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哪些人,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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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哪些人,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人包括哪些

一、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人包括哪些

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人主要包括农村集体成员,即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此外,还包括以下特定人员:

因政策搬迁入村的农户,如果他们把生活基础带到了新的村庄并长期在那里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可以被认定为集体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在校学生和跨省结婚但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人员,都可以被认定为集体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外嫁女或离婚后的农业人口,如果他们的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继续在那里生产生活,也可以被认定为集体成员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死亡的人员、户口已迁出本市的人员,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将不再被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享有宅基地权利。

总的来说,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人是基于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确定的,这包括原始村民和其他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他们有权在宅基地上建房、添加附属设施,并享有无偿永久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但处置权受到一定限制。

二、在我国宅基地属于什么所有

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因自然灾害、集镇规划、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均可申请宅基地。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三、哪些人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四、什么是宅基地

法律主观:

《土地管理法》作为现行调整土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第九条确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类型土地的所有权,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村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

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

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宅基地是集体依法划拨给农民建造住宅使用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存在是与住宅房屋的建设不可分离的。

法律确认和保护宅基地使用权,目的是保障农户依法使用土地建造、保有其个人住宅、庭院,凡是不符合这个目的的,一般都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已经占有的宅基地擅自改作他用或长期不建造住宅超过期限的,集体有权收回土地,终止使用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此,如果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将违反法律的规定。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五、宅基地有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

《土地管理法》作为现行调整土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第九条确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类型土地的所有权,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村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

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

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宅基地是集体依法划拨给农民建造住宅使用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存在是与住宅房屋的建设不可分离的。

法律确认和保护宅基地使用权,目的是保障农户依法使用土地建造、保有其个人住宅、庭院,凡是不符合这个目的的,一般都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已经占有的宅基地擅自改作他用或长期不建造住宅超过期限的,集体有权收回土地,终止使用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此,如果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将违反法律的规定。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六、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什么

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因自然灾害、集镇规划、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均可申请宅基地。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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