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重庆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以下是重庆市被征地农民社保体系及资金标准:
一、基本原则:
1.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重庆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社保范围:
因重庆市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三、社保体系:
重庆市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四、对象公开:
重庆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五、社保方式:
1.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六、保障标准:
重庆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资金来源:
1.重庆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
2.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国发〔2006〕31号文件规定
1.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
2.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4.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法律分析:
一、基本原则:
1.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重庆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社保范围:
因重庆市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三、社保体系:
重庆市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四、对象公开:
重庆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五、社保方式:
1.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六、保障标准:
重庆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资金来源:
1.重庆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
2.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法律分析:
1.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重庆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一、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转移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属我市养老保险范畴。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老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一次性完清缴费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当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月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现为500元)享受养老待遇。
该文件同时规定,同一时间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从领取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之月起,应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之后如有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的,必须退回。
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农转非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2000元,有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的可享受一次性救济金(15个月养老待遇)。
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在被征地农转非并参加农转非养老保险后,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封停,待其达到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时,再根据参保人的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情况作转移或一次性支付处理。
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是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范畴,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在被征地农转非之前,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范围,继续按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
2、被征地农转非“4050”人员参加了农转非养老保险后:
(1)不再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即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其待遇标准为达龄时当年城镇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
(2)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5年以下的,其达龄时养老待遇标准为当年城镇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并按每缴费1个月增发1%的养老待遇。
(3)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5年及其以上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其一次性缴纳的农转非养老保险费按15年的缴费年限计算。
3、在被征地农转非之前,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转非中青年人员,根据其安置转非时的年龄补建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农转非养老保险费;
安置转非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在被征地农转非之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其安置转非时的年龄补建缴费年限,并在扣除了安置转非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后,一次性缴纳农转非养老保险费,安置转非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如安置转非前的缴费年限超过了应补建的年限,则不再缴纳农转非养老保险费。
一、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转移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属我市养老保险范畴。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老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一次性完清缴费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当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月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现为500元)享受养老待遇。
该文件同时规定,同一时间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从领取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之月起,应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之后如有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的,必须退回。
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农转非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2000元,有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的可享受一次性救济金(15个月养老待遇)。
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在被征地农转非并参加农转非养老保险后,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封停,待其达到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时,再根据参保人的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情况作转移或一次性支付处理。
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是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范畴,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在被征地农转非之前,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范围,继续按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
2、被征地农转非“4050”人员参加了农转非养老保险后:
(1)不再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即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其待遇标准为达龄时当年城镇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
(2)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5年以下的,其达龄时养老待遇标准为当年城镇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并按每缴费1个月增发1%的养老待遇。
(3)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5年及其以上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其一次性缴纳的农转非养老保险费按15年的缴费年限计算。
3、在被征地农转非之前,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转非中青年人员,根据其安置转非时的年龄补建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农转非养老保险费;
安置转非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在被征地农转非之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其安置转非时的年龄补建缴费年限,并在扣除了安置转非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后,一次性缴纳农转非养老保险费,安置转非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如安置转非前的缴费年限超过了应补建的年限,则不再缴纳农转非养老保险费。
法律分析:
一、基本原则:
1.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重庆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社保范围:
因重庆市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三、社保体系:
重庆市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四、对象公开:
重庆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五、社保方式:
1.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六、保障标准:
重庆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资金来源:
1.重庆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
2.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1、重庆征地农民养老金能领多少钱
2、重庆征地养老保险能领多少
3、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4、重庆征地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
5、重庆农村土地征收养老保险
6、重庆征地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7、重庆征地养老退休政策
8、重庆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
9、重庆农村征地社保补偿年限
10、重庆农村征地社保标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庆征地农民养老金能领多少,重庆市被征地农民社保体系及资金标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重庆征地农民养老金能领多少,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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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