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补偿款分配问题 2025,翰汇律师助力当事人跨越权属争议 土地成功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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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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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水库补偿款分配问题 2025,翰汇律师助力当事人跨越权属争议 土地成功确权

一、翰汇律师助力当事人跨越权属争议 土地成功确权

案情简介

HANHUI

LAWFIRM

吉林合作社依法享有当地一水库附近三万余亩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以来,这片土地始终处于该合作社的管理与使用之下。在 1990 年以前,合作社集体成员在这片土地上辛勤耕种;1990 年,市水利局承包部分土地用于建设鱼塘,并约定每年支付承包费用。2012 年,案涉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区国土局在测绘登记时,将土地列为该合作社与水管所代管争议区域,且在村面积补差时也对此予以确认。此后,市水利局不再对案涉地块主张权利,双方以实际行动默认了该合作社为土地权属人。但令人意外的是,案涉地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一直存放在当地办事处经管站,经管站以 “存在权属争议” 为由拒绝发放,导致合作社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为维护集体利益,合作社负责人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张月争律师代为维权,张月争律师迅速向村委会发起确权申请,一场捍卫土地权益的法律行动正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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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争律师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理性和逻辑思维,擅长沟通协调。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土地征迁补偿诉讼、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主张用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捕捉案件的重要细节,将理性冰冷的法律逻辑融入体贴的人文关怀。

案件难点

HANHUI

LAWFIRM

1. 历史权属资料认定复杂:土地权属历经多年变迁,从合作社成员自主耕种,到市水利局承包,再到被征收,不同阶段的资料保存状况不一。早期的耕种记录、承包合同等资料可能因年代久远而缺失或损毁,难以完整呈现土地权属演变过程,给确权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2. 行政登记与实际权属矛盾:区国土局将土地登记为代管争议区域,与市水利局不再主张权利、实际默认合作社权属的情况相矛盾。如何消除行政登记带来的权属争议表象,让行政机关依据实际情况重新认定土地权属,需要突破行政机关固有的登记惯性思维,协调难度大。

3. 补偿款发放程序阻碍:经管站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拒绝发放补偿款,遵循其内部工作流程和规定。即便能够证明合作社的权属,还需解决经管站在程序上对补偿款发放的阻碍,包括完善相关手续、消除其对权属争议的顾虑等,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协调。

承办亮点

‌全面细致的历史证据挖掘:张月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工作。深入当地档案馆、水利局、村委会等部门,广泛查阅历史档案资料,寻找与土地权属相关的蛛丝马迹。通过不懈努力,收集到了 1990 年土地承包合同、早期合作社土地分配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清晰还原了土地权属的演变过程,为确权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精准有力的行政沟通策略:针对区国土局登记造成的权属争议问题,张月争律师主动与国土局、经管站等相关行政部门沟通。在沟通中,律师以收集到的证据为依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有理有据地阐述合作社才是土地合法权属人的事实。同时,积极向行政机关解释市水利局不再主张权利的实际情况,逐步消除行政机关对权属争议的疑虑,推动其重新审视土地权属认定。

高效的流程协调与推进:为加快确权进程,张月争律师详细梳理了确权所需的各项手续和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责任部门和办理时限。在向村委会发起确权申请后,律师持续跟进申请进度,及时与村委会沟通补充材料,协调解决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经管站补偿款发放的阻碍,律师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明确告知其拒绝发放的法律风险,促使经管站配合确权工作。

严格的时间管理与成果保障:在委托期限内,张月争律师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将确权工作细化到每个时间节点。定期向合作社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策略。凭借高效的工作安排和专业的执行能力,确保在委托期限内圆满完成确权工作,成功将土地权属确定给合作社,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经过张月争律师两年的不懈努力,在委托期限内,土地确权工作圆满完成,案涉土地权属最终确定归吉林某村合作社所有。这一结果不仅解决了长期以来的土地权属争议,也为合作社获取土地征收补偿费扫清了障碍。合作社负责人对张月争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高度评价,此次确权的成功,让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得到了切实保障,也为后续补偿款的发放奠定了坚实基础。

价值总结

案件处理过程中,通过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促使其重新审视土地权属认定,纠正因行政登记不当导致的问题。这一过程强化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意识,推动其在土地管理等工作中更加严谨、规范,避免因工作失误损害群众利益。张月争律师在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协调能力,充分证明在复杂土地纠纷中,专业律师能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土地确权争议怎么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土地确权争议处理政策法规

《土地确权争议纠纷处理办法》是国家为解决土地确权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而颁布的规章,对纠纷处理流程、调解和仲裁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土地确权争议纠纷处理办法》是为解决土地确权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而颁布的规章。

该办法主要约束的对象是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出现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土地确权机构、农村居民、法律代理人等。

该办法重点关注于纠纷处理流程、调解和仲裁制度等方面。

在纠纷处理流程方面,该办法规定了从申请受理到裁决执行的具体程序,包括材料收集、受理申请、立案调查、听证证据等环节。

在调解和仲裁制度方面,办法规定了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参与调解,推动纠纷及时有效解决。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土地确权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该办法明确了土地确权工作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土地确权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争议?土地确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包括土地界址、土地权属、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等问题,也可能涉及到土地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代际继承等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纠纷的性质和处理方式。

《土地确权争议纠纷处理办法》依法规范了土地确权过程中的纠纷处理流程和制度,保障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促进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对该办法的宣传和执行,确保其有效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土地的权属、界址和用途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解决;

不能自愿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土地确权争议纠纷处理办法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常见。

引起这类争议的主要原因有:

①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

②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办或停办企事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

③因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

④地界不明,包括过去无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未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历史上无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荒、更改河道等造成地界变化等情形。

这些争议的普遍特点,就是土地占有现状缺乏权属依据或者权属依据难以证明。

处理这类纠纷,应当从历史出发,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查明引起变化的事实背景和当时的政策依据,确定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合理划定地界、确定权属。

(2)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前,土地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有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挠争议解决的行为。

在涉及历史原因的集体土地争议中,如历史事实不清、相关证据或政策依据不明,应以土地实际占有的现状为根据确定土地的权属关系。

在国有土地因重复征用或重复划拨引起的土地争议中,也应本着“后者优先”的原则,按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权利归属。

(3)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政府处理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土地确权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对本行政区的土地状况比较了解,对发生的争议,能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因此,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理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常见。

引起这类争议的主要原因有:

①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

②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办或停办企事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

③因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

④地界不明,包括过去无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未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历史上无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荒、更改河道等造成地界变化等情形。

这些争议的普遍特点,就是土地占有现状缺乏权属依据或者权属依据难以证明。

处理这类纠纷,应当从历史出发,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查明引起变化的事实背景和当时的政策依据,确定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合理划定地界、确定权属。

(2)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前,土地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有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挠争议解决的行为。

在涉及历史原因的集体土地争议中,如历史事实不清、相关证据或政策依据不明,应以土地实际占有的现状为根据确定土地的权属关系。

在国有土地因重复征用或重复划拨引起的土地争议中,也应本着“后者优先”的原则,按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权利归属。

(3)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政府处理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土地确权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对本行政区的土地状况比较了解,对发生的争议,能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因此,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理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有争议的地怎样进行确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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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水库补偿款分配问题 2025,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

内容审核:李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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