同时由县政府组织,核实压占煤炭资源的储量,相应核减有关煤矿资源价款上缴数额。”该会议纪要发给了安坪煤矿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乐平镇政府,乐平镇政府对此未提出异议。2006年9月5日,建设单位为某电厂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载明:压覆性质为部分压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为114.2万吨,被压覆资源储量利用现状为未利用,矿权人对压矿的意见为同意。中煤某能源公司于2006年10月获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国土资储备字〔2006〕158号《山西省昔阳县乐坪镇国投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某电厂压覆煤炭资源储量核算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备备案证明。2006年12月10日,昔阳县政府出具《关于国投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某电厂压覆山西昔阳某安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资源的承诺函》,昔阳县政府承诺同意压覆并负责协调,以确保某电厂厂区及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出现煤炭资源开采现象。中煤某能源公司与山西某煤业公司至今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经山西某煤业公司申请评估,案涉压覆15号煤层资源储量资源114.2万吨,计算可采储量67.97万吨,按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价值进行折算,对应采矿权价值为900.98万元。

昔阳县2006年起进行煤炭资源整合,安坪煤矿于2007年6月由乐平镇政府的集体企业改制为山西昔阳某安煤业有限公司。2009年再次进行煤炭资源整合,山西昔阳某安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昔阳某盛煤业有限公司进行了重组整合,于2012年9月29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山西某煤业公司。2006年10月10日昔阳县国土资源局《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基本情况表》中载明:整合前采矿权人为昔阳县乐平镇安坪煤矿,整合后采矿权人为山西昔阳某安煤业有限公司,原占用资源储量为3010万吨,收取标准3.3元吨,应交额9933万元,整合前已交价款情况为无,2006年采矿权有偿使用情况(原占用资源储量部分)为出让资源储量800万吨,应缴2640万元。2011年8月,晋国土资储备字〔2011〕752号《山西省沁水煤田昔阳县山西昔阳安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载明:“全井田6-15号煤层累计资源储量8598万吨,其中保有111b资源储量8046万吨,消耗资源储量552万吨(其中包括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晋国土资储备字〔2006〕158号备案某电厂压覆15号煤层114万吨资源储量)。”2012年4月5日昔阳县国土资源局的《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基本情况表》载明:山西某煤业公司原占用资源储量5203万吨,收取标准3.3元吨,新增资源储量2843万吨,收取标准6.60元吨,总储量8046(5203+2843)万吨,出让资源储量5522.03万吨,应缴24324.5万元;整合前已交价款情况一栏中记载:“整合前,原山西昔阳某安煤业有限公司已缴价款2640万元,原山西昔阳某盛煤业有限公司已缴价款2640万元”。在2012年3月12日昔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山西某煤业公司签订的兼收重组煤矿企业矿业权价款分期缴纳合同书中也载明采矿权价款为24324.5万元。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8)晋07民初55号民事判决,判决中煤某能源公司赔偿山西某煤业公司压覆煤炭资源损失900.98万元及利息损失。中煤某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晋民终89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山西某煤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山西某煤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07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山西某煤业公司的再审申请。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中煤某能源公司应否就压覆案涉15号煤层114.2万吨煤炭资源向山西某煤业公司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中煤某能源公司取得某电厂压覆案涉15号煤层备案时,该矿主管部门(出资人)乐平镇政府及其上级单位昔阳县政府均同意压覆。压覆后,在煤矿资源整合过程中,案涉15号煤层114.2万吨资源储量记入该矿552万吨消耗资源储量中,而没有记入8046万吨保有资源储量中,该矿的矿业权价款亦按总储量8046万吨收取。山西某煤业公司在资源整合中受让的有偿使用资源储量为8046万吨,并不包含被压覆的案涉15号煤层114.2万吨煤炭资源,对此山西某煤业公司属于明知。案涉压覆矿产资源虽然在山西某煤业公司的采矿权证面积范围之内,但该压覆矿产资源并未计算至山西某煤业公司的资源储量,二审判决认定山西某煤业公司未取得案涉压覆资源的矿产使用权,其向中煤某能源公司主张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山西某煤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裁判要旨认定是否存在矿产资源压覆及应否赔偿损失,不能仅依据被压覆的矿产资源是否在原告的采矿权证面积范围之内,还需进一步审查该压覆矿产资源是否已计算至原告的资源储量,原告是否依法取得了被压覆资源的矿业权。因压覆已经核减相关资源储量的,原告不享有被压覆资源的矿业权,其向压覆单位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法不予支持。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8条、第323条、第329条(本案适用的是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7条、第117条、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4条

一审: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7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6月19日)

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终895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12月16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075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7月22日)(环资庭)

二、煤矿死亡事故瞒报处理

煤炭合同纠纷起诉的程序为:

1、提起诉讼时要确定好管辖的法院。

2、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

3、起诉时,还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诉讼费。

一、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什么

写起诉状。

其实这一步的准备工作挺多的。

在这步里头,得知道一点,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会裁定不予受理。

1、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并且把准备好的材料提交上去。

2、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待庭长审批后,立即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3、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

民事一审案件要给当事人预留30天的举证期限,民事二审案件要给当事人预留10天的举证期限

4、排期后,由立案庭当即或通过邮政速递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需要直接送达的,由立案庭交付法警队执行

5、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书后,7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设在法院内的收费处交款

6、法院出具收据。

当事人凭盖有农行收讫章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书》即时到法院财务室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二、合同纠纷立案有什么标准

合同纠纷起诉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包括原告与合同纠纷有利害有关系、有明确的被告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煤炭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近日,山西忻州矿难事件备受关注,据报道,当地一煤矿因违规作业,导致17名矿工不幸丧生。

令人愤慨的是,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竟然试图瞒报事实,逃避法律责任。

这一事件再次提醒我们,重视法律责任、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性。

瞒报矿难的严重后果

瞒报矿难事件,不仅对遇难矿工及其家属造成极大的伤害,而且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瞒报事件会导致以下严重后果:

1. 损害法治精神:

企图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责任,损害了法治精神和社会信任。

2. 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瞒报矿难事件,使相关责任人逍遥法外,侵犯社会公平正义。

3. 阻碍事故原因查明:

瞒报事件,会影响事故调查,使得难以查明事故原因,阻碍安全生产改进。

4. 延误救援时机:

瞒报事故,可能导致救援行动延误,错过救援最佳时机。

5. 助长违法行为:

瞒报矿难事件,有可能助长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

法律后果

对于瞒报矿难事件,我国法律制定了严格的规定。

涉事单位及个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瞒报矿难事件可能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最高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瞒报矿难事件的单位及个人将面临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3. 民事责任:

瞒报矿难事件的单位及个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遇难矿工及其家属进行赔偿。

4. 失信行为记录:

瞒报矿难事件的企业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对其信用评级、融资能力等产生不良影响。

强化法治意识,保障生命安全

矿工是国家资源开发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生命安全不容忽视。

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强化法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惩瞒报矿难等违法行为,共同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更应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保障广大矿工的生命安全和权益。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建设一个安全、公正、法治的社会贡献力量。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建设一个安全、公正、法治的社会贡献力量。

四、山西忻州瞒报矿难惨剧:重视法律责任,守护生命安全-王平聚律师

法律分析:

具体要看事故瞒报的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煤矿死亡事故瞒报处理

法律分析:

具体要看事故瞒报的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煤矿出了事故怎么赔偿

煤炭合同纠纷起诉的程序为:

1、提起诉讼时要确定好管辖的法院。

2、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

3、起诉时,还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诉讼费。

一、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什么

写起诉状。

其实这一步的准备工作挺多的。

在这步里头,得知道一点,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会裁定不予受理。

1、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并且把准备好的材料提交上去。

2、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待庭长审批后,立即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3、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

民事一审案件要给当事人预留30天的举证期限,民事二审案件要给当事人预留10天的举证期限

4、排期后,由立案庭当即或通过邮政速递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需要直接送达的,由立案庭交付法警队执行

5、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书后,7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设在法院内的收费处交款

6、法院出具收据。

当事人凭盖有农行收讫章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书》即时到法院财务室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二、合同纠纷立案有什么标准

合同纠纷起诉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包括原告与合同纠纷有利害有关系、有明确的被告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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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山西拆除工程厂,煤矿死亡事故瞒报处理

内容审核:郑远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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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15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15日
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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