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所职业前,有16年法律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强。
对于这一老百姓时常感到困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大量裁判中给出了完全统一的裁判观点,归结起来就是两点:
1.公路、铁路、各类管道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的既有房屋,并不一定需要搬迁拆除;
2.是否启动征收拆迁,法律法规明确只能由县级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考量作出征收决定,老百姓自己无权申请征收拆迁,政府也无权依申请或者协议扩大征收决定的涉及范围。
实践中,老百姓较常遇到的难题之一,就是政府在修建公路、铁路,铺设输油、燃气管道过程中,相关建设行为无限度逼近自家房屋,而政府却完全没有要征收拆迁的意思。
许多当事人此时都会发出同样的疑问:公路、铁路和各类管线的修建铺设不是都有法定的“安全保护距离”吗?自己的房屋既然已经落入了这一距离之内,政府凭什么不给我们征收搬迁呢?
1.(2019)最高法行申4778号《行政裁定书》: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无需一律拆除
重庆市的石先生等人认为当地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距离其房屋过近,所产生的噪音污染对其影响严重。
于是众当事人向当地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其房屋迁离噪音污染区,并赔偿损失。后其以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由xx区政府对其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或将其房屋拆除后在原集体经济组织选址另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二审中指出,按照2011年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石先生等人的房屋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但该控制区内只是禁止修建建筑物。
对于此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并非一概拆除,只有在因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时,才能在履行相关合法程序后进行拆除。故,石先生要求xx区政府履行对其房屋进行拆迁的法定职责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指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被诉行政机关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新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对原有已经合法修建建筑,只规定不得扩建,并未规定一律予以拆除,只有在因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因素需要拆除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最终,石先生等户申请征收搬迁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2019)最高法行再4号《行政判决书》:并非只要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都必须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裁判中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以征收决定所确定的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为征收对象,超出红线范围的,则不属于征收对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本案中,xx公司仅有59.17平方米土地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已被纳入征收红线范围。根据在铁路线路10米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即使需划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也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职权进行划定。
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目的是防止影响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输安全。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此,并非只要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都必须拆除。
这起案例的案情相对复杂,且涉及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额外签订所谓的“框架协议”,实质为在征收决定范围外对该公司未在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实施整体拆除补偿。框架协议约定的内容最终并未在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件的再审中获得最高法的支持。
与本案一样涉及铁路建设申请征收拆迁的案例还有(2019)最高法行申11824号《行政裁定书》所涉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辽宁省的游先生等人认为某新建铁路客专线路对其产生了噪音、辐射和振动等污染,申请当地市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赔偿损失。
最高法在裁判中明确指出,是否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需要当地市、县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而非依据房屋所有权人的主观判断及申请。
因此,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系市、县政府依职权作出的行为,而非依房屋所有人的申请作出的行为。
最终,涉案当事人申请征收补偿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n\n\n3.(2019)最高法行申9765号《行政裁定书》:靠近输油管道、燃气管道及处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等原因均不意味着政府必须启动征收搬迁
在这起案件中,辽宁省某塑料火机厂认为其与输油管道、燃气管道安全距离不足,又处于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当地市、区政府负有对其搬迁或者征收补偿的义务。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裁判中指出,政府启动征收工作,必须以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为前提,行政相对人的主观判断及申请并非政府启动征收工作的充分条件。
此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亦赋予了政府在处理xx火机厂所述情形时,具有选择方式的裁量权以及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的裁量权,故xx火机厂要求区、市政府必须启动搬迁或征收工作的主张不能成立。
譬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9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而《水污染防治法》在其第65、66条中也分别规定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对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水源保护无关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建筑物应当由县级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也就是说,究竟是拆除还是关闭,以什么样的具体程序去拆除,都由县级政府依职权确定,而不是一定要启动征收拆迁。
对老百姓的合法房屋实施拆除并给予补偿,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法律法规对此种行为的开展有着十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其属于典型的“法无授权不可为”范畴,否则房子拆掉了没人应当为这笔补偿费用埋单。
至于当事人所提出的关于噪音、振动、辐射、居住安全等方面的担忧,则可以考虑通过建设隔离保护设施、科学进行监测等其他方式解决,地方政府也应当做好针对当事人的解释沟通工作。
若当事人仍有“申请拆迁”的强烈意愿,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和不同地区的处置习惯加以研判,尝试为大家指出最为理性、客观的问题解决途径来。盲目自行“申请拆迁”,是很难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的,后续的行政诉讼想要取得法院的支持也有极其巨大的难度。
一、离高铁多远应该拆迁有规定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的地区高铁保护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在城市市区的,10米以内是属于拆迁范围,如果是郊区的,12米范围内是拆迁的范围。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二、修建铁路征地拆迁的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修省道离路多远的房屋需要拆迁国家有标准吗?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
由国务院于2011年3月7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铁路旁房屋动迁与距离有关。
根据规定,建筑退让距离与铁路类型有关。
围墙高度和建筑物类型也受限。
城市规划部门与铁路部门确定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城市市区为8米,郊区为10米,村镇为12米,其他地区为15米。
法律分析
铁路旁边的房子是否会动迁,要看房屋距铁路的距离而定。
根据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1、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米轨≥15m;
2、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3、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4、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里的规定如下: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拓展延伸
铁路拓宽工程对沿线房屋的影响如何?
铁路拓宽工程对沿线房屋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拓宽工程可能导致部分房屋被拆除或迁移,以腾出空间给铁路的扩建。
这可能对居民的生活和居住环境造成不便和困扰。
拓宽工程可能会带来噪音、震动和尘土等施工影响,对房屋的结构和建筑物的稳定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拓宽后的铁路可能会增加交通流量,对周边房屋的交通噪音和安全带来潜在影响。
因此,需要在拓宽工程前进行充分的规划、评估和妥善的补偿安置,以减少对沿线房屋居民的不利影响,并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房屋距铁路的距离决定了是否需要动迁。
此外,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设立安全保护区。
铁路拓宽工程可能对沿线房屋产生影响,包括拆除、噪音、震动等。
因此,在拓宽工程前需要进行充分规划、评估和补偿安置,以保护居民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铁路旁房屋动迁与距离有关。
根据规定,建筑退让距离与铁路类型有关。
围墙高度和建筑物类型也受限。
城市规划部门与铁路部门确定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城市市区为8米,郊区为10米,村镇为12米,其他地区为15米。
法律分析
铁路旁边的房子是否会动迁,要看房屋距铁路的距离而定。
根据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1、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米轨≥15m;
2、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3、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4、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里的规定如下: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拓展延伸
铁路拓宽工程对沿线房屋的影响如何?
铁路拓宽工程对沿线房屋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拓宽工程可能导致部分房屋被拆除或迁移,以腾出空间给铁路的扩建。
这可能对居民的生活和居住环境造成不便和困扰。
拓宽工程可能会带来噪音、震动和尘土等施工影响,对房屋的结构和建筑物的稳定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拓宽后的铁路可能会增加交通流量,对周边房屋的交通噪音和安全带来潜在影响。
因此,需要在拓宽工程前进行充分的规划、评估和妥善的补偿安置,以减少对沿线房屋居民的不利影响,并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房屋距铁路的距离决定了是否需要动迁。
此外,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设立安全保护区。
铁路拓宽工程可能对沿线房屋产生影响,包括拆除、噪音、震动等。
因此,在拓宽工程前需要进行充分规划、评估和补偿安置,以保护居民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离高铁多远应该拆迁有规定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的地区高铁保护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在城市市区的,10米以内是属于拆迁范围,如果是郊区的,12米范围内是拆迁的范围。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二、修建铁路征地拆迁的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燃气管线搬迁补偿费由谁承担
2、燃气管线搬迁补偿费用谁出
3、燃气管线搬迁补偿费是多少
4、燃气管道改迁
5、燃气管道占地补偿给多少钱
6、燃气管道迁改费用
7、燃气管道迁改施工方案
8、燃气公司拆装管道收费标准
9、燃气管道改迁
10、燃气管道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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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燃气管线搬迁补偿费,铁路旁的房屋是否会被迁移?
内容审核:塔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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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