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杰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征地拆迁经验,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及房屋纠纷等类型案件百余件。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善于运用多层次、多元主体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属无权处分,如隐名股东不予追认,则需考察受让方受让股份时是否善意。受让方属善意时,隐名股东仅可向名义股东主张损失赔偿,无权要求受让方返还股权。判断受让方是否善意的标准为:受让时是善意(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已完成产权变更。主张不构成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由隐名股东承担。
在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有争议时,隐名股东可以从股权代持协议、股权投资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财务记账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工商注册时形成的文件,长期实际管理、控制或实际经营目标公司等方面提供证据,以支撑自己是实际权利人。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191号,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厉军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厉军、赵桃娟与董希巧、董希超、朱冬平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如何认定,以及该股权转让行为所涉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问题。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认定,对厉军持有的武威义乌80%股权部分,厉军作为股东有权转让该80%股权。对赵桃娟名下武威义乌20%股权,厉军伪造签名将登记在余汉平名下的20%股权无偿转让至朱平飞名下,后又无偿转让至赵桃娟名下的行为无效,因此厉军、赵桃娟将赵桃娟名下20%股权转让于董希巧、董希超、朱冬平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董希巧、董希超、朱冬平在受让赵桃娟名下20%股权时明知该转让行为为无权处分,受让方受让股权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本案中董希巧、董希超、朱冬平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厉军、赵桃娟支付了股权受让款3500万元,故对赵桃娟转让的20%股权,董希巧、董希超、朱冬平构成善意取得。兰州义乌虽主张35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低于武威义乌名下房产抵押价值,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但股权转让价款与房产抵押价值不同,兰州义乌的该主张缺乏足够证据证明,本院难以支持。本案相应股权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董希巧、董希超、朱冬平取得该20%股权的所有权。兰州义乌作为该2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厉军、赵桃娟请求赔偿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07号,陆超、廊坊艳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田淑芬转让翔远公司股权的行为经权利人追认,系有权处分,故田淑芬与陆超签订的《廊坊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且各方对于诉争转让的股权的实际价值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明确,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约定的债权抵顶股权对价存在明显不合理,故在案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均已完成了变更的情况下,艳阳公司要求陆超、田淑芬、相鹏飞、相东、陈永乐返还股权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92号,霍海锋、殷轶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霍海锋作为代张世元持股的名义股东,其向殷轶转让美中公司的股权,属于无权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系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亦即,善意取得的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四、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071号,徐洪德、孙成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万XX向万翔公司实缴出资3000万元,张磊、王丹辉作为名义股东替万XX持有万翔公司股权,徐洪德对于万XX系万翔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的情况明确知晓。徐洪德主张其是从万XX处继受取得万翔公司的股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万XX之间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徐洪德虽提交了其与张磊、王丹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未约定股权转让款,亦未约定徐洪德以对万翔公司投入资金等方式作为受让股权的对价,徐洪德主张其已经向万翔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万XX实际出资并经营管理万翔公司和张磊、王丹辉、徐国强等人的证言,以及万XX与徐洪德之间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徐洪德系名义股东,万XX是万翔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有较充分的依据。
孙成林虽主张其从李井军处继受取得万翔公司的股权,但李井军作为万翔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在万翔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李井军并不持有万翔公司的股权,孙成林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李井军曾依法受让万翔公司的股权。……李井明作为名义股东,将其持有的万翔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孙成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孙成林对万翔公司的股权不构成善意取得,理据适当。
五、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126号,吉林省榃亚种植有限公司、姜雪峰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铜亚公司主张对姜雪峰与王亚梅名下的榃亚公司股权享有实际出资人权利,需证明其已对榃亚公司合法出资,并与姜雪峰、王亚梅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代持协议。
经查,铜亚公司原审提供了与姜雪峰签订的《养殖场开办及经营协议》、银行转账凭证、财务记账凭证、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及公司注册手续经办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为规避集体土地使用法律规定而以姜雪峰名义取得养殖场土地及经营手续、铜亚公司以姜雪峰、王亚梅为名义股东办理榃亚公司登记申请、公司成立初期李绍同作为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并控制榃亚公司等事实。据此,原审认定铜亚公司设立榃亚公司且已实际出资、姜雪峰和王亚梅系榃亚公司名义股东,事实依据充分。……榃亚公司成立后直至2011年8月,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同一直对榃亚公司费用报销进行审批签字,可以说明李绍同在此期间对榃亚公司实际享有经营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在认定铜亚公司为榃亚公司100%股权实际出资人的基础上,确认铜亚公司为榃亚公司100%股权的股东,法律依据充分。姜雪峰与王亚梅作为名义股东,在明知榃亚公司100%股权归铜亚公司所有的情况下,未经铜亚公司同意擅自对榃亚公司进行增资并对其代持的股权进行转让,原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上述行为无效,理据充分。
六、关于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320号,再审申请人隗寿宏与被申请人青岛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李宗林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善意取得应符合如下条件: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判断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否为善意,可以考虑受让该财产的具体过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受让人受让该财产的目的等因素。受让人对其受让行为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条件负有证明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依据202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 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股权代持纠纷#
同时发表于“民商事案例梳理”公众号
法律分析:
代持股东是名义股东,是可以转让股份的。
但是如果签订了代持协议的,代持股东是需要承担私自转让股份的违约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法律主观:
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
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
代持股的股权从法律上看属于名义股东。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分析:
股权代持人不是实际出资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但并不影响其擅自转让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如代持人签订协议后不能履行义务,受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代持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
股权代持人不是实际出资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但并不影响其擅自转让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如代持人签订协议后不能履行义务,受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代持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
代持股东是名义股东,是可以转让股份的。
但是如果签订了代持协议的,代持股东是需要承担私自转让股份的违约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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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1亿元拆迁补偿款分配明细,代持人擅自转让股权有效吗
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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