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经验丰富,包括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还有相关房产纠纷以及婚姻家事方面的案件。认真、细致、专业、负责对待每一个案件,以法为据,辅以情理,尽心尽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张茂荣律师,主攻“非标”类疑难复杂房地产争议解决
公众号“合一城市更新”消息,截至2024年11月24日,深圳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项目1047个,通过专规批复项目731个(占比69.8%),实施主体公示项目539个(占比51.5%)。
笔者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深圳某片区城市更新项目,2015年3月签署《合作开发意向书》,历时九年,直至今年10月才获得市法定图则委员会单元规划审批。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近期经常接到咨询:“已签《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开发商已中断支付过渡费,我该怎么办?”
——用“哀鸿遍野”形容近年来的深圳城市更新项目丝毫不过!
鉴于更新停滞,拖欠业主过渡费的情况普遍存在,故以案说法,从签约业主角度,探讨有效解决方案。
真实案例:
案涉城市更新项目于2012年12月14日通过专项规划审批,至今未确认实施主体。
2014年8月29日,原告(业主)与被告(市场主体)签订《城市更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被告拆除房屋补偿回迁房,自原告交付房屋后,每半年支付一次过渡期租金补偿金。
同日,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2020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开始停止支付租金补偿金。案涉房屋至诉前仅拆除了门窗,主体尚未拆除。
2024年1月,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城市更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补偿金并现状返还案涉房屋。
{"ctype":2,"value":"1f178a82b9014a90e8c2a73cbb773912b21beeb7","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1f178a82b9014a90e8c2a73cbb773912b21beeb7?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法院观点:
原告主要目的是取得拆迁补偿的回迁房屋,被告合同目的是通过拆建的城市更新项目取得商业利益。
双方目的的达成需建立在涉案城市更新项目顺利完工的基础上,但该项目通过专项规划审批后,至今未确认城市更新实施主体,且被告长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补偿金,原告有理由怀疑被告的履约能力。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判决结果:
1、《城市更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解除;
2、被告向原告交还案涉房屋;
3、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补偿金并支付滞纳金。
指标房纠纷:深圳中院判决卖家办理更名手续!
张茂荣律师:项目停滞,物业权利人有权解约。
1、《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是合同,也受《民法典》约束,项目停滞,签约开发商未能如约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物权权利人有权解除协议,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支付过渡期补偿金及滞纳金,如本案。
2、《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已经拆除”,不影响物权权利人解除权的行使,但因已无法返还房屋,涉及开发商如何赔偿及判决赔偿后是否能够顺利执行的问题。
3、“指标房”买家与卖家还签有回迁房指标《买卖合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解除后,买家是否有权同步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卖家退房退款,与双方合同约定及个案案情有关。
4、以城市更新为背景的小产权房买家购房后,所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未能立项,尚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买家是否有权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卖家退房退款,亦与双方合同约定及个案案情有关。
上述第2、3、4种情况非常复杂,有效解决方案的确定需要非常强有专业技能支持,无法一文简单说清,建议有服务需求的当事人携带资料来访当面咨询。
@张茂荣律师团队 垂直于房地产领域,主攻房地产疑难杂案、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小产权房”、指标房、回迁房争议解决。
法律分析:
对于符合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并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规定了多种搬迁补偿方式。
明确物业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搬迁补偿方式,充分尊重物业权利人的自主意愿,发挥居民的积极性。
规定了搬迁安置最低补偿标准。
明确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即红本住宅)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其他合法建筑和历史违建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规定了面积误差处置方式。
明确要求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产权置换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3%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积部分的房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规定了不动产权属注销节点。
明确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按规定拆除建筑物。
建筑物拆除后,由物业权利人或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最大限度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第三十四条 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可以采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由物业权利人自愿选择。
政策性住房原则上采取产权置换方式,补偿与被拆除住房产权限制条件相同的住房。
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一比一的比例进行补偿;
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百分之三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出面积部分的房价。
安置补偿费最迟应当在物业权利人搬离之日起按约定给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法建筑和历史违建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时,市场主体与未签约业主经充分协商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
律师解答:
规定了多种搬迁补偿方式。
明确物业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搬迁补偿方式,充分尊重物业权利人的自主意愿,发挥居民的积极性。
规定了搬迁安置最低补偿标准。
明确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即红本住宅)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其他合法建筑和历史违建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规定了面积误差处置方式。
明确要求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产权置换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3%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积部分的房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规定了不动产权属注销节点。
明确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按规定拆除建筑物。
建筑物拆除后,由物业权利人或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最大限度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第三十四条 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可以采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由物业权利人自愿选择。
政策性住房原则上采取产权置换方式,补偿与被拆除住房产权限制条件相同的住房。
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一比一的比例进行补偿;
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百分之三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出面积部分的房价。
安置补偿费最迟应当在物业权利人搬离之日起按约定给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法建筑和历史违建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时,市场主体与未签约业主经充分协商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
律师解答:
规定了多种搬迁补偿方式。
明确物业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搬迁补偿方式,充分尊重物业权利人的自主意愿,发挥居民的积极性。
规定了搬迁安置最低补偿标准。
明确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即红本住宅)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其他合法建筑和历史违建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规定了面积误差处置方式。
明确要求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产权置换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3%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积部分的房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规定了不动产权属注销节点。
明确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按规定拆除建筑物。
建筑物拆除后,由物业权利人或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最大限度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第三十四条 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可以采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由物业权利人自愿选择。
政策性住房原则上采取产权置换方式,补偿与被拆除住房产权限制条件相同的住房。
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一比一的比例进行补偿;
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百分之三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出面积部分的房价。
安置补偿费最迟应当在物业权利人搬离之日起按约定给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法建筑和历史违建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时,市场主体与未签约业主经充分协商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
法律分析:
对于符合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并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城市更新 拆迁补偿案例分析
2、城市更新 拆迁补偿案例范文
3、城市更新 拆迁补偿案例最新
4、城市更新拆迁比例
5、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各法律关系
6、城市更新拆迁补偿标准
7、城市更新拆赔比例
8、城市更新拆除
9、城市更新项目是否是拆迁
10、城市更新拆旧比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市更新 拆迁补偿案例,深圳法院:城市更新项目停滞,权利人有权解除《搬迁补偿协议》”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城市更新 拆迁补偿案例,深圳城市更新补偿规定?
内容审核:贾燕丽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职工宿舍拆迁,2026年实务里最常见的是:房子是单位分的,住了二三十年,没有产权证,征收时按非住宅或者按违法建筑处理,补偿标准比住宅低一大截。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强拆没给补偿,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先确认评估报告的送达情况。报告没送达,被拆迁人就不知道房屋核定的面积、结构、单价和总额,复核和异议的权利也无从行使。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
协议拆迁反悔,先分清协议的性质,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一方是行政机关,对方不履行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畜禽养殖关停,2026年实务里,设施农业用地要备案,畜禽养殖要环评和防疫条件合格证。手续齐全的,按合法设施补偿;手续不全的,容易被认定违建,补偿压到残值。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收回土地或者房屋,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房票安置,评估价偏低通常出在三处:可比实例选得远,选了郊区或者老旧小区的成交价;房屋结构定得低,砖混写成砖木,重置成本直接降一档;漏项,装修、附属物、搬迁费没单独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
强拆后赔偿标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屋评估偏低,先确认评估报告的送达情况。报告没送达,被拆迁人就不知道房屋核定的面积、结构、单价和总额,复核和异议的权利也无从行使。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
公房承租人补偿,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土地被租用建厂,2026年各地查处的说法一致:以租代征属于违法用地,要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村民可以要求自然资源部门查处,也可以就自己的损失主张赔偿。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