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只限于查封。
1、小产权房原始所有人(即“大产证所有人”)违法是可以被法院查封的。
2、小产权房其他居住人违法是无法被法院查封的,(1)小产权房是法律所禁止出售的房屋;(2)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证;(3)居住人虽然花钱购买了房屋,但是无法办理产证,因此也就无法确认其所有权,故法院就难以查封的;(4)但是,原始所有人是可以被查封的,因为有其房产证。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查封房屋?法院查封房产的情形包括:(1)恶意转移、变卖房产;(2)诉前保全;(3)执行案件中,暂无履行能力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法律分析:
小产权房能否执行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如果房屋居住人是原始小产权房所有人的,是可以被执行的。
但是如果房屋居住人是经过二次买卖受让小产权房的,是没有房屋物权,法院是不能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法律分析:
如果小产权房的原始所有人违法,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可以执行该小产权房。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强制执行。
居住人虽然花钱购买了房屋,但无法办理房产证,因此也就无法确认其所有权。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 一、正确认识“小产权房”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
要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措施,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法律分析:
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强制执行。
居住人虽然花钱购买了房屋,但无法办理房产证,因此也就无法确认其所有权。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 一、正确认识“小产权房”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
要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措施,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法律分析:
小产权房能否执行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如果房屋居住人是原始小产权房所有人的,是可以被执行的。
但是如果房屋居住人是经过二次买卖受让小产权房的,是没有房屋物权,法院是不能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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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唐山小产权房拆迁补偿标准,小产权房子能被法院执行拍卖吗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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