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基本案情
苏某恩系罗某华户内成员,罗某华自1998年起承包甘某组土地,2019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某村集体土地作为市2017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用地,罗某华户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同年6月11日,区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6月27日,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进行了公示。此后,相关单位对被征收土地情况进行多榜公示。2020年5月19日、8月27日,第三人村委会与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款拨付至村委会账户。2020年8月7日,乡政府发布公告催促被征拨户清理土地附着物,8月9日、12日组织被征地村民召开协调会。之后,在苏某恩所在户未主动交出土地情况下,案涉土地被强制平整,苏某恩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在范围内,且苏某恩至今未领取个人名下征拨款。
双方观点
苏某恩认为:其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知情,在未签补偿协议、未领补偿款情况下,承包地被非法占用,地上附着物被毁损,认为乡政府侵犯其权益,诉请确认乡政府强占土地和毁损地上附着物行为违法,并由乡政府承担诉讼费。
乡政府辩称对案涉地块征收获省政府批准,征地过程中多次召开村民大会,各项公告及补偿标准已公示,对异议重新测量核实后再公告直至无人异议,征收程序合法。区某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并发放补偿款,多数人已领取,苏某恩起诉是因要求修建的农某一同被征收。
第三人村委会述称苏某恩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乡政府征收程序合法,第三人按要求通知苏某恩及召开村民会议,并给予苏某恩补偿。
裁判结果
确认乡人民政府强制平整苏某恩在其承包户内享有的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裁判理由
乡政府以自己名义发布公告催促被征拨户清理土地及附着物,召集被征地村民召开协调会议,且在实施强制行为时有其工作人员参加,可认定乡政府是具体实施本案被诉强制行为的行政机关,为适格被告。
土地征收中行政机关应依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及收回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乡政府在苏某恩未领取征收款、未主动交出土地时,应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乡政府不具强制执行权,其自行强制推平苏某恩所在户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超越法定职权。因该行为无可撤销内容,依法确认违法。
对于第三人村委会认为苏某恩以个人名义起诉不具诉讼主体资格的意见,法院认为苏某恩对所在承包户土地享有合法权益,户内土地未分割不影响其对户内土地适当份额的权益,乡政府强制推平土地行为影响苏某恩个人权益。苏某恩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故对第三人该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1、在拟定征地、供地方案的程序环节中,土地行政主管机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于某种原因而过多的考虑用地申请人的申请,置公共利益于不顾,造成了无统一计划、无统一目的的违法批地,促成了土地资源的违法使用和浪费;
2、土地审批程序不严格,违法征收现象泛滥,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出租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先征后批、少批多占、以合法征地掩盖非法占地等违法现象;
3、批准征收土地的步骤是目前较为混乱的环节。
常见的现象是越权批准,即无批准权限或超越批准权限违法行政,有的甚至领导个人说了算,即所谓“领导行政”。
一、审查阶段欠缺对实质内容的审查
现行规定审查的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供地标准、附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在审查程序中欠缺对征地目的的审查内容,即没有解决审批征收的行政机关依据什么原则或者决定来批准与不予批准的问题。
二、缺乏司法诉讼程序
我国土地征收争端的解决机制是: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有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由此我们看出司法救济被排除在救济手段之外,我国的决定机关是行政机关。
从保护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出发,如果被征地人对补偿费不满,应该有向上级复议机关或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
土地没有确权被征收,可以与人民政府进行协商解决。
没有确权的宅基地可以先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确权,申请确权一般向乡镇政府或县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般没有确权的土地被征用需要赔偿,被占用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
我国基本上遵守一户一宅的政策,在面临拆迁的时候,政府会根据此政策进行征收,但是新宅基地的腾退理应得到其他的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一、土地没有确权被征收怎么办1、土地没有确权的被征用的可以得到补偿。
土地被征一般会获得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指的是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依照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之内,按照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按照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进行综合计算的标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房屋确权的流程是什么1、申请。
农村房屋所有人提出向政府部门提出确权申请;
2、受理。
政府部门受理村民的申请,并对房屋进行调查,看是否符合规定建房的相关规定,再安排人员现场去勘测,宅基地的面积有没有超出规定的面积;
3、审核。
对调查、勘测没有问题的农村房屋进行审核通过;
4、公告。
在公告栏进行公布昭告。
一、土地没有确权被征收怎么办1、土地没有确权的被征用的可以得到补偿。
土地被征一般会获得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指的是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依照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之内,按照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按照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进行综合计算的标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房屋确权的流程是什么1、申请。
农村房屋所有人提出向政府部门提出确权申请;
2、受理。
政府部门受理村民的申请,并对房屋进行调查,看是否符合规定建房的相关规定,再安排人员现场去勘测,宅基地的面积有没有超出规定的面积;
3、审核。
对调查、勘测没有问题的农村房屋进行审核通过;
4、公告。
在公告栏进行公布昭告。
1、在拟定征地、供地方案的程序环节中,土地行政主管机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于某种原因而过多的考虑用地申请人的申请,置公共利益于不顾,造成了无统一计划、无统一目的的违法批地,促成了土地资源的违法使用和浪费;
2、土地审批程序不严格,违法征收现象泛滥,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出租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先征后批、少批多占、以合法征地掩盖非法占地等违法现象;
3、批准征收土地的步骤是目前较为混乱的环节。
常见的现象是越权批准,即无批准权限或超越批准权限违法行政,有的甚至领导个人说了算,即所谓“领导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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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审查的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供地标准、附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在审查程序中欠缺对征地目的的审查内容,即没有解决审批征收的行政机关依据什么原则或者决定来批准与不予批准的问题。
二、缺乏司法诉讼程序
我国土地征收争端的解决机制是: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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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贵州征地补偿标准,土地没有确权被征收怎么办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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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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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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