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双方签署土地承包合同,应该书面,根据规定,拥有土地承包权证件才拥有该权利,所以没有需要申请。下面由我为您整理关于没有证件如何证实土地承包权的有关内容带您了解一下关于土地承包权证书的事宜以及是否可以起诉的内容。一、没有证件如何证实土地承包权
要想证明土地是属于自已承包的,当初可有承包合同,如果有那就可作为证据。如当初没有签定合同,那么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村集体应当有分地的地亩帐作为依据,那里记载着你所分的地块名及尺寸,还有左邻右舍各家各户的尺寸。这些也可作为土地确认的依据。
近些年因土地问题引发很多矛盾,我们在解决此类矛盾时就经常查找当时分地时的记录,以此作为依据来判定,在化解分歧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在农村,也时常有农民因为各自开垦的荒地,在界限上引发了矛盾,这个就很难确定谁对谁错,只好以和平的方式,互相忍让一些解决。群众常说是和稀泥的干部,其实是以不发生冲突为最终结果。
这次土地确权,就是解决土地的权属问题,是为保护农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农民都应积极参与和支持,有了土地的确权证书,一切问题就好解决。
二、无承包经营权证可以起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是说,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承包方随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办理其他批准、登记手续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是取决于政府是否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政登记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应主动履行的职责,是政府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进行颁发的,承包人无须提出申请,只要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入股的。
法律分析:
可以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法律分析:
1.到国土所去查档案,找到档案之后登报挂失,声明以前的土地使用证作废。
2.挂失到期后由国土地所派人去重新丈量(土地面积、填表、画图;
这是国土所人干的活。
3.有一张地籍法人身份证明,需村长签字、和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邻居的签字、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
下一步就是等待国土所的人拿市局去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
可以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法律分析:
可以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法律分析:
可以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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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承包土地是否有承包权证明,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怎么办?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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