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新规 2025,2023年一月份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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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新规 2025,2023年一月份申报期

一、2023年一月份申报期

2023年度纳税申报期限明确了!

1月征期延长,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这些重要事项提醒,各位财务同事一定要注意!

01

2023年度纳税申报期限明确了

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通知明确:

1. 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2. 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3. 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4. 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6. 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2023年具体申报纳税期限,财小加整理如下:\n\n\n 其中,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月16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01日-16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报)、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烟叶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10日-25日:企业社会保险费(1月10日为发起批量扣款日)

10日-25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7日-25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自然人)

01日-25日: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每年1月25日前)

01日-31日: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按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汇算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汇算清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01日-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01日-31日:车船税(按年)

02

2023年1月申报纳税重要提醒

1月是大征期,需要申报的税费较多,请纳税人及时完成。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一般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点击链接回顾(仅供参考):

1)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超全攻略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如何填报?哪些风险需关注?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1个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4)企业所得税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大梳理

5)17个问答终于把职工福利费讲清楚了,这些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

6)2022年新政大盘点

二、个人所得税(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限一般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综合所得,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2. 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注意的规定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n\n\n注意: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包含哪些方面:成本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3)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6)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三、按年计征的营业账簿印花税

1.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2.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注意新旧变化: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施行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同步废止,营业账簿印花税的法定税率由万分之五变更为万分之二点五,同时取消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营业账簿征收印花税的规定。

3. 营业账簿印花税纳税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按年计征的,应以年度为纳税期限,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4.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具体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在实务中,有些财务同事可能对政策理解有误,认为只要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上年增加了,就要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且习惯在年中增资时按次申报缴纳。

这里要把握两个要点:

1)营业账簿印花税是以“年度记载”为单位进行计算缴纳的,即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当年年末(12月31日)比年初(1月1日)账载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部分计算缴纳。

2)要理解“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表述中“已缴纳”的概念,规避重复缴纳风险。

下面举例说明,应当如何计算并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A公司2021年成立时账载实收资本500万元,申报缴纳了资金账簿印花税1250元。假设公司资本公积一直无变化,且不考虑其他减免因素,公司2022年减资,年末实收资本账载金额为380万元;2023年增资,年末实收资本账载金额为450万元;2024年增资,年末实收资本账载金额为560万元;2025年增资,年末实收资本账载金额为630万元。

1)关于2022年和2023年印花税计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由于2022年、2023年A公司年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均未超过已经缴纳印花税的2021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500万元,因此,2022年、2023年均无需再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很多人错误地认为:2023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2022年增加,就应该按照450-380增加的70万元计算缴纳2023年度的营业账簿印花税,这种分析思路是错误的,应及时纠正这种错误思路,避免多缴税款。

2)关于2024年印花税计缴问题

由于2024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560万元,比已经缴纳印花税的2021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500万元增加了60万元,因此应于2025年1月15日之前,以增加额60万元乘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150元。

3)关于2025年印花税计缴问题

由于2025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630万元,比(上述)已缴纳印花税的2024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560万元增加了70万元,因此应于2026年1月15日之前,以增加额70万元乘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175元。

5. 相关注意事项

1)2022年度内已按次或按季申报并缴纳过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在2022年7月1日以后认定了按年计征的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种的,在2023年1月征期内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时,应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已按次或按季申报过的营业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差额填报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2)凡认定按年计征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未增加的,需要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零申报,否则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承担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款的责任,影响纳税信用等级。在零申报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可以填写税款所属期止的时间,即年末最后一天。

四、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部分地区电子税务局已正式增加了新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申报功能(如未新增功能,建议询问当地税务局)。

以山东省电子税务局为例: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通用申报表】功能,如下图所示:

填写申报信息,点击【保存】,然后点击【申报】,提交申报信息,完成申报后,缴费人即可进行缴款操作。

五、2023年1月1日起,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将对102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其中,对栗子、甘草及其制品、大型轮胎、甘蔗收获机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铝和铝合金出口关税。

六、2023年1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新规

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2023年1月1日起,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施行

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身高决定儿童票资格的规定”将迎来改变。

1. 儿童优惠票及儿童免费乘车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并以年龄划分优惠标准。

2. 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3. 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米且不足米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米,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未达到米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二、2月份申报期截止日期

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年报和季报,年报截止日期为次年5月底,季报截止日期分别为当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具体时间可参考当地税务部门公告。

根据规定,2023年度纳税申报书分为年度和季度两种,具体时间如下:

1. 年度纳税申报:

一般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底,也就是次年的5月31日为最后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纳税人的截止日期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及时关注当地税务部门公告。

2. 季度纳税申报:

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

根据规定,季度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当年的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

如果忘记了缴税截止日期,可以到当地税务部门官网查询或致电咨询。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些纳税人需要延迟申报和缴纳税款,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延期,但需要缴纳一定的逾期滞纳金。

如何进行申报纳税?申报纳税需要根据不同的税种,填写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并准备好纳税相关的证明材料。

具体操作流程可以参考当地税务部门的官网或前往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按期申报纳税,否则可能会产生逾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2023年度纳税申报分为年度和季度两种,具体时间和纳税种类需参考当地税务部门的公告。

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准备好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纳税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前往官网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三、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

2023年季度报税时间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般而言,第一季度报税时间为4月15日,第二季度报税时间为7月15日,第三季度报税时间为10月15日,第四季度报税时间为次年1月15日。

我国税收法规定了纳税人应当按照年度申报纳税的原则,但为方便纳税人适应经营变化、动态反映纳税情况,税务部门规定了季度报税制度。

按照季度报税制度,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具体时间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一般按照以下时间进行:

- 第一季度报税时间为4月15日;

- 第二季度报税时间为7月15日;

- 第三季度报税时间为10月15日;

- 第四季度报税时间为次年1月15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税务部门可能会对季度报税时间做出调整,此时需要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并按时完成申报和缴纳工作。

如何准确计算季度税款?季度报税需要准确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税款。

一般而言,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 根据上一季度的销售额、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数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2. 根据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

3. 根据季度缴纳税款的规定,将应缴纳的所得税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分配,缴纳至税务部门指定银行账户。

需要提醒的是,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所适用的税率和税种不同,纳税人需要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文件,准确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季度报税制度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准确申报并缴纳税款。

同时,需要增强自身税收法律意识,了解税收政策变化,积极寻求合法的减税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行闷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2023季度报税时间

法律分析: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五、各月申报期

法律分析: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六、2023年4月份申报期到几号

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年报和季报,年报截止日期为次年5月底,季报截止日期分别为当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具体时间可参考当地税务部门公告。

根据规定,2023年度纳税申报书分为年度和季度两种,具体时间如下:

1. 年度纳税申报:

一般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底,也就是次年的5月31日为最后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纳税人的截止日期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及时关注当地税务部门公告。

2. 季度纳税申报:

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

根据规定,季度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当年的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

如果忘记了缴税截止日期,可以到当地税务部门官网查询或致电咨询。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些纳税人需要延迟申报和缴纳税款,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延期,但需要缴纳一定的逾期滞纳金。

如何进行申报纳税?申报纳税需要根据不同的税种,填写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并准备好纳税相关的证明材料。

具体操作流程可以参考当地税务部门的官网或前往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按期申报纳税,否则可能会产生逾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2023年度纳税申报分为年度和季度两种,具体时间和纳税种类需参考当地税务部门的公告。

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准备好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纳税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前往官网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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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增值税新规 2025,各月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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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09月16日
违法强拆维权,2026年先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25年09月16日
自管公房拆迁,房改未办结的房屋补偿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25年09月16日
拆迁面积认定,2026年先申请复核评估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09月16日
过渡费停发,北京这类拆迁纠纷的救济路子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25年09月16日
环保关停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举证方式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25年09月16日
拆迁评估价低于市场价,2026年先调报告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09月16日
环保关停拆迁补偿,2026年先查土地性质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25年09月16日
无证房拆迁面积核算方式,2026年维权顺序梳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25年09月16日
拆迁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2026年漏算人口的补正路子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

25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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