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怎么补偿农民,国家征收果树土地补偿标准2024最新消息

咨询
席炎飞律师

席炎飞律师

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怎么补偿农民,国家征收果树土地补偿标准2024最新消息

一、国家征收果树土地补偿标准2024最新消息

关于国家征收果树土地补偿标准2024年的最新消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征收土地时,对于果树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有明确的规定。

1)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于果树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参照此条规定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也强调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果树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相关资料,果树补偿标准通常根据果树的种类、树龄和生长阶段等因素进行确定。以下是一些常见果树的补偿标准:

1. 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 梨树、桃树、葡萄树、枣树、板栗树等:不同树龄和生长阶段的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补偿金额可参考相关资料或当地政府的补偿政策。

3. 鲜果类果树(如苹果,桃,李,杏树等):树龄小于2年的,每株补偿30元;树龄2年以上(含2年),每株补偿60元;树龄3▷6年以内(含6年)每株280元;树龄6年▷40年以内(含40年)450元/株;树龄在40年以上的350元/株。每亩最多不超过8万元(含8万)的补偿限额。

3)补偿程序的实施

在征收土地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补偿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国家征收果树土地时,应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果树种类、树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照当地政府的补偿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二、耕地种果树违法吗

1)耕地种果树违法吗1、耕地种果树违不违法,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经过政府批准,在政府的许可下进行种植,不属于违法行为

(2)如果未经批准,私自种植果树,则属于违法行为。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依照相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农村征地对果树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村征地果树补偿标准通常无统一规定,由各地依据自身情况制定。

一般会考虑果树的品种、树龄、生长状况等因素。

幼龄期果树,因其还未到盛果期,补偿相对低,主要是树苗费和一定培育费。

初果期果树开始结果但产量未达顶峰,补偿会有所提高。

盛果期果树产量高、收益稳定,补偿通常最高。

比如,常见苹果树,幼龄期每棵可能补偿几十元;

初果期可能几百元;

盛果期每棵可能达上千元。

补偿方式有按棵计算和按亩计算。

被征地农民可通过查询当地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取具体标准,若对补偿有异议,可申请协调、裁决。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曾某某与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五粮液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曾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份额共计1573200元(青苗费131.1亩×2040元/亩=267444元+附着物补偿131.1亩×8300元/亩×(1+20%)=1305756元)。

并以补偿款1573200元为基数每年6%的利息标准偿还从2018年2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开庭前,原告先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享有的林地征收补偿款份额共计1325756元(构筑物补偿10亩×2000/亩=20000元+附着物补偿131.1亩×8300元/亩×(1+20%)=1305756元)并以补偿款1325756元为基数每年6%的利息标准偿还从2018年2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最终以被告与翠屏区征地拆迁中心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标准为准)。

开庭审理中,原告再次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享有的经济作物补偿费701885.184元和地上构筑物补偿费20000元共计721885.184元(100.672亩×120%×8300元/亩×70%+10亩×2000元/亩)。

经原告与原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岩社区)会谈,红岩社区陈述2020年5月28日已和翠屏区征地中心以及翠屏区安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林场征收协议,原告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已下发至红岩社区,但红岩社区未及时将补偿款发放给原告。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五粮液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曾永某某支付林木经济作物补偿费508956元,并以5089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9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受理费曾永某某已预交,且曾永某某表示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因此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五粮液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应由其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原告曾永某某。

✎宇某某、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刘家埠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土地上果树补偿款717459元及利息(以717459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4月2日的利息286758.4元;

及以71745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2019年被告以原告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果园承包合同解除,(2019)鲁069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果园承包合同于2012年解除,但被告未向原告给付果树补偿款。

被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刘家埠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宇某某支付果树补偿款449139元及利息(以449139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838元,由原告宇某某负担5175元,被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刘家埠村民委员会负担8663元。

✎郭某某、郭某某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土地3.27亩被征收的补偿款人民币73248.00元;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8年期间被告在原告所承包造林土地范围内借种杉木树3.27亩,2017年因国家高速路需经过K122十100-K122+460米山林土地,被告以借种为由,向政府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3248.00元,原告认为,征地补偿款是属于原告所有,地面上的附属物补偿款属被告,但被告不讲土地管理,使用,经营权属的原则,侵占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无力与被告讲清道理,特将实情备文向贵院诉讼,请求贵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请求贵院为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判决。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1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怎么补偿农民,国家征收果树土地补偿标准2024最新消息”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征收土地上的果树赔偿,征地补偿果树怎么计算

内容投稿:王中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怎么补偿农民,国家征收果树土地补偿标准2024最新消息/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拆迁水果树赔偿标准,拆迁果树补偿最新标准

26年07月10日
界首土地征收果树怎么赔,萧县征地果树赔偿价格

26年07月10日
张庄拆迁补偿标准,政府征收果树赔偿标准

26年07月10日
拆迁果树赔偿金额,国家征收果树土地补偿标准2024最新消息

26年07月10日
果树征用的赔偿标准,国家征果树赔偿的赔偿标准

26年07月10日
拆迁赔偿果树标准,国家征收果树土地补偿标准2024最新消息

26年07月10日
2021年征用土地果树赔偿标准,2021年征用土地果树赔偿标准

26年07月10日
拆迁果树补偿标准,拆迁果树补偿标准

26年07月10日
院内果树拆迁补偿,拆迁果树补偿最新标准

26年07月10日
龙眼拆迁补偿,一棵果树最高可赔多少

26年07月10日
农民可以永久退出土地吗,农民可以申请永久退出耕地吗

26年07月10日
贪污农民征地补偿款返还吗,征地补偿款被挪用

26年07月10日
农民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通过这三种方法获得土地

26年07月10日
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出售,农村房子可以买卖吗最新政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

26年07月10日
因征地农民拆迁怎么申请,农民土地被征用补偿申请

26年07月10日
2020规定农民拆迁补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2020

26年07月10日
农民房子拆迁到高层,国家对农民因拆迁被安置在楼房里物业费收取有啥要求

26年07月10日
农民失去集体土地,土地征收是不是农民彻底失去了土地,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款归谁所有

26年07月10日
农村拆迁拒绝签字,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不签字怎么办

26年07月10日
集体土地荒了怎么办,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后荒废怎么办

26年07月10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6年07月10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6年07月10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6年07月10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6年07月10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7月10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7月10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6年07月10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6年07月10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6年07月10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6年07月10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