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中的法律关系性质,土地征收是属于民事还是行政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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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收拆迁 环保关停 农村土地纠纷

从事法律工作已逾八年,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为人正直,富有正义感和使命感,始终忠实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和职责,善于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快速梳理出清晰脉络,精准把脉,用最正确思路、方法、程序,去解决当事人疑难法律问题,不仅工作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精湛,而且学习能力超强,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

行政征收中的法律关系性质,土地征收是属于民事还是行政受案范围

一、土地征收是属于民事还是行政受案范围

土地征收既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也涉及民事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一种。因此,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土地征收,并与被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双方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进行征收,而被征收方则需服从政府的征收决定。若因征收补偿协议产生纠纷,应提起行政诉讼。

二、民事法律关系

然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也可能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解决。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纠纷双方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既可能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也可能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取决于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二、征地补偿属于哪一类案件

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利害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土地征收是否可以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协议纠纷是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诉讼。

因此,土地征收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土地征收协议是否是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属于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

税是国家税收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依法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费即各种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者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

作为一种公益服务。

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无偿的,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获得多于一般的行政相对人的公益服务,则应支付一定费用。

一、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

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7.行政行为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为标准,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分为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9.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土地征收目前是比较常见的,在进行征收时,需要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的土地政策、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来对进行认定,在制订符合实际的土地征收政策后,向被征收公民公开,并执行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土地征收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土地征收属于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

税是国家税收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依法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费即各种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者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

作为一种公益服务。

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无偿的,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获得多于一般的行政相对人的公益服务,则应支付一定费用。

一、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

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7.行政行为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为标准,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分为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9.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土地征收目前是比较常见的,在进行征收时,需要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的土地政策、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来对进行认定,在制订符合实际的土地征收政策后,向被征收公民公开,并执行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征地批复行为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利害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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