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所职业前,有16年法律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强。
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一经登记便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那么这种权利就仅仅是一种合同权利,性质上属于债权。而一旦进行了依法登记,承包方就取得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第三人。
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避免可能的纠纷,承包方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法律主观: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
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
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
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
2、但如果转让、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由哪个部门管
1、事实上,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时,应找哪个部门处理应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各地管辖处理的部门或机构并不一定相同。
故一般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措施一般如下:
(1)双方当事人可先进行协商解决,争取和平解决纠纷。
能够协商解决的最好协商解决,否则走那种法定程序的都会占时间,这点对承包方和是十分不利的。
(2)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找村委会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可以找当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再次进行调解,争取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决绝纠纷。
(3)再次,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到当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仲裁解决。
(4)还是没能解决问题或不愿意进行仲裁的,可以直接至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2、你要去提起诉讼的,那么可以按照下面的步骤来:
(1)你要快去法院立案,现在立案都实行诉前调解,不直接立案,光是等调解都要好长时间。
(2)去立案要早,晚了可能立不上,因为很多法院每天立案数量内部有限制。
(3)再次,交立案材料后,先交钱(50-100),然后等通知,如果法院决定立案受理,会在7天内给你寄发(或者通知你去取),如果不受理,也会给你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即:
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是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申请国家有关部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互换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需要登记才生效,不强求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登记,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采用登记设立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也是用益物权,而《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所以说该经营权无需登记生效。
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不登记将产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法律后果。
比如承包户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
此后,甲又将同一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
如果乙与丙就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发生纠纷,由于丙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登记,他的权利将受到保护。
乙将不能取得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比较妥当。
一、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即:
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是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申请国家有关部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互换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需要登记才生效,不强求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登记,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采用登记设立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也是用益物权,而《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所以说该经营权无需登记生效。
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不登记将产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法律后果。
比如承包户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
此后,甲又将同一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
如果乙与丙就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发生纠纷,由于丙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登记,他的权利将受到保护。
乙将不能取得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比较妥当。
法律主观: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
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
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
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农村土地确权第三方
2、农村土地确权人员登记有什么说法
3、土地确权第三方参加起什么作用
4、土地确权的三权是什么
5、对于农村土地确权有纠纷怎么办
6、土地确权被登记到他人名下怎么办
7、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处理若干意见
8、农土地确权后有争议.还有效吗?
9、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处理原则
10、土地确权有第三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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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对抗第三人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善意第三人对抗吗?
内容审核:塔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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